內政部人民團體法施行細則

  • 人民團體



    地址:台北市萬華區長沙街2段73號3樓 電話:02-23703177


  •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一九九四年秋天,一群承襲一九八九年律師文聯團以來的改革派律師,在官方成立司法改革委員會之後,深切體認到司法改革的力量正如同其他任何一種改革一樣,必須是由下而上,勢必要經由民間的推力,才足以使得改革的夢想成為真實。於是,這群懷抱法律是實現正義理想的律師們立即成軍,正式集結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松江路90巷3號7樓 電話:02-25231178


  •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 本中心係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九條,奉省府核准,層奉行政院核備設立,於78年07月01日正式成立,79年03月開始收容第一位養護老人,自88年07月01日起改隸內政部,為台灣第一所專事收容全身或半身癱瘓致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動不便日常生活起居需仰賴他人協助之老人養護機構;其目的在解決需求日殷之老人照顧問題,及解決老人中風或癱瘓所帶來之家庭社會問題與經濟問題。
    地址:彰化縣彰化市桃源里虎崗路1號 電話:04-7258131


  •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整合機構


    社團法人台灣都市再生學會以加速推動都市更新,促進都市之再生並提昇都市環境景觀品質為宗旨,並以都市更新相關研究、規劃與實務之研討、都市更新理念推廣;協助民間都市更新案之專案管理、開發整合、規劃設計為主要會務,於2009年7月31日承辦內政部營建署所委託之98年度「都市更新專業整合機構」委託專業服務案,並於8月31日成立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整合機構,本機構要務如下所述: 一、協助政府於完成前置作業之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400號4樓之1 電話:02-55812628


  • 內政部東區老人之家


    公費安養:中華民國國民,年滿65歲以上,政府列冊低收入戶,無法定傳染病及中重度以上精神病,生活能自理者。 公費養護:中華民國國民,年滿65歲以上,政府列冊低收入戶,無法定傳染病及中重度以上精神病,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且無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者。 自費安養(含長期、短期、日間照顧):中華民國國民,年滿60歲以上,無法定傳染病及精神病,生活能自理,其保證人或緊急聯絡人中至少要有一位以上需居住於花蓮地
    地址:花蓮縣花蓮市民權路125號 電話:03-8222831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築研究發展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13樓 電話:02-89127839


  • 嘉義縣慈善團體聯合協會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性為目的。以結合民間辦理或參與之團體力量,配合政府社會福利政策之推行,整合社會服務及慈善公益團體資源開創社會慈善福利事業為宗旨。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厚植並輔導民間社會服務及慈善公益組織,以促進其成長。 二、整合各社會服務及慈善公益團體之資源,期使大眾愛心做最有效運用。 三、建置濟助資訊平台,資源共享、訊息轉介,從事遭逢急難民眾之各項救助服務
    地址: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二路東段5號3樓 電話:05-3622123


  • 社團法人高雄市慈善團體聯合協會


    本會於72年成立,為全國第一個民間慈善聯合會,宗旨為整合慈善資源,共同幫助清寒家庭,避免資源浪費,提高資源之效益。 近年來從事積極性的社會福利,與內政部社會司、兒童局、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行政院勞委會、高雄市政府、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99個慈善社福團體合作,緊急協助及長期幫助弱勢家庭及其子女。 在濟貧的服務歷程,為創造更有價值的服務,除經濟補助外,延伸至第二代,發展『港都
    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博愛路477巷18號 電話:07-3131173


  • 社團法人台灣體育志工協會


    壹、緣 起 有鑒於我國體育志工的推動,多年來隨著政策法令的實施,發展期間斷斷續續;因此,本會陳建松先生等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底,策劃成立台灣體育志工協會,並 邀集志同道合的各階層人士,本著自願的精神,共同研商如何整合社會團體力量,協助推動體育志願服務,建構體育志工推動模式,以期體育志願服務的永續發展。本會於民國96年2月15日正式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組織人民團體,同年4月2日本會正式奉准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電話:02-87711512


  • 中華醫事團體聯盟


    中華醫事團體聯盟 自民國初年至今,衛生行政體制曾多次隨著政府組織而變異,至政府遷臺後於內政部下設立衛生司掌理全國衛生事務,同時為保有大陸前衛生部設中醫藥委員會掌理中醫藥事務之精神,在內政部衛生司下設中醫藥委員會之諮詢單位,向衛生主管建議中醫藥發展事宜;民國六十年內政部衛生司改隸行政院,成立行政院衛生署,亦秉承前衛生司精神,保有中醫藥委員會諮詢單位,負責對中醫藥發展工作之進言。該委員會依據民國七十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榮華三路24巷1弄13號2樓 電話:02-28279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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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團體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法】 - 人民團體法施行細則條文 - 團體


    基金會是人民團體法規定的社會團體嗎我知道社會團體要向人民團體申請,到基金會好像不用,為什麼 謝謝你的幫忙 ... 人民團體法施行細則, 人民團體法的定義, 內政部人民團體法, 人民團體法 政黨, 人民團體法分類, 人民團體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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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


    人民團體法 詳細內容 6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施行細則 詳細內容 7 公益勸募條例 詳細內容 8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詳細內容 9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詳細內容 10 社會團體解釋令彙編 詳細內容 第一頁 | 1 | 2 | 最後一頁 (共13筆 / 計2頁) 目前頁數
    網址:cois.moi.gov.tw

  • 環保署預告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草案


    環保署於本(101)年6月4日預告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草案(以下簡稱本細則),並將配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1年11月23日同步實施。 環保署表示,為利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推動與執行,依據本法第23條之 ...
    網址:ivy5.epa.gov.tw

  •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保險人應按雙月將下列書表報請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 被保險人數統計表。 二、 各項給付統計表。 三、 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時編具總報告,送監理會審議後,由監理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網址:www.bli.gov.tw

  • -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 - 人事室 - 校園新聞區


    二、第一項明確規範銓敘審定之定義。又現行加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並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者,尚包含交通事業機構員級以下交通資位人員。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授權,其核派任用及敘薪等事宜係由各事業機構報請交通部 ...
    網址:www.lcps.kh.edu.tw

  •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 Yahoo!奇摩知識+


    ... 個以上職等時,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請問:"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陞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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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名 稱: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民國 91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陞任較高之職務,指依法陞任高一職等、官稱官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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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刪除並修正人民團體法條文 - 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部落格 - Yahoo!奇摩部落格


    引用: 最新訊息內容 訊息摘要 刪除並修正人民團體法條文 公(發)布日期 100-06-15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2294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5、37、56 條條文;刪除第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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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團體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二三九六00號修正 第一章 通 則 第 一 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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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團體法 - iepschool - Yahoo!奇摩部落格


    人民團體法 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二月十日 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0 條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 0516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67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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