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全民法律關懷輔導協會


    中華民國全民法律關懷輔導協會由內政部核准合法申請,設立為『行政區域全國性組織』從事『全國性』金融、法律扶助之專責服務團體。 全國性組織內政部立案,法律關懷輔導協會~關懷重建您的人生,協會//公益律師以及專業法務群、輔助人員、志工人員全國共50餘位,俱是財經金融領域最優秀的人才,並俱有最豐富的學識經驗,成立以來由北到南快速提供『即時‧專業‧便利』扶助全國協會會員以及全國廣大民眾。 有鑒於目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環北路398號6樓之3 電話:080-080-080-9015868


  • 財團法人台灣原住民部落振興文教基金會


    財團法人台灣原住民部落振興文教基金會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 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原住民部落振興 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係協助發展原住民文化、教育、藝術等事業,培養原住民發展人才,並促進台灣原住民文化之學術研究,出版與推廣事宜,增進國際交流與合作,以保存、凝聚原住民文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蒐集台灣原住民族群歷史文獻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432號10樓 電話:02-25672097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圓通人文關懷協會


    「中華民國圓通人文關懷協會」於2007年經內政部核准成立。基於慧禮法師的慈悲心、願力和堅定信念,並且護持法師在非洲志業。目前正積極協助非洲募款籌建孤兒院及學校。這個關懷中心只是一個開始,這項工作正是師父所說:「給孤兒許下一個希望和未來,為孤兒創造更好的成長機會。」在那荒蕪貧瘠的土地上,給予這些小生命能夠繼續存活下去,這也是慧禮法師所說:「一枝草、一點露,天無絕人之路」。 慧禮法師於
    地址: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77巷20號 電話:02-87126368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員工消費合作社


    為回應原住民社會之需求,並順應世界之潮流,行政院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即籌備成立中央部會級機關,以專責辦理原住民事務,並於籌備期間研訂機關組織條例草案,用為機關成立之法源依據。同年十一月一日,立法院審議通過「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並於同年十二月十日即正式成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專責統籌規劃原住民事務,成就了我國民族政策史上新的里程碑,對於原住民政策的釐訂及推展,亦更具一致性與前瞻性,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二段172號 電話:02-25571600


  • 財團法人張錦文基金會


    財團法人張錦文基金會 張錦文先生係台灣第一位留美取得密西根大學醫務管理碩士學位並致力於台灣醫務管理之推動者,不僅引進先進的醫院管理理念,並不斷教育醫院管理專業人才,相繼發起創辦中華民國醫院協會、亞洲醫院聯盟、中華民國私立醫療院所協會、中華民國醫務管理學會;參與各種專業委員會,推動發展台灣的醫療事業,並參與各種慈善事業,首創國內生命線,且籌劃多家醫院,首創國內加護病房與燒燙傷病房,救治無數嚴重病患
    地址: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二段29-5號25樓 電話:02-28083300


  • 財團法人福祿文化基金會北投文物館


    北投文物館典雅的木造建築始建於1921年,當時是北投地區最高級的溫泉旅館──「佳山旅館」。園區位於幽靜的北投山腰,佔地約800坪,綠意環抱的庭園,矗立著臺灣僅存─純木造二層日式主體房舍以及陶然居別館。1998年臺北市政府將北投文物館列為市定古蹟,目前為財團法人福祿文化基金會轄下的私立博物館。 為喚起大眾對文化資產保存的重視,自2002年起,福祿文化基金會,聘請古蹟修復相關領域專家,以5年多的時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幽雅路32號 電話:02-28912318


  • 財團法人時報文教基金會


    一、成立緣起: 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時報文化事業董事長余紀忠先生在時報新大樓落成暨工商時報創刊十週年慶祝酒會上,宣佈成立「時報文教基金會」。 時報文化事業歷經五十年的經營,已發展成為國內最成功的新聞媒體事業之一,余董事長把這一成果歸功於以下兩項因素:  一是國家的發展與進步,包括經濟的快速成長、社會的安定、教育的普及、人民知識水準與消費能力的提升,因而創造了新聞事業良好的經營環境。  
    地址:台北市萬華區大理街132號2樓 電話:02-23087111#5135


