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於某些特殊的原因,被告人無法提供的辯護,那該如何辦呢?刑事訴訟法哪些情形可以指定辯護呢?下面為您列出應當指定辯護和可以指定辯護的具體情形:
(一)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處未成年人,是指開庭時是未成年人,犯罪時是未成年人,而在開庭審理時已經滿18週歲的不包括在內;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另外,最高院規定了以下七種情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適用於審判的各個階段,即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