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長期租賃合同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0月31日

  汽車租賃合同:如需續租車輛,須在本合同期滿前向甲方辦理續租手續,合同期滿未辦理手續,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還車輛,除應交納逾期期間的租金外,另交納逾期租金 %的違約金,逾期三天以上,未與出租方辦理續租手續的,承租方將向有關部門申報,由此產生的後果及費用由承租方承擔。以下是今天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車輛長期租賃合同相關範本。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車輛長期租賃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術 語 解 釋

  1. 出租方:持有營業執照和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為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

  2. 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 擔保人: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時,代為承擔相應責任的第三方。

  4. 租賃車輛:依照汽車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車輛,包括附屬設施、部件和牌證。

  5. 租金: 承租方為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及相關服務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發生的燃油費、通行費、停車費、違章罰款等費用。

  6. 有效證件:能夠證明租賃車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道路上行駛的有關證件,如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養路費繳訖憑證、車船稅訖、年檢標等。

  7. 裝置:指保證車輛安全和按購車時出廠配置標準配備的設施。

  汽車長期租賃合同條款

  本著互惠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雙方就車輛的長期租賃合作事宜共同協商,並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

  1. 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 出租方的義務

  1. 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良好、裝置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其中包括本車的行駛證、購置稅證、年檢牌等。

  2. 向承租方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資訊。

  3. 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並指定車輛所在市提供定期維護保養,費用由出租方承擔。

  4. 負責提供車輛所在市區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費用由出租方承擔。

  5. 提供給承租方的租賃車輛僅限在海南省內使用。

  6. 承擔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7.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範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8. 對所獲得的承租方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9. 不委派司機只負責租賃車輛的機油、制動液、發動機冷卻液、輪胎氣壓等常規檢查專案。出現簡單機械故障時,由承租方負責通知出租方,併到指定修理廠進行維修。如因客觀原因確實不能到達的,由出租方負責處理。

  10.負責計程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車損險、盜搶險、第三者責任險,並向承租方提供影印件。

  11.向承租方提供有效合法的證件。

  第三條 承租方的權利

  1. 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 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效能資訊。

  3. 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 承租方的義務

  1. 如實向出租方提供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 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 按車輛效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改裝車輛。

  5 在車輛及車輛鑰匙由承租方保管時,停駛車輛盜搶,由承租方承擔不高於保險公司不能理賠部分的50%的因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除此之處的情況由出租方自行承擔。

  6. 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7. 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承租方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並及時通知出租方,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8. 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資訊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9. 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10.負責租賃車輛發生的日常費用其中包括汽油費、補胎、停車費、洗車費。

  11. 負責按期歸還租賃車輛,需續租的,可經雙方協商繼續租用,在合同期滿一個月內且尚未簽訂續約條款期間,照原價計收租金。

  第五條 租金、租期及結算方式

  1.租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租金為:人民幣¥ 元

  3.租賃車型:

  4.所有價格已含稅。出租方收款前需向甲方開具相應、合法、有效發票,且出租方所提供的發票必須與稅務機關登記的內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國家稅務法律規範的,承租方對價款不予結算,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由出租方承擔,如給承租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出租方必須賠償。

  5.承租方提車前一次性支付出租方一個月租金 ,承租方支付租金之日起,可隨時提車,出租方必須適駕車輛交付給承租方。雙方續租則按月支付出租方租金。

  6. 承租方租期未滿一月按本合同約定月度租金折算後的日租結算

  第六條 意外風險

  1. 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應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如出租方應投保而未投保、未能及時理賠或其他原因導致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擔。

  2. 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於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 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任何一輛租賃車輛達不到正常行駛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 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

  3. 維修、救援後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或車輛維修期超過6小時的,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採取其他措施補償承租方遭受的損失。

  4、如出租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本協議總價款30%的違約金。

  第八條 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因承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1. 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租賃車輛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不必徵求承租方的同意,但應告知承租方所有權轉移情況。租賃車輛所有權轉移後,所有權取得方即自然成為本合同的出租方,享有並承擔本合同中出租方所有的權利和義務。

  2.承租方如有需要將租賃車輛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必須事先與出租方達成書面協議。

  3. 任何一方註冊資訊變更應書面通知對方。

  4. 出租方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登出或暫時失效的,應在24小時內通知承租方,本合同即終止。承租方須在一週內歸還租賃車輛,租金計算以車輛正式歸還時間為準。

