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智慧財產權法和競爭法之間的關係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8日
  論文摘要 智慧財產權法通過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知識和技術創新促進社會進步。而競爭法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通過維護正當的競爭秩序,制止非法競爭行為,達到鼓勵技術創新和促進社會進步的目的。本文通過闡述智慧財產權法和競爭法之間的關係,進一步探討創造性成果類智慧財產權法及商業標識類智慧財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關係。

  論文關鍵詞 智慧財產權法 競爭法 保護和限制
 
  智慧財產權屬於一種智力成果權力,具有較強的社會公益性。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新的智慧財產權層出不窮,生產社會化和競爭日益加劇,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出臺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私法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不足之處。作為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智慧財產權法相結合,形成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體系,為發揮智慧財產權在社會進步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貢獻了力量。

  一、智慧財產權法與競爭法總體關係概述

  智慧財產權的概念來自於西方,意為智力創造的財產。智慧財產權法是調整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發明權等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關係法律規範的總稱。智慧財產權法在我國的建立,可以追溯到20世紀50年代,後因歷史原因而一度終斷。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我國先後頒佈了一系列保護智慧財產權、鼓勵發明和創造、促進科學進步的法律和法規,如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等。
  隨著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的不斷完善,在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影響下,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逐漸進入新的法律實踐階段。在資訊科技迅速發展的今天,由於科學技術的快速進步和廣泛應用,計算機和網路傳媒等方面的智慧財產權糾紛大幅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刺激和保護知識、技術的發展,使其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協調和規範目前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是社會各領域需要共同面對的課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通過制止交易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經濟秩序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建立,是基於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高度認識,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同時,於1993年9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上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狹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單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廣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還包括廣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反不正當法律規範。
  智慧財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係在總體上並不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兩種法律交叉的部分可適用於一般法律競合的原則,卻不適用於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的原則。智慧財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從表面理解上看是兩種相互衝突的法律規範。智慧財產權法在於維持智慧財產權者的壟斷地位,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意在治理、破除壟斷交易行為。智慧財產權其實並不能直接產生任何利益,只是在法律層面上被賦予一定的專有權利,只有在進入市場後,才能作為財產利益被認識和獲取。因此智慧財產權自身的壟斷並不是非正當獲取市場地位的經濟壟斷。
  智慧財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間的關係相對複雜:一方面智慧財產權法中明確規定智慧財產權的合法或正當行為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例外或豁免行為。一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專門規定了某些予以禁止的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競爭行為,並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加以規制。事實角度看來,智慧財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追求鼓勵知識和技術創新、促進社會進步這一共同目的同時選擇了不同的途徑,二者之間只有相互協調,才能在知識經濟市場競爭中使技術的開發和創新得到有力的法律保護,實現促進社會進步,增加社會財富的目標。

  二、創造性成果類智慧財產權法與競爭法的關係

  創造性成果類智慧財產權法是指以著作權、專利權為代表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其立法的目的是鼓勵智力創造,授予智慧財產權以專有權。創造性成果類智慧財產權法與競爭法在一些方面存在交叉保護,屬於不同法律之間相互配合的範疇,在智慧財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都明確規定了該如何適用法律。創造性成果類智慧財產權法中的著作權法、專利法等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交叉領域屬於一般性質的法律競合,並非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係,在兩種法律均適用的情況下,當事人可選擇其中之一獲得保護。創造性成果類智慧財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間交叉而不包含的關係,可通過不同的立法目的得到進一步解釋。在不同立法目的的基礎上,即便在交叉法律領域,也可以按照不同的法律邏輯為當事人提供保護。
  創造性成果類智慧財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兩法都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僅一法給予保護。創造性成果類智慧財產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間具有一定法律競合,當事人可以選擇性適用。二者不是一般法和特殊法的關係,在符合一方法律規定的同時,即使無法得到另一方的保護,依然可以根據符合一方的法律獲得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智慧財產權專門法不能排斥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法律條款的適用。在兩法法律規定屬於一般法律競合的基礎上,創造性成果類智慧財產權法中有規定,但不予以保護。這時可應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一般條款獲取保護,但對創造性成果類智慧財產權的特殊性,應作出特殊考慮。


  由於智慧財產權可能帶來巨大的市場收益和一定市場支配力,反壟斷等市場行為監控法律法規對智慧財產權往往另眼相看。反壟斷法對創新性成果類智慧財產權一方面存在懷疑,一方面因現代社會發展對創新知識和技術的依賴,使得反壟斷法對專利法等創新性成果類智慧財產權法特別優待。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市場行為的矯正法律,其立法目的與反壟斷法相似,都是為了維護市場競爭的公平公正,對待創新性成果類智慧財產權法也同樣特殊相待。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法律條款的適用上,既要尊重智慧財產權專門法,做到不輕易援引任何一般條款,擴張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權。又要重視一般條款的存在,使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作品創作、技術發明等智慧財產權的不保護不至於僵化,保留一定必要時候保護智慧財產權者合法權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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