  • 財團法人平等文教基金會


    「財團法人平等文教基金會」於民國93年10月11日成立。一群志工朋友們,以一己綿薄之力,想達成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尊重,藉由親子文教活動方式,以良好的人際互動,建立一個嶄新「融合社區」生活的理想目標。基金會秉持三大宗旨(一)造農文化(二)親子教育(三)兩性平等觀念,定期舉辦公益性活動如下: ◎「親近故宮系列演講」: 由國立故宮博物院與本會舉辦故宮專題演講,邀請故宮資深專長講師為新竹的親子
    地址:新竹市東區自由路71號9樓之1 電話:03-5335318


  • 財團法人愛盲文教基金會


    財團法人愛盲文教基金會成立於民國八十年底,原隸屬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八十六年底改制為全國性的社福團體,是國內第一個為殘障朋友在文教、職訓與視障福利政策方面,提供全面性服務與前瞻性規劃的基金會。    長久以來,視障朋友在獨立行動能力上的欠缺,導致生活空間、學習管道、人際互動、與社會資源的應用無法像明眼人般取之容易,甚至在自我實現的機會都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和阻礙。 對視障朋友而言,「行動自主」是重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之19 電話:02-77258000


  • 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


    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成立於民國52年9月1日,原隸屬中國災胞救助總會,現更名為中華救助總會,83年經內政部核定改隸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中心初期辦理相關任務訓練,培訓社會人士獲得專業技能,輔導參加技能檢定,結訓就業推介服務,以提昇企業人力品質,廣儲國家人力資源為目標。 民國70年內政部成立職業訓練局後,中心即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共養成訓練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一段35巷7弄1-4號 電話:02-27697260#218


民法修正條文對照表相關網站

  • 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一、 立法院於100年6月13日三讀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謹附上修正通過條文(共11條)如附件,該修正條文尚待總統公告(預估將於6月底前公告,公告後第三天生效)施行,並將主要修正條文重點說明如下供參:(一) 增訂第10條第3款:公司名稱經法院 ...
    網址:www.deloitte.com

  • Findbook > 商品簡介 >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最新修正條文對照表】


    ... 法令外,亦將與其有關之「債務清理法」修正草案置入,供讀者參酌比較,草案中並有詳細之「新舊條文對照表」及「修正理由說明」,透過表格化對照之方式,當更能使讀者充分了解法令之異同及特色;而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則將其「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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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最新修正條文對照表


    債務清理條例部分,則將其「立法理由」及司法院所頒布之多項 辦法、細則附錄其中,以使讀者對此部嶄新之法律能有更深入、周延之了解!也希望藉由這本書能有效幫助讀者,以最快速的方 式進入我國債務清理法制之領域內!
    網址:www.angle.com.tw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 洋基隊 - Yahoo!奇摩部落格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十條 雇主對於施工構台及高度 五公尺 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事先依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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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隆:更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錄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yam蕃薯藤新聞


    第二條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07/022.公司名稱:正隆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股東會議事錄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現行條文及修正條文第十八條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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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本修正草案計對現行民事訴訟法修正一百條,增訂二十二條,刪除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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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包青天輸法院部落格非常歡迎妳的光臨到訪 禁止18歲以下到訪 - Yahoo ...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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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月旦E週報NO302:總統令公佈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


    總統令公佈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 民國98年7月8日總統令公佈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及施行法第12條,本次增訂及修正共54條,大部分集中在人事訴訟程序之規範,係繼民國92年民事訴訟法修正以來的最大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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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條文 | 法律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修正條文不僅將相關規定納入商標法中,保護的力度也加強。新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網址:www.lawtw.com

  • 公司法修正條文 - 諺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Yahoo!奇摩部落格


    新修訂公司法條文對照表 幾個重點: 1.修正第七條:設立時之資本簽證可於送登記時一併,也可於登記後30日內補送。 2.修正第十條:增列命令解散項目,如設立後未補送資本簽證,則應命令解散,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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