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釣魚執法的若干思考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15日
    摘 要:本文主要通過探討釣魚執法產生的原因以及其本質,進而從規範公權力、健全法制、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構建閒散人員的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治理釣魚執法現象的具體對策。
    關鍵詞:釣魚執法  公權力  利益  行政執法
    一、什麼是釣魚執法
    從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理解,釣魚執法就是將所有的公民假定為待釣的魚,公權力的執行者僱傭職業誘餌,引誘無辜的公民上鉤後歸倉自由懲罰,滿足自己部門利益的需要。釣魚執法的淵源是執法經濟,其本質是公權力的濫用,是執法權力的異化。交通執法本意是為人民提供一個安全和有序的交通環境,保障人民安居樂業。而釣魚執法中的執法卻變異為以權謀利的工具——為完成指標而罰款,為了部門利益而罰款。釣魚執法是嚴重的以權謀私,變“執法為民”為“執法為錢”。
    二、釣魚執法產生的原因
    1.“釣”翁之意不在“釣”,而在“魚”——利益的驅動
    我國法律有這樣的規定,“任何行政部門都沒有權利私自處理罰沒款,都要上交國庫”,但各地財政一般會按40%到50%的比例將罰沒款返還給行政執法部門,有關部門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還給各分支機構,俗稱“兩次五五分成”。這就等於給了執法人員很大的利益驅動力和執法權。釣魚執法就是禁不住利益的誘惑,以權謀私。通常情況,所有參與釣魚的每一層級都可從罰款中獲得獲利,執法大隊的“提成”,大大超過了正常的罰款指標。 通過釣魚執法,不但可以提前超額的完成任務指標,而且大大提高自己收入。交通執法儼然成了一塊誘人的大蛋糕,不僅執法大隊的公權力們直接切分,還有一大批“臨時執法人員”,通過親自做釣鉤或釣頭等手段分上一杯羹。真是達到了“雙贏”效果。
    2.績效考核體制的不科學
    鄧小平說過:“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事,甚至會走向反面”。 績效管理是激發執法人員士氣,提升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法寶,但我國現行的政府工作人員績效考核指標過於強調定量指標的提高,而忽視了定性的指標的提升。為了完成所謂的指標,就不惜一切代價的創指標。上海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在2007、2008年中,“查處非法營運車輛5000多輛”、“罰沒款達到5000多萬元”、“超額完成市總隊和區建管局下達的預定指標任務”。這樣的績效不僅能很好的完成任務額,而且能得到績效獎勵,可謂“一箭雙鵰”。
    3.法律制度不健全
    “大多陣列織只有15%的問題是由其有關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引起的。其餘的85%問題根源於這些人工作所涉及的範圍更廣的制度”。 首先,我國當前處理非法營運的唯一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其第六十四條中對違法經營的處罰是: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或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此不難看出,法律賦予了行政機關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權,第一,從3萬元~10萬元不等的罰款,而沒有全國統一的裁量標準,由於對這個自由裁量權的拿捏不同,導致全國各地執法“五花八門”——同種行為,在南京罰3萬元,而在深圳可能是5萬。甚至於在同一地同一種違法行為處罰方式都是不同的。第二,法律條文也沒有說明私家車替別人順路帶點東西是不是非法營運?在一個自稱是法治的社會,這樣的法律缺陷是不應該存在的。
    4.程式非正義
    程式正義指的是確保執法過程符合公正、正義的要求。釣魚執法的執法程式存在著程式上的非正義,其一,執法部門不可以誘導公民違法,對其可疑行為可以進行客觀調查,但不能故意設局,誘使公民做出無辜的違法行為;其二,交通執法部門的執法過程不是透明、公開的,而是“暴力執法”,暗箱操作。執法過程的非正義,必然導致執法結果的非正義。
    5.社會閒散人員不斷增多
    釣魚執法當中的釣頭和釣鉤大多為社會閒散人員。他們共同的特徵:一是沒有正式就業,缺乏組織管理,遊蕩於社會的大街小巷;二是生活水平普遍比較低。目前,因人口流動變易,但因各種原因而失業的人增多,社會閒散人員的數量正在不斷上升。由於處於管理的真空狀態,生活狀況得不到保障,他們就極易會不顧一切的從事任何能養生的活動或工作,成為社會的隱患,比如做釣鉤和釣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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