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須知?

2014年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須知

2014年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答題須知

一、應考人員憑本人准考證和有效的二代身份證進入考場(缺一不得進入考場)。如無法提供身份證的,可用護照、臨時身份證、軍官證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有考生本人照片的戶籍證明原件替代,其它證件一律不得使用(如市民卡、駕照等)。 二《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2個科目的試題題型均為客觀題,考生答題時在答題卡上用2B鉛筆填塗作答。《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為主、客觀題混合卷,主觀題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採用網路評卷,考生答題時要認真閱讀作答須知(答題卡首頁),嚴格按照要求,在有效區域內作答,超出區域作答無效。主觀題部分必須使用黑色墨水筆書寫作答,客觀題部分必須使用2B鉛筆填塗作答。 三、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卷(削)筆刀、計算器(無聲、無編輯儲存功能)。各科試卷題本可作草稿紙使用,考後收回,不再另發草稿紙。 四、使用答題卡方法 1.拿到答題卡後,應首先用墨水筆在答題卡姓名欄空白處填寫姓名漢字,在准考證號空白格填寫准考證號阿拉伯數字,一格一個數字。然後用2B鉛筆塗黑准考證號數字下面對應的資訊點。 2.考試正式開始後,認真閱讀試題,找出正確答案,然後在答題卡相應題號下用2B鉛筆塗黑所選答案項的資訊點。一定要看清答題卡上題號的排列順序再塗選項,不要錯位。 3.填塗技巧:填塗時用鉛筆橫向塗寫數筆,黑度以蓋住資訊點的[ ]為準,以保證光電閱讀器準確無誤地識別所塗的資訊點。 4.最後進行檢查,如發現有錯誤,一定要用橡皮擦乾淨後,再重新填塗。 五、注意事項 1.拿到答題卡後,要認真檢查題卡有無破損或汙跡,若有應立即向監考人員提出更換。 2.答題過程中,不要卷折、弄髒、弄破答題卡,否則,將會造成誤判,影響考試成績。 3.不允許在答題卡的背面答題、塗寫或打草稿,也不得在答題卡正面做任何標記,否則,答題卡上的成績無效。

浙江省人事考試考場規則

一、應試人員在考試開始前30分鐘,憑本人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公安部門出具帶照片的身份證明)進入考場,二證缺一不可,入場後對號入座並將准考證及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試另有規定外,應試人員只准攜帶本人准考證、身份證、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卷(削)筆刀參加考試。嚴禁將手機、資料、提包等物品帶至座位。 三、考試開始30分鐘後不得進入考場,考試開始60分鐘後才能交卷退場(公務員錄用考試不得提前退場)。退場後不得再次進入考場。 四、應試人員必須按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未經監考人員允許不得離開座位。 五、考試開始前和考試結束後不得答卷。 六、必須用黑色墨水筆書寫姓名、准考證號和作答主觀題, 用2B鉛筆填塗答題卡上相關的資訊點及作答客觀題。不得在答題卡(紙)和准考證上作任何標記。 七、應試人員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缺損、錯裝、字跡不清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八、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菸,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傳遞資料,嚴禁交頭接耳、窺視他人試題答案或交換試卷和答題卡(紙)。 九、考試期間,任何人不得將試卷內容和答題資訊傳出考場。 十、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立即停止答題並將試卷翻放,經監考人員收卷簽字後,方可離場。嚴禁將試卷、答題卡(紙)及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一、應試人員必須遵守本考場規則,服從監考人員的管理。否則,按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浙江省人事考試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資訊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資訊,或者以其他方式標註資訊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資訊的; (七)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訊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繼續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傳送與考試相關資訊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籤發機關宣佈證書無效,收回證書,並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准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第十條 代替他人蔘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人社部第1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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