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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3日

  深入系統地研究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相關理論與實踐問題,對於適應經濟社會的深刻變革,應對嚴峻複雜的治安形勢,建立具有時代特徵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為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具有重要的意義。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制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發展的因素及對策探析

  摘要:轉型期城市社會治安防範模式缺乏長期效應,不能適應當前動態社會治安的需求。從新時期完善社會治安體系,樹立新型警務理念,構建多元供給模式社會治安體系的目標出發,分析了社會轉型期制約社會治安體系發展的因素,從城市社會治安體系的基礎建設、巨集觀指揮系統建設、保障系統建設三方面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制約因素;對策

  當前,我國由於利益分化而導致日益突出的利益失衡及大量流動人口帶來的社會治安問題等影響,治安隱患仍然比較突出,各類治安案件的數量明顯增多,治安災害事故頻頻發生,群體性治安事件層出不窮。在如此嚴峻的經濟形勢及治安形勢面前,公安機關單靠打、防、控中任何一種手段,都顯得力不從心,難以有效地應付犯罪。要有效地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必須堅持“嚴打整治”,解決社會治安的突出問題,全力完善社會治安體系。

  一、完善城市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目標

  完善社會治安體系目標就是要樹立新型警務理念,構建多元供給模式社會治安體系。以預防犯罪為主,以服務、管理相結合的導向替代單純管理導向,在確保政府主導地位的前提下,私人、企業、社群、及社會第三部門等參與體系的完善。通過市場化執行機制能使政府擺脫在公共產品供給上的無限責任,政府與經營企業建立在經濟合同的明確責任上,根據可操作性的考核指標進行科學的管理和監督,實現政府部門的精簡和高效。公安機關對所有公安資源,包括警力、器械、裝置、資訊等,進行全面整合,各單位、各部門之間要協調聯動,將打擊、防範、控制、管理等手段有機整合起來,以實現資源的最佳配置,有效強化各警種的協作能力,從根本上改變各警種各自為政,形不成合力,各部門之間缺乏資訊溝通和統一的指揮排程的局面。

  二、社會轉型期制約社會治安體系發展的因素

  一違法犯罪誘因增多,刑事治安案件高發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利益關係的調整,各種深層次社會矛盾在社會轉型期進一步凸顯,誘發了包括社會治安問題在內的不少社會問題,這些問題主要集中在城市。一方面大量流動人口無序流入城市,給城市的治安管理帶來了巨大壓力,另一方面,城市社會管理自身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和漏洞,導致違法犯罪誘因明顯增多。據統計,某市每年發生的刑事案件有近50%是發生在各種行業場所內,80%以上的治安案件與行業場所有關。如何管住、管好行業場所已成為治安穩定的重中之重。

  二社會治安體系的組織管理不完善

  大多數機關沒有很好地解決思想認識上的問題,把防控體系完善看成是“軟任務”,認為佔用警力多,投入大,“十次防範九次空”,不如抓破案容易出成績;防控體系完善沒有很好地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方案的出臺缺乏通盤的細緻的考慮,各警種之間日常演練少,相互策應能力弱,合成作戰能力不強。特別是對網咖、賓館、酒吧等娛樂場所的管理涉及工商、消防、文化、公安等多個部門,由於多頭管理,各部門形不成打擊的合力,管理難以到位。據統計,由於宣傳鼓勵措施不到位,有關行業投入不足,重點部位的防控設施安裝不及時,導致社會防控能力較弱。在侵財型刑事犯罪案件中,流動人口犯罪佔了案件總數的70%以上。

  三社會治安體系的執行機制不完善

  資訊網路建設不統一,資訊資源未形成合力。資訊網路建設尚未能從“頂層”出發,沒有統一的資訊交流平臺,各部門間收集到的資訊只限於在本部門內部處理,無法實現資訊共享,造成分析研判預測的片面性,不能很好地為領導決策提供服務,也造成了一定的重複浪費,同時,又給群眾的報警造成一定的障礙,不知先打哪個報警電話。目前,雖然推行了“三臺合一”,但在制度上還很不完善,排程指揮缺乏科學性、規範性,無章可循,無制可依,有些地方還是通過各種警力之間的協調默契或者簡單協議進行統一排程指揮,機制模糊,在出現種種問題時往往推諉扯皮,責任不清,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事故處置的效率。