  第十條 合同附件

  《汽車租賃登記表》等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也可將變更事項登記在合同變更記錄內經雙方指定經辦人簽字確認,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一條 生效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承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出租方簽章: 承租方簽章:

  電 話: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

  賬 戶:_______________ 賬 戶:_____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汽車長期租賃合同
 

  出租方甲方:無錫金南接送客運服務有限公司

  電話:0510-85215426

  承租方乙方:新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無錫分行

  電話:0510-81813000

  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汽車長期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租賃標的、租期及租金

  補充說明:

  1、 以上租金為標準租金,以每月行駛5000公里計算,超過該公里數按2元/公里計算。

  2、 以上租金不包含可能產生的駕駛員加班費。

  3、 甲方於15天內提供出SONATA新車,在此期間暫時使用瑞豐商務車,工作時間為早9:

  00——晚11:00。

  二、 甲方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應保證所提供車輛為乙方指定車輛,並應提供車輛駕駛員之行駛證駕駛證、年檢合格證、養路費、保單等有效證件或影印件。

  2、 免費提供每行駛5000公里的常規保養、車輛年檢和非人為造成的故障維修,承擔車輛拋錨搶修。

  3、 負責處理在租賃其內的車輛保險事故及車輛維修工作。

  4、 甲方提供的車輛在修理或保養、年檢期間,甲方將提供替代用車。

  三、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自行承擔租期內租賃車輛使用過程中產生的過橋過路費以及停車費用和油費。

  2、 租賃車輛時,應如實的提供甲方要求的相應證件、證明和資訊,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等。

  3、 應遵守各項法律法規,不得因為趕時間而教唆甲方駕駛員超速行駛,或指定車輛停放在非安全區域或國家未許可區域。

  4、 不得將租賃車輛轉借、轉租、出售、抵押、倒賣及從事營業性營運,不得從事有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活動,不得利用車輛從事不符合其功能的運輸。

  5、 不得拆動車輛里程錶,如發現有拆動現象,應支付按總租賃期規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數的超公里金額。

  6、 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擅自修理租賃車輛,或改動租賃車輛的任何部件、內飾、外觀。若乙方違反本條,應賠償甲方損失,並支付甲方損失的五倍作為違約金。

  四、 費用支付

  1、 月租車費包括:

  1 在租賃期限內的車輛月租費、保險費

  2 駕駛員工資、午餐費

  3 定期保養、年檢材料及人工費

  4 國家或地方對車輛徵收的有關稅費

  2、 本合同每月付款一次。雙方於每月的24號確定當月的超出公里數及相應租金並開具發票,乙方需在月底之前通過銀行轉賬或支票或信用卡或現金方式支付,節假日順延。逾期支付,按逾期天數每天收取當期租車費用的5%作為滯納金。

  3、 乙方需在合同簽署後,先支付3個月租金21000元。

  五、 駕駛員工作時間約定及用餐約定

  1、 駕駛員工作時間為14小時/日AM 7:00——PM 21:00,超出時間按每小時10元計算,每週工作六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用按法定比例計算支付。

  2、 乙方每月需補貼駕駛員通訊費100元。

  3、 加班補貼和通訊費由乙方直接與司機按實際加班時間予以結算。

  六、 車輛保險約定

  1、 車輛保險由甲方負責,投保險種應包括但不限於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盜搶險等險種。保險有效期為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

  2、 發生車輛事故後,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若有人員受傷應及時施救,車輛須在甲方指定的地點修理。

  3、 若涉及第三方責任,乙方須協助甲方及保險公司追討應有第三方承擔費用。

  4、 若在車輛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乙方應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並在24小時內通知甲方,由甲方負責向保險公司報案並協助處理交通事故。

  七、 合同的終止與違約責任

  1、 若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重要義務,則另一方可以書面通知方式單方面終止合同,並可要求賠償。

  2、 若經友好協商,雙方以書面形式同意在租賃期內解除合同,則不追究任何責任。

  3、 除上述規定之情形外,承租過程中如果沒有對方的書面同意,一方不能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解除合同,其應當向對方支付本合同總租金的30%作為違約金。違約方在支付完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後,本合同隨即終止。

  4、 合同即將到期時,如乙方不需續簽合同時,應提前2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逾期未予通知,則現合同內容包括相關租金繼續有效,自動順延一年合同週期。合同續約三年期間租金價格不得變動。

  八、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訴訟於甲方所在地法院。

  九、 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無錫金南接送客運服務有限公司 乙方:新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無錫分行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日期:2009-2-5 日期: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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