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的考慮因素及判決依據?

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什麼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釋出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釋出的規章。

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釋出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釋出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制定、釋出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

人民法院如何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原作者: 李牧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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