  四社會治安體系的保障機制的不完善

  在組織保障上,聯動機制未能形成,缺乏一個綜合常設的權威機構負責應急指揮與日常管理工作。在預防工作中過於強調公安機關一家的作用,其他部門只是處於被動應付,還沒有以政府的名義組織全社會共同參與,造成應急管理的政令不暢,決策指令難以及時到位,部門之間相互掣肘,缺乏協調配合,社會治安資源嚴重浪費,降低了治安的應急響應能力;在司法保障上,目前尚沒有一部法律對城市社會治安體系進行明確的定義和規範;在經費保障上,對城市社會治安體系建設的投入不夠,資金難以得到保障,難以適應新形勢下與高智慧犯罪作鬥爭的需要。

  五社會治安體系的社會力量參與不夠

  目前,社會公眾對治安體系建設在認識上存在誤區,許多人認為,治安只是公安機關的事,參與不積極,社會治安體系建設基本停留在以政府為主的行政管理層次上,各種民間的非政府組織建設工作十分薄弱,造成體系的基礎薄弱,控制能力差,導致有些部門沒有找準自己在治安體系建設中的位置,沒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有些企業存在著“重經濟利益、輕安全防範”的傾向,內部防範制度、人員、經費、措施不落實;不少群眾自防意識不強,自防能力較差。

  三、完善城市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對策

  一加強社會治安體系的基礎建設

  社會治安體系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主要由街面巡邏防控、社群治安、卡點查緝堵控、單位內部防控、技術防範監控等五個網路構成,這五個網路自成系統又相互支撐,保持在同一平面,形成點線面相結合的具有嚴密、穩定和長效功能的整體防控體系。

  二建立社會治安體系的巨集觀指揮系統

  社會治安體系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其有效的執行必須要建立在以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全方位、多層次、動態開放的巨集觀指揮系統包括社會控制系統和社會綜合治理系統和積極有效的工作機制基礎上。

  1.加強和完善社會控制系統

  首先,實施動態的、積極的社會控制,針對社會轉型時期利益格局的調整、利益分配的改變造成的心理失衡,協調社會利益關係,重建合理社會利益格局,形成新的利益平衡和社會公平;通過道德評價和輿論監督,加強道德控制機制,形成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的新型道德秩序;通過對社會行為和價值觀的正確指引,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消費和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其次,合理推進社會控制有效執行評估、決策和整合過程。通過社會評估,對社會發展的現狀及態勢走向有一個正確合理的認識過程,把握社會矛盾以及社會問題的發展態勢,以防止社會矛盾的激化,強化預警功能。在客觀評估的基礎上,前瞻性地制定實現社會發展目標的方案和各種社會政策,並做出科學決策,為社會在新的基礎上實現新的整合創造有利條件。

  2.推動警務工作機制改革

  社會治安體系建設涉及到各個警種、各個部門,按照“以塊為主,守土有責”的要求,找準自己的位置,履行相應的職責。在強調各自職責的同時,必須從服從服務於公安工作和社會治安的整體效能出發,理順關係,以指揮中心為龍頭,以情報資訊為紐帶,採取民警個體間的搭檔、警種部門間的聯勤、機關基層間的聯動等形式,形成整體防控態勢。打破基層實戰單位傳統的行政機關化工作模式和作息制度,將有限的警力和防控力量最大限度地投向街頭路面和社群,用於易發案時段和地域,形成24小時全天候防控格局,增強防控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另外,建立健全預防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機制,拓展資訊來源,及時掌握各種不安定因素,認真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努力從源頭土緩解社會矛盾,預防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三建立社會治安體系的保障系統

  1.完善組織保障加強警力配置

  通過成立組織領導機構,明確職責,各負其責,強化落實精簡機構,合理配置警力,下沉警力,向基層和一線實戰部門傾斜保障政策。引進市場機制,整合輔警資源。可以從公安機關外部解決警力配備上的嚴重不足,改變現有警力資源結構和分配比例,從而將正規警察集中使用在更為關鍵的工作上,與警察共同構成社會治安體系的主體。整合民力資源,充分挖掘社會資源,發動組織社群黨員、幹部、治安志願者、退休人員、低保人員等力量,義務開展社群守護、看樓護院等多種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動,打牢社會治安體系建設的根基。

