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犯罪怎麼處理?

General 更新 2024-05-28

精神病犯罪,怎麼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

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

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

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二章第七節 鑑 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

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第一百二十條: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

,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

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

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

鑑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

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

法定代理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

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

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

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

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

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

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

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

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

監護人的除外。

綜合以上規定,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鑑定,如果他真的是精神病人你們也可以請求政府責令他的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或者請求政府強制收容醫療;他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刑法對精神病人犯罪如何處理

司法實踐表明,精神病人的分類不同,其犯罪特點也各有不同,刑法對精神病人的處理,主要依據以下五方面來處理。

一是精神病人犯罪具有明顯的突發性。

此特點與精神病人所患疾病有著密切的客觀聯繫,即患者犯罪並非大腦神經意識主觀上所能自控所為,可以說是因發病而犯罪。因此精神病人犯罪普遍存在極強的突發性。眾所周知,特別是與精神病患者有一般接觸史或目睹過精神病人犯罪的人,對此類犯罪的特點並不陌生,也是一種對社會難以防範而又危害極大的一種犯罪形態。所謂突然就是完全排除規律性,什麼時間、地點、犯什麼罪都是無法預測確定的,讓人所始料不及的。例如:一完全喪失辨認和自控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失控後跑到一酒店廚房,都認為該精神病人是要索取食物,但對拿到面前的食物不僅毫無興趣,而是雙手抓起不管什麼物件就亂砍亂舞,導致酒店員工及就餐顧客死傷多人的嚴重刑事後果。

二是精神病人犯罪對象的不確定性。

司法實務證明,正常人犯罪除過失性犯罪外,大都具有犯罪客體的特定性。但精神病人犯罪則與之相反,主要表現不是客體而是犯罪對象。在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以及間歇性精神病人類型的犯罪尤為明顯,這也是與部分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類型的精神病人犯罪特點的最大區別所在。此類犯罪的對象不分人還是動物,不分私有財產還是公共財物,不分時間、地點及環境等影響,犯罪者犯罪時旁若無人般的狂妄之極,其危害後果也是嚴重的,例如發生在2004年一客車上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例,就足以證明此類犯罪的特點。一間歇性精神病人在客車運行中發病後,突然跳起吼叫並對陌生乘客大打出手,突發事件致使客車墜入山谷,造成車毀人亡的嚴重後果。  三是精神病人犯罪具有規律性的特點。

此類精神病人犯罪多為間歇性精神病人及部分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類型的精神病人犯罪。即因發病時間間隔上一般有一定週期性規律,因而如果發病後犯罪相對就有一定規律性的特點。  四是精神病人犯罪具有正常人所不能預見的嚴重犯罪後果的特點。

精神病人犯罪,特別是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其力度強度都是驚人的,在諸多精神病人犯罪案例中,有的能掀翻一輛轎車,有的連殺數人後幾個人都控制不住,其犯罪後果就更讓人無法估量。目前大多精神病人的家屬、監護人大都採取不同方式的強制性看管或跟蹤限制其行動範圍的做法,以防精神病人傷及無辜或自殘自殺。其中相當部分並未進行長期醫治,有些用繩捆、鏈鎖、籠關等做法並不可取,但為了預防精神病人違法犯罪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總比放任不管要好得多,也有值得理解的一面。

五是因精神病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致使無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特點。

該特點符合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及間歇性精神病人發病時犯罪的精神病人。對此目前還未引起社會認識及足夠重視,警戒度也較為低,也還有不少人誤認為一味由精神病人的家屬或監護人承擔責任,起碼這種理解與認識是不全面不正確的,因此被侵害對象的重大損失不能得以救濟和附帶民事賠償是有法律根據的,反之則尚無法律根據。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精神病人刑事責任具體是指什麼

精神病人刑事責任是指精神障礙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後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又對這三級刑事責任能力規定了不同的責任承擔。其中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輕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輕度精神病、精神發育不全、神經官能症及病態人格的精神障礙者。我國《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上述刑......

精神病人犯罪怎麼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

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

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

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二章第七節 鑑 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

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第一百二十條: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

,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

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

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

鑑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

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

法定代理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

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

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

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

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

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

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

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

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

監護人的除外。

綜合以上規定,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鑑定,如果他真的是精神病人你們也可以請求政府責令他的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或者請求政府強制收容醫療;他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為什麼精神病犯法了不能定罪?

樓上這種情況下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精神病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但是他的法定監護人是要負責的,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求其法定監護人對你的損失進行賠償。

精神病犯法怎麼辦?

請問一下各位懂法的高手們~我家有一個吸毒者~由於吸毒時間過長(10年以上)精神有些問題拿錢辦了精神病證明(3級)現在沒錢吸毒了就開始折磨家裡人~(媽媽,姐姐,還有嫂子)不給錢就在你家住買菜還得買酒喝多了就拿刀必著~如果不給錢就殺人~(由於有精神病證明)報案了派出所也管不了多說關幾個小時教育一下就給放了保了好幾次案了都是這樣的(現在到處抓媽媽呢必媽媽賣房子如果不賣就把媽媽殺瞭然後他就能繼承房子然後在賣了)~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了報案以後還是來~不給開門就砸玻璃窗戶。我想請問一下各位懂得法律的高手們這樣的人政治不了嗎?有沒有懂的告訴我應該怎麼辦? 補充: 現在是沒人能管住他~一到我家就拿刀逼著要錢~如果不開門就砸玻璃~天天手裡拿著刀~誰敢送他去檢查啊~我想請問一下怎麼能制止他?或者能不能抓進監獄~如果抓不進去的話如果給他殺了犯法不犯法?(我不想等到自己家人被砍的時候在去阻止他那已經晚了~)不能進監獄有什麼好辦法也可以~ 補充: 我想請問一下~(管制)怎麼管制法啊?報案抓進去了然後沒過半小時放了8點抓進去的(就剛剛抓的)現在已經出來了,安樂死怎麼把他安樂死啊? 補充: 派出所說了4000塊錢~自己堅定去~自己拉他去~但是我家經濟條件拿不出來啊~還有誰敢拉他去啊~見著了就拿刀~就是要錢~(派出所說了這樣的吸毒已經到年了活也活不了幾天了全身全是病往那裡送那裡不要能拿他怎麼辦呢?)

精神病人犯罪的處理方法是怎樣的

1、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

2、對於間歇性的精神病人犯罪,依照刑法的規定,在其頭腦清醒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通過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來履行賠償。

神經病犯法會怎麼處理

首先明確問題中的“神經病”是指由嚴重的心理障礙,人的認識、情感、意志、動作行為等心理活動均可出現持久的明顯的異常;不能正常的學習、工作、生活、;動作行為難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態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殺或攻擊、傷害他人的動作行為的患者。一般在醫學上成為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發病期間犯罪一般是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要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而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精神病患者犯罪承擔法律責任嗎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定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自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另外,精神病人在發病時雖然不負刑事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兒第182條規定,過去不知道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病突友時致人損害的,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如過去有精神病,其突然發病致人損害的3按照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的規定,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關於精神病的鑑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呻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精神病患者犯罪該怎樣判

要走鑑定,根據鑑定結果,如果處於發病狀態就送去強制治療,如果處於有完全責任能力的狀態就按正常人判。

為什麼精神病人犯罪不用判刑呢?

從法理上說,承擔責任是要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

福 精神病人,是沒有行為能力的,是不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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