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一般處理程式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30日

  隨著經濟的發展,車流量的激增,車禍發生的頻率也隨之上漲。發生車禍之後如何處理,也是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那麼大家知道發生車禍後一般怎麼處理嗎?下面小編為你介紹。

  1、現場調查

  對於非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適用一般程式。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傳送聯絡卡。聯絡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監督電話等內容。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並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痕跡或者證據。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

  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誌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後,應當清點並登記現場遺留物品,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現場發還的,應當現場發還並做記錄;現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後,及時發還。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檢驗、鑑定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病的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檢驗中需要解剖屍體的,應當徵得其家屬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屍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

  檢驗屍體結束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屍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並對屍體拍照、採集相關資訊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屍體資訊登記表,並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啟事。登報後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檢驗、鑑定報告應具備的事項:

  由檢驗、鑑定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委託人;委託事項;提交的相關材料;檢驗、鑑定的時間;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1***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而製作的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事故責任分為:全責和無責、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同等責任

  ***2***事故認定書製作的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也就是說事故認定書通常是在事故發生後10日內會製作出來,而需要檢驗鑑定的通常也不會超過二十八日,特殊情況需上級機關批准最長是六十八日內。

  對於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3***對事故認定書的救濟途徑

  事故認定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非常重要的證據,直接決定著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因其性質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故其不是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

  那麼如果對於事故認定書中責任的劃分不認同怎麼辦,通常只用兩種途徑,一種是複核、一種是在民事賠償訴訟中舉證由法院來確定事故責任。

  1、複核:就是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要求上一級公安機關對事故認定重新認定,這裡要注意的是,這個書面複核一定是要在事故認定書送達的三日內提出,否則就失去複核的機會。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的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式是否合法。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的期限:

  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複核的方式:

  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複核終止的事項:

  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

  複核的結果:

  ***1***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

  複核結果告之形式: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複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複核次數: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為限。

  2、因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為證據,故可由當事人提供與事故認定書相反的證據,足以讓法院採信,從而不採信事故認定書從確定的事故責任。

  ***4***當事人及代理人閱卷影印的權利

  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外,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可以查閱、複製、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複製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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