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司法認定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重慶智豪刑辯律師團隊以博廣的專業知識、精深的專業技能、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勤勉盡職的職業道德,綜合刑事辯護資源,力爭最大化的為刑事案件當事人排憂解難。
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重慶刑事律師網集資詐騙罪專題
方法/步驟
第一,隨意處置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例如司法解釋規定,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可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刑法意義上的非法佔有,既包括行為人自己不法所有他人的財物,也包括行為人通過自己的行為使第三人佔有他人的財物。行為人的上述隨意處置集資的行為實質上是以所有人的身份非法處分了被害人的集資款,使其歸第三人所有,因此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非法佔有。如孫國明集資詐騙案,孫國明虛構做石油生意、與銀行合作辦理承兌匯票貼現業務、辦理銀行倒貸等名義前後集資18億元,其中絕大部分沒有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而是用於拆東牆補西牆,以及歸還集資款的利息,僅有7000餘萬元用於非法辦理承兌匯票貼現和銀行倒貸,致使9名被害人損失本金1.2億餘元。從表面上看,孫國明將絕大部分集資款用於維持資金鍊,而非自己佔有,但實質上其將騙取的9名被害人1.2億餘元集資款中的大部分用於歸還了其他投資人的利息,無異於以所有人的身份處分了9名被害人的集資款,使之歸其他的投資人所有,因此其主觀上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第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表明行為人具有永久佔有所騙集資款的主觀意圖,是最典型的非法佔有目的型別。仍以孫國明集資詐騙案為例,該案被騙集資款總額為1.2億餘元,其中被孫國明用於購買高檔驕車、房產、日常揮霍等的金額達1300餘萬元,超過被騙集資款總額的十分之一。在自身毫無實體生產經營,根本不具備歸還所有集資款本息能力的情況下,孫國明仍大肆揮霍騙取的集資款,致使9名被害人的集資款不能歸還,充分說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集資款的目的。
第三,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具有此種情形,說明行為人對能否收回集資款持無所謂的態度,行為人明知將集貿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會被國家依法沒收,但是為了謀取不法利益,而置集資款的安全於不顧,足以說明其對他人財產所有權的極端蔑視,因此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非法佔有。
第四,逃避返還集資款。例如攜帶集資款逃匿,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等等。具有這類情形,說明行為人根本無意歸還集資款,主觀上非法佔有目的非常明顯。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為了保證評價標準的針對性和客觀性,對上述資金或者財產的範圍應當作限制解釋,即僅限於集資款或者用集資款購置的財產,而不包括集資款以外的資金或者集資人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