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務員錄用的原則分析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7日

  一、基本原則

  《公務員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第二十一條規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條規定,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由此可知,中國公務員錄用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公開原則、平等原則、競爭原則、擇優原則和法治原則。

  ***一***公開原則

  堅持公務員錄用的公開原則,是實現平等、競爭、擇優和法治原則的前提條件,也是落實公民或公務員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保證。公務員錄用公開是指,除因職位特殊不宜公開招考的職位外,公務員的錄用必須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即公務員錄用主管部門錄用公務員的相關規定、錄用的全部過程以及錄用的內容都要向社會公開,包括公務員錄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公務員錄用的錄用部門、職位和人數;擬招錄公務員的責任和待遇;公務員錄用的報考資格條件和錄用標準;報考的方式和程式及時間;公務員錄用公開考試的內容、考試的範圍、考試的時間、考試的地點、考試的方式和方法;公務員錄用的考試成績和錄用結果等等。一般通過網路、報紙、廣播、電視和法定刊物等渠道來發布招考公告,考生本人可以公開查詢考試成績,錄用結果也會張榜公佈。公務員錄用公開,一方面可以最廣泛地動員群眾參加公務員考試,擴大招錄部門選擇的範圍,儘可能選拔出適合公務員崗位的優秀人才;另一方面可以增強考試的透明度,便於社會進行監督,保證公務員錄用的客觀公正,提高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二***平等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務員錄用的平等原則是憲法關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公務員錄用中的體現和反映。公務員錄用的平等是指符合報考條件的公民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法律地位的平等,公民在平等的條件下參加競爭和被擇優錄用。也就是說,公務員錄用的平等原則允許所有符合條件的公民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享有按照考試成績和考察結果依法成為公務員的權利和機會。這裡的平等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公民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機會平等。凡是符合公務員招錄條件的公民,都有同等機會申請報考公務員和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不因種族、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性別和受教育程度等受到歧視或享有特權***少數民族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依法受到適當照顧***,不得任意剝奪公民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權利。二是“分數面前人人平等”。除有特殊規定外,在決定公民是否符合招錄標準的時候,只根據考試成績及其他能力、品行等標準,任何人都不享有特權或者受到歧視待遇。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由於歷史的原因,許多少數民族處於較為落後的狀況,為了做到實質上的平等,在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公務員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在依照規定錄用公務員時,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三***擇優原則

  競爭的目的是為了擇優,擇優是競爭的結果。公務員擇優錄用是指公務員錄用主管部門通過法定的程式和條件,根據公務員錄用的標準來選擇最適合公務員職位的優秀人才的方法。擇優錄用是公務員招錄部門選拔人才的一項基本原則。報考者能否被錄用完全取決於個人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公務員招錄機關選拔公務員錄用人選是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和思想政治、道德品質、工作表現、工作實績、廉潔自律等方面考察結果的優劣以及體檢結果來確定的。另外,為了保證擇優原則的有效執行,公務員錄用主管部門應該在擴大視野的基礎上,經過認真的類比和篩選,對其進行科學、準確地考察和鑑別。公務員應當是社會的精英,擇優錄用理當選擇“最優”的人才。但是,這裡的“最優”並不等於德才積分“最高”。“最優”人選,應該是最優秀、最適合公務員招錄崗位的報考人員。

  ***四***法治原則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在行政管理領域,表現為要依法行政。公務員錄用堅持法治原則,既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具體體現,也是依法行政的客觀需要。公務員錄用的公開、平等、競爭和擇優,都需要通過法律來予以保障。法治原則在公務員錄用方面體現在依照法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公務員錄用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也就是說,在公務員錄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對於違反者要依法糾正並追究責任。除此之外,公務員錄用還要依法接受監督。監督既可以預防公務員錄用中可能存在的違法和不正當行為的發生,又可以制止違法和不正當行為的進一步蔓延,實現保護因行政過失而受到傷害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五***競爭原則

  《公務員法》第二十五條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四條都規定,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這是公務員錄用的前提條件。因此,公務員錄用受到編制和職位空缺的限制,公務員招錄的職位是一種稀缺資源,競爭由此產生。公務員招錄部門通過引入競爭機制,讓所有符合報考資格的公民都來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參與競爭。考試本身就是一種競爭,是報考者之間知識和能力的競爭,且這種競爭是依照法定的程式和方式有序進行的。一般說來,公務員錄用考試程式比較複雜,內容比較全面、標準比較嚴格,它比以往的推薦選調方法更為科學、合理和有效。這樣,一方面可以在公開、平等的基礎上實現優勝劣汰,選拔適合公務員招錄職位的優秀人才,保持公務員隊伍的生機和活力,提高公務員素質;另一方面還可以鼓勵和引導公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憑藉真才實學獲得成功,杜絕不正之風。

  二、特殊原則

  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公務員錄用有其特殊原則。中國公務員錄用的特殊原則主要包括黨管幹部原則、德才兼備原則***即公開考試與嚴格考察相結合***和對少數民族報考者適當照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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