  2.加大對社會治安體系建設的投入保障

  城市社會治安體系建設是一項十分龐大的系統性工程,牽涉到大量的人、財、物,尤其是要裝備大量的先進科技防範裝置,需要大量的資金。實踐表明,僅靠政府單方出資很難應對,應該按照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本著“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產業化發展”的原則,整合各方資源,充分挖掘潛力,形成全民參與、全警參戰的整體防控局面。一是建立中央與地方財政分級撥付的經費保障體系。二是廣泛進行社會籌資,提高資源使用效益。三是整合科技資源,提升社會治安體系的科技含量。

  3.加強監督落實責任制

  城市社會治安體系是一項社會性的系統工程,涉及到群眾工作、執法辦案及部門間的協作配合等諸多方面的工作。加強監督制約工作有著十分必要的意義。完善落實城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領導責任制、一票否決權制和社會治安重大案事件通報查究制。要求各防控體系成員單位的內部實施監督,提高各參與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和政策理論水平、執法素質和執法能力。通過紀檢監察部門和各級人大、政協等開展監督,通過各種反饋渠道,加強責任目標,把治安工作納入日常的行政管理和生產經營目標之中。另外,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科學的考評激勵機制。把防控工作過程考核與結果考核相結合,以結果考核為主,保證考評工作客觀、公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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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熊一新.論社會治安體系建設[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4,4.

  範文二:論面向三農的社會治安公共服務

  摘要:當前我國社會正處於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時期,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相互交織,虛擬社會與現實社會相互影響,國際和國內因素聯絡緊密造就獨特的中國治安狀況。其中,三農問題及其衍生的新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國內治安的穩定局勢,農村治安總體基本穩定但形勢嚴峻,農民治安意識不高,因此針對農村地區的社會治安公共服務建設顯得尤為重要。將以三農問題為切入點,通過運用新公共服務理論,分析如何建設及提升農村地區的社會治安公共服務。

  關鍵詞:三農問題;社會治安公共服務;新公共服務理論

  1三農問題的本質及影響

  1.1三農問題的由來和內容?

  1996年以來,農業步入一個困難時期,農民收入和城鎮居民收入差距越拉越大,“三農”作為一個概念則由經濟學家溫鐵軍博士於該年正式提出。2000年3月,時任湖北監利縣棋盤鄉黨委書記的李昌平在給上書中列舉了農村中觸目驚心的危機:盲流如“洪水”、負擔如“泰山”、債臺如“珠峰”、幹部如“蝗蟲”、責任制如“枷鎖”、政策如“謊言”、假話如“真理”。李昌平的上書通過媒體震動了全國,“三農問題”的危機暴露在公眾面前。2001年三農問題的提法寫入檔案,正式成為大陸理論界和官方決策層引用的術語;中共中央於2003年正式將“三農”問題寫入工作報告。此時,三農問題正式成為中央關注國計民生的頭條大事。2009年的中央一號檔案再次關注“三農”,這是中央從2004年以來連續第六年將一號檔案的落腳點鎖定於“三農”領域,也是中國建國以來決策層對“三農”的最長關注週期。

  而解決三農問題的實質就是要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長和農村穩定,農村穩定就包括了在農村地區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農村社群警務建設和農民治安意識,全面提升面向三農問題的社會治安公共服務。

  1.2三農問題及其衍生問題對社會治安的影響?

