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

  • 高雄律師 事務所預約諮詢電話2728828張清雄律師專辦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國賠離婚


    高雄律師事務所法律諮詢預約電話(07)2728828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旺盛街28號  屏東律師台南律師高屏律師訴訟團隊工商憑證認證商務平台法律顧問-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 張清雄律師網站:http://www.law888.tw 商務部落格:http://law888.web66.com.tw 公會理事張清雄律師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專辦訴訟專業的律師團隊給您最專業、活力、熱誠的服務,提供民事訴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旺盛街28號 電話:07-2728828


  •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為日本第一三共株式會社在台之子公司,總公司設於台北市,下有中壢工廠、台中、高雄營業所,為制度健全歷史悠久之公司,公司主要為藥品製造業,生產人用藥及動物用藥。本公司秉持著「作為生命關連產業之先鋒,盼藉由世界通用之產品,對世界全人類之健康及豐富之生活有所貢獻」為經營理念。總公司的願景:以實現「Global Pharma Innovator=Global創藥型企業」為目標。第一三共Group,以2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8號12樓 電話:02-87862569


  • (07)2728827高雄訴訟律師


    高雄律師公會張清雄律師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專辦訴訟專業的律師團隊 諮詢服務電話(07)2728828給您最專業、活力、熱誠的服務,提供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訴願、代書、土地代書等服務. **中小企業法律顧問-預防糾紛.解決問題 **法律諮詢服務項目本票裁定,連帶保證人糾紛, 大樓管理糾紛,易科罰金問題,偽造文書,拋棄繼承,命令,所有權,強制執行,傷害罪,違規,調解委員會,過失傷害,存證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旺盛街28號 電話:07-2728827


  • 第一海景民宿


    「第一海景」休閒民宿原為一家魚貨加工廠,位於一個沒沒無人知的鄉下海邊漁村,60年前奶奶創立自今,近幾年來越來越多人知道這片沙灘的美,民宿一家接一家的誕生,觀光局東北角更有心建設目前已完成外澳旅客服務中心海水浴場,將來還會繼續建設。95年我們在利澤工業區蓋了新工廠,96年我們把舊工廠重新整修成一個非常適合大人、小孩來此渡假、看海踏浪、散步、游泳、衝浪的好地方。
    地址:宜蘭縣頭城鎮外澳里濱海路二段48號 電話:03-9773377


  • 第一家庭有限公司


    第一家庭有限公司是個結合以家庭為主、直銷概念與網路商城的電子商務公司,提供網路購物平台與數千種多元化商品。第一家庭提供的商品以必需品為主,消費 商品為輔,並嚴選商品品質、價格及種類。 第一家庭是共享的事業、輕鬆創造利潤的事業與創造倍增利潤的事業, 是個提升家庭價值觀的創業機會。第一家庭成立宗旨:以人為根本,以家庭為核心,以共享為理念。提供您個人創造屬於自己的人生與夢想,加入第一家庭不需要任何條件
    地址:台南市安南區北安路二段32巷42號 電話:06-2828088#217


  • 第一旺國際


    第一旺國際LED創意禮品 LED帽子 LED冰塊 LED名片屏是一款新穎的以LED貼片點陣“名片”式顯示屏,可以顯示不同速度、不同動作方式的文本及預置圖型。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43號3樓 電話:02-25210992


  • 刊登民事裁定公告/公示催告登報02-22616645


    刊登報紙廣告/法院公告登報-刊登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民眾日報/太平洋日報/蘋果日報/都會時報/英文中國郵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登報、報紙廣告線上刊登。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海外版公告登報。服務項目:民事裁定公告、公示催告登報(如限定繼承/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公示送達(報紙海外版公告)、法院法拍屋拍賣公告、夫妻分開財產制、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刊登籌備會公告、清算人公告
    地址: 電話:02-22616645


  • 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一六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公司為網路量販店型態經營之旅行社,機票,自由行,團體銷售為主要營業項目。 本公司主攻線路 為大陸深度之旅 如西藏,蒙古,新疆,絲路 銷售對像為直客 與同業 業務穩定成長,有鑑於市場之需求,即將擴大營業。 歡迎網路銷售經驗 或 同業銷售經驗者 優先待優錄取 , 客源免煩惱 由公司提供 , 祇要您有專業的水準 年薪百萬不是夢 , 敬邀認真、負責、細心的有志青年加入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民生西路290號4樓 電話:02-66086168


  • 第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第一國際法律事務所成立於1993年,初期以台灣之法律事務為主要業務內容,尤以專精於公司商務、投資規劃、及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業務。 本所曾為米其林輪胎打贏著權案件,並獲選為法院實務重要參考資料。此外本所目前為多家上市、上櫃公司及中小企業之法顧問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咨詢律師,提供有關公司股東(董事)會諮詢、公司設立、控股操控、投資、仲裁、智財權、公平交易、網路商務、上市上櫃、訴訟、工程營造、勞資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43號3樓 電話:02-25215900


  • 第一徵信事業有限公司


    第一徵信事業有限公司
    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土庫八街505號 電話:07-3536657


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相關網站

  •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8)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11) 第50條 前二條規定,於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 ...
    網址:laws.mywoo.com

  • 民事訴訟法修正通過條文(三行對照表)


    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壹、修正緣由 我國民事訴訟法於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及二十年二月十三日分兩次制定公布,二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施行,其後於二十四年、三十四年、五十七年、六十年經過四次修正;七十二年、七十三年 ...
    網址:www.judicial.gov.tw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三、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僅規定 為「訴訟標的」,惟「訴訟 標的」之涵義,必須與原因 事實相結合,故參酌德國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 四條之規定,於「訴訟標的
    網址:www.judicial.gov.tw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二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網址:www.judicial.gov.tw

  • Findbook > 商品簡介 > 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三) – 2009年 筆記版


    首頁 搜尋 地圖 今日 66 折 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三) – 2009年 筆記版 作者:邱聯恭, 出版社:台大, 出版日期:2009-09-01 商品條碼:2130300014945 分類標籤:法律 » 社科 » 民法 簡介 比價 部落格貼紙 向好友推薦此書
    網址:findbook.tw

  •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 民事訴訟法入門講義 - 刑事訴訟法講義下載- 台灣商業情報資訊搜尋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民事訴訟法第70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刑事訴訟法第231條1 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 民事訴訟法 ... 你是否在找: 民事訴訟法入門講義 刑事訴訟法講義下載 刑事訴訟法講義 漏水民事訴訟範本 民事訴訟 天下女人心第138集 車禍賠償 ...
    網址:www.tnscg.com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二百六十二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 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
    網址:www.judicial.gov.tw

  • 天秤座法律網-刑事訴訟法第166~196-1條【證人詰問】 -《天秤座 法律網》-個人、家庭到企業的法律守護站-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166~196-1條【證人詰問】 第 166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網址:www.justlaw.com.tw

  • 民事訴訟法歷年修正條文及理由


    【現在位置】 六法首頁>>修正條文及理由 【更新】 2013/05/16 【貼心小幫手】 (1)本法規Word檔或列印版(2)鍵盤CTRL+滑鼠滾輪 ... 《民事訴訟法歷年修正條文及理由03》(92~new年) 【資料來源】立法院.民事訴訟法全文 ‧01修正理由(19~57年)‧02修正理由(60~89年)
    網址:www.6law.idv.tw

  • 天秤座法律網-刑事訴訟法第163~163-1條 -《天秤座 法律網》-個人、家庭到企業的法律守護站-法律諮詢.法律顧問 ...


    刑事訴訟法第163~163-1條 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網址:www.justlaw.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