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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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團法人精英文教事務基金會


    ◎1988年為推動全人教育,成立第一個公益機構,由吳學勵先生捐資成立,創會董事中有郁慕明先生、李伸—律師, 黃任中先生等。本屆董事則有谷家華先生(前監察委員),陳雨鑫先生(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方鳴濤律師(崇法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文瀚醫師(臺北馬偕醫院急診醫學科主任)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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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


    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成立於民國52年9月1日,原隸屬中國災胞救助總會,現更名為中華救助總會,83年經內政部核定改隸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中心初期辦理相關任務訓練,培訓社會人士獲得專業技能,輔導參加技能檢定,結訓就業推介服務,以提昇企業人力品質,廣儲國家人力資源為目標。 民國70年內政部成立職業訓練局後,中心即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共養成訓練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一段35巷7弄1-4號 電話:02-27697260#218


  • 財團法人愛盲文教基金會


    財團法人愛盲文教基金會成立於民國八十年底,原隸屬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八十六年底改制為全國性的社福團體,是國內第一個為殘障朋友在文教、職訓與視障福利政策方面,提供全面性服務與前瞻性規劃的基金會。    長久以來,視障朋友在獨立行動能力上的欠缺,導致生活空間、學習管道、人際互動、與社會資源的應用無法像明眼人般取之容易,甚至在自我實現的機會都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和阻礙。 對視障朋友而言,「行動自主」是重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之19 電話:02-77258000


  • 財團法人平等文教基金會


    「財團法人平等文教基金會」於民國93年10月11日成立。一群志工朋友們,以一己綿薄之力,想達成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尊重,藉由親子文教活動方式,以良好的人際互動,建立一個嶄新「融合社區」生活的理想目標。基金會秉持三大宗旨(一)造農文化(二)親子教育(三)兩性平等觀念,定期舉辦公益性活動如下: ◎「親近故宮系列演講」: 由國立故宮博物院與本會舉辦故宮專題演講,邀請故宮資深專長講師為新竹的親子
    地址:新竹市東區自由路71號9樓之1 電話:03-5335318


  • 財團法人優人文化藝術基金會文山藝文中心永安館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成立於1996年1月,基金來源主要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依據「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捐助新台幣陸拾億元做為本金,另外透過民間捐助加強推動各項業務。 國藝會成立的主要目的在於積極輔導、協助與營造有利於文化藝術工作者的展演環境,獎勵文化藝術事業,以提升藝文水準。本基金會設有董事會,負責督導基金會的業務方向與經費運用,監事會則是負責稽核財務執行狀
    地址:台北市文山區木新路二段156之一號 電話:02-27541122


  • 財團法人張錦文基金會


    財團法人張錦文基金會 張錦文先生係台灣第一位留美取得密西根大學醫務管理碩士學位並致力於台灣醫務管理之推動者,不僅引進先進的醫院管理理念,並不斷教育醫院管理專業人才,相繼發起創辦中華民國醫院協會、亞洲醫院聯盟、中華民國私立醫療院所協會、中華民國醫務管理學會;參與各種專業委員會,推動發展台灣的醫療事業,並參與各種慈善事業,首創國內生命線,且籌劃多家醫院,首創國內加護病房與燒燙傷病房,救治無數嚴重病患
    地址: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二段29-5號25樓 電話:02-28083300


  • 財團法人俊逸文教基金會


    財團法人俊逸文教基金會 基金會創辦人李元華先生,本於「取之社會.用之社會」之人文關懷精神,捐贈新台幣壹仟萬元作為本會基金,藉以辦理社會教育與終身學習等各項文教公益活動,期能有助改善社會風氣,消弭暴戾惡習,提昇文化品質,共同為建立美好社會盡一份心力。   本基金會董事長由丁李明荊擔任,董事計有:李庭芳、陳榮盛、詹天性、楊荊生、沈銘鐘、李敏初,及李明鷺等人,並禮聘張麗堂、袁忠松為顧問,執行長為
    地址:台南市中西區健康路一段22號 電話:06-2157524


  • 財團法人法鼓山人文社會基金會


    公益團體,推廣心六倫為主要服務事務。隸屬法鼓山體系,坐落於西門町的德貴學苑,一樓是心靈書店,常常舉辦演講、座談等親民的活動,藉以推動心靈環保、自然環保,禮儀環保、生活環保。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77號5樓 電話:02-219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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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刑事訴訟法258- 1條規定,所委任人是否一定非律師不可呢 - Yahoo!奇摩知識+


    ... 告訴人不服對於被告之不起訴處分,於法定期間申請再議,被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認 ... 依據91年2月8日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增訂理由第3點: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第3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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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刑事訴訟法」 第 101-1、301、470、481 條條文 - 鴻程兩岸法律情報 - Yahoo!奇摩部落格


    修正「刑事訴訟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95.06.14 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01-1、301、470、481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第 101-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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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秤座法律網-刑事訴訟法第166~196-1條【證人詰問】 -《天秤座 法律網》-個人、家庭到企業的法律守護站-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166~196-1條【證人詰問】 第 166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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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秤座法律網-刑事訴訟法第163~163-1條 -《天秤座 法律網》-個人、家庭到企業的法律守護站-法律諮詢.法律顧問 ...


    刑事訴訟法第163~163-1條 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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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的解說是啥 - Yahoo!奇摩知識+


    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為緩起訴處分(96年度速偵字第216號),茲據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核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我想問一下,這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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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法增修條文


    91/2/28 刑事訴訟法增修條文 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公布刑事訴訟法增修條文,攸關刑事訴訟制度的變革 法條 刑事訴訟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公布 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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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法告訴篇二 - 謝心味律師法律網 - Yahoo!奇摩部落格


    答: 告訴人不服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無理由駁回處分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258-1 條可以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即告訴人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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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 - 逍遙雲仙 - Yahoo!奇摩部落格


    Q、在所謂「以當事人互為攻擊、防禦之訴訟結構下,依據實質 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進行審判」的立法構想下,刑事訴訟法第 163 ... 今日人數:5 累計人數:242369 發表文章:1194 相片數量:378 回應數量: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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