  三農問題的最主要表現就在於儘管農民收入增加,但城鄉差距進一步擴大,創收越來越難。由於政策的偏向使城鎮和鄉村的發展差異使貧富懸殊差距擴大。在城市的發展過程中,亦同時加劇了土地兼併問題,一些失去工作或土地的農民轉化成流動人口到城鎮謀生,從而將問題亦帶到城鎮。在惡性迴圈下,三農問題不斷擴大成為全國性的社會現象,對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

  在三農問題不斷擴大成為全國性的社會現象的過程中,農村勞動力人口大量流向城市,導致農村人丁稀少,農村和城鎮逐步產生新的社會治安問題。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劉金國在2006年11月6日召開的中央綜治委2006年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指出,當前我國農村治安問題呈現出暴力犯罪突出、侵財犯罪多發、部分地區社會醜惡現象蔓延、制販危險物品嚴重四大特點。在我國農村地區由於不穩定因素的增加,農民治安意識薄弱,使得農村治安環境複雜化,也反映出在農場地區社會治安公共服務能力不高、不強,也側面反映出農村地區的社群警務落實不到位,農村警務室沒有發揮出其應有的效能。

  在此,由三農問題及其衍生問題對社會治安的影響可以簡要概括為以下幾點:?

  1農村地區與城鎮郊區的犯罪現象相互影響,促使治安案件在農村地區的發生率大大增加,犯罪區域性特徵突出,案件性質由治安案件向刑事案件轉化的趨勢明顯。

  2流動人口量增加使得對農村治安控制難度加大,農村人口年齡結構的特殊性及農民治安防範意識薄弱使得農村地區成為易被侵害的物件選擇點。

  3黑惡勢力在農村地區滋生蔓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突出,並向財產型犯罪、性犯罪和暴力犯罪集中。

  4農村犯罪主體發生較大變化,留守婦女、兒童和老人逐漸佔據犯罪主體的大多數。

  5農村地區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不完善,主體控制力不強,制約因素與農村地區的經濟和開放程度成比例。

  6部分農村存在“自生秩序”社會基礎與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不相融合,客觀阻礙農村警務的開展實施。?

  2新公共服務理論及在其社會治安公共服務中的適用

  2.1新公共服務理論的內涵?

  在新公共管理的理論和實踐之後,美國公共服務的提供機制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各種不同的理論體系如雨後春筍般湧現,新公共服務理論是建立在公民權利與責任的民主化、社會民主化的基礎上,並形成了構成新公共服務的若干綱領性原則。新公共服務的理論蘊涵值得給予學術探討,對當前中國服務型政府改革有深刻的啟示作用。由登哈特夫婦提出的“新公共服務理論”,在一定程度上吸取了新公共行政學的某些觀點,新公共行政成為新公共服務理論的思想來源和概念基礎的四個方面的內容之一。但是對於到底什麼是“新公共服務”仍然眾說不一。登哈特夫婦認為,新公共服務理念與新公共管理和老公共行政理念有所區別,包括:1服務於公民,而不是服務於顧客;2追求公共利益;3重視公民權勝過重視企業家精神;4思考要具有戰略性,行動要具有民主性;5承認責任並不簡單;6服務,而不是掌舵;7重視人,而不只是重視生產率。當然,這其中也存在著一些普遍的觀點,並將此作為標準化的模式與其他的理論、觀點相區別。儘管如此,新公共服務的提倡者認為:不論是作為理論創新、還是為許多值得效仿的公共管理者所實施的先進的實踐,新公共服務都已呈現出其固有的特徵。雖然研究公民權、社群和市民社會的理論家、組織人本主義理論家以及後現代主義的公共行政理論家觀點之間還存在著諸多分歧,但這些觀點也有諸多相似之處,它們將新公共服務的種種觀念與新公共管理和傳統公共行政的諸種觀念區別開來,具體表現如下: 1政府的作用就在於幫助公民表達和實現他們的共同利益,而非試圖在新的方向上控制或駕馭社會。

  2公共行政官員必須致力於建立集體的、共享的公共利益觀念,這個目標不是要在個人選擇的驅使下找到快速解決問題的方案,而是要創造共享利益和共同責任。

  3符合公共需要的政策和計劃通過集體努力和協作的過程,能夠最有效地最負責任地得到貫徹執行。

  4公共利益源於對共同價值準則的對話協商,而不是個體自我利益的簡單相加。因此,公務員不僅僅要回應顧客的需求,而且更要關注建設政府與公民之間、公民與公民之間的信任與合作關係。

  5政府不應當僅僅關注市場,還應該關注憲法和法令,關注社會價值觀、政治行為準則、職業標準和公民利益。

  6公共組織及其所參與的網路如果能在尊重所有人的基礎上通過合作和共同領導的過程來運作,它們最終就更有可能獲得成功。

  7與企業家式的管理者視公共資金為己所有的行事方式相比,如果公務員和公民都致力於為社會做出有意義的貢獻,那麼公共利益就會得到更好的實現。?

  2.2新公共服務理論在面向三農問題的社會治安公共服務中的適用

  社會治安,等同於社會治安問題和社會治安狀況,指以犯罪、違法亂紀、無責任或責任不清的不安情形、事故事件等範疇為形式出現的破壞社會政策生活秩序的社會現象和人的行為。社會治安公共服務,就是在現有的各種條件下運用多種治安手段,調動多方力量,以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和警察為主,引導社會公眾開展維護社會治安的活動,在上級部門的領導和公眾的配合下,清除不良治安因素、改善治安環境的一項公益服務。

  把新公共服務理論的具體特徵運用到目前的農村治安建設中,根據三農問題及其衍生問題適用不同的理論,將理論在實踐中得以充分的利用,改善農村治安狀況,加強農村警務建設,增強農民治安意識,發揮農村群防群治作用,完善濃縮的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有助於提高農村地區的社會治安公共服務能力,對奠定農村未來的治安穩定基礎,增加農民生產生活安全感有著重要意義。   1加大農村地區社群警務建設,轉變傳統思維中佔統治地位的“警察”治安觀念,將“社會”治安與“警察”治安的思想相結合,從農村生活中瞭解農民思想,瞭解與農民利益相關的事項和普遍存在且亟需解決的矛盾,以農民和警察的雙重身份開展工作。即從新角度幫助農民表達意見,實現其共同利益,更好的為農民服務,而非以單一的“警察”治安觀念駕馭和控制農村治安。2006年時,我國已有農村警務室8萬多個,駐村民警9萬多名。儘管警力明顯不足,但農村警務室和駐村民警成為了反映農民治安需要的一個重要平臺,是增強農民安全感的有力保障。農村警務室設立的目的就在於“近距離”的防範犯罪、“零距離”的服務群眾,第一時間化解各種矛盾,讓民警融入廣大農村,最大限度方便農民群眾報警求助和辦事。

  2通過建立健全治保會等基層組織,組織治安積極分子開展治安巡邏,採取聯戶聯防、村際聯防,發揮農村群防群治作用。同時,要提高單兵民警綜合素質,在做好民警的業務、法律、等知識的培訓的同時,加強社群民警有關群眾路線、公共關係、警民關係、群眾工作方法等專業內容的學習。儘可能通過集體努力和協作,制定和實施符合公共需要的政策和計劃,使之最有效地最負責任地得到貫徹執行。

  3制定責任體系,逐步完善社群警務執行機制,構建合理有效的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行之有效的公共組織是公眾與政府相互交流的網路,完善的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可以優化整合農村治安防控力量,及時傳達公安治安資訊,反饋農村治安狀況,把“發案少,秩序好、社會穩定、群眾滿意”的社群警務目標在農村得以實現,促進農村治安環境改善,在尊重所有人的基礎上通過合作和共同領導的過程來運作一系列體系組織,最終獲得治安環境建設和改善成功,從根本提升治安服務能力。

  4警察要關注市場,關注憲法和法令,關注社會價值觀、政治行為準則、職業標準和農民利益。農村是教育相對落後的地區,大部分農民雖已不是文盲,但絕對是法盲。警察在執行公務的同時,要替農民關注社會變化,從農民的視角對公安隊伍進行監督,提高單兵民警綜合素質。在執法教育過程中,分年齡層次區分教育物件,宣傳法治,轉變農民薄弱的治安意識,增強其自保能力,增強其與公安部門合作的意識和能力。警察還要回應農民的需求,對警察、政府與農民之間的共同價值準則進行對話協商,保障所有人的公共利益,關注建設政府與農民之間、農民與農民之間的信任與合作關係。

  5與企業家式的管理者視公共資金為己所有的行事方式相比,在農村社群警務中建立合理的績效考評制度,聯合農村基層組織考核警察和農村領導幹部的領導能力,檢驗農民的治安防控能力,促使警察和農民都致力於為農村社會治安服務建設,做出有意義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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