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4日

  1998年4月11日甘肅省人民政府釋出了甘肅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根據《甘肅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包括:

  ***一***各級黨政、人大、政協直屬事業單位;

  ***二***各級黨政、人大、政協直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

  ***三***法檢兩院、民主黨派、群眾團體所屬事業單位;

  ***四***企業內部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各級黨政、人大、政協、法檢兩院、民主黨派、群眾團體舉辦的具有事業性質的公司、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

  ***六***機關內部的事業處室,凡面對社會開展服務活動,具備法人條件的,授於法人資格。完全行使行政職能或沒有面對社會開展服務活動的,不納入登記範圍。

  ***七***中央及國務院各部、委、辦在我省設立的事業單位;

  ***八***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的其他事業單位和各級登記機關認定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三條 事業單位的名稱要以全稱進行登記,應冠以××省、××市、××縣等,不能簡化縮寫。每個事業單位只能登記一個名稱。合署辦公的事業單位應分別登記,並註明與其合署辦公的單位名稱。事業單位以核准登記的名稱刻制單位公章、開設銀行帳戶。事業單位對其名稱享有專有權,在同一轄區內,事業單位的名稱不得相同。外商及港、澳、臺舉辦的事業單位的名稱,可有與中文名稱相一致的外文名稱。新建事業單位時,按法律、行政法規需要報批的,其名稱須經事業單位登記機關預先核准,並以核准後的名稱報批。事業單位的名稱一經核准登記,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

  第四條 法定代表人是經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代表事業單位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並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法定代表人離任時,必須上繳原《事業單位法人代表證書》,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並給新確定的法定代表人頒發新的《事業單位法人代表證書》。

  第五條 事業單位的內設機構以機構編制部門批准的檔案為依據。事業單位下設分支機構獨立面向社會服務或開展活動,具備法人條件的,應單獨申請法人登記,不包含在內設機構總數內。

  第六條 我省各級黨政、人大、政協及其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必須以機構編制部門批准的編制數為準。中央國家機關在我省設立的事業單位,以中央及國務院各部、委、辦下達的控編數為準。企業內部舉辦的事業單位,以主管企業下達的編制數為準。

  第七條 程式碼標識是由授權的技術監督部門統一編排和頒發的程式碼標識證書上的號碼。

  第八條 經費來源是指事業單位辦公費、人頭費的來源形式,一般分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定額補貼***、自收自支等。從國家核撥的專項事業費和收取的各種費用***如會費、黨費***中支付辦公費、人頭費的,應按不同形式予以表明。有全額撥款、差額撥款或自收自支等經費形式並存的,應分別註明。

  第九條 資產總額是由資產評估部門確認的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和專項經費的總和***以人民幣萬元表示***。

  第十條 《暫行辦法》將是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作為區分法人和非法人事業單位的主要依據。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指法人事業單位對不履行民事義務或履行不當***如違反合同行為、侵權行為和不履行其他義務等***而產生的後果負有獨立承擔的責任,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事業單位,應同時具備《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前四項條件。法人事業單位和非法人事業單位的實有人數分別不能少於5人、3人。

  第十一條 非法人事業單位只確認其事業單位性質,但不擁有法人事業單位的權利和義務。非法人事業單位應積極開展活動,努力創造條件,待具備法人條件後,可申請變更為法人事業單位。

  第十二條 組織章程是確立事業單位權利和義務的最基本的法律檔案,它是事業單位宣告其名稱、宗旨、住址、性質、經費來源、營運方式、職責範圍、章程修改程式、終止程式等行為的基本規範。事業單位組織章程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後具有法律效力。事業單位必須依照組織章程開展活動,符合組織章程的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對違反組織章程的行為,登記機關有權進行干預和處罰。首次登記中,條件比較成熟的單位,要提交組織章程;條件暫不具備的,必須在登記後的半年內建立並提交組織章程。

  第十三條 《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辦公地點和活動場所的使用權和所有權證明”,是指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協議。租賃房屋辦公的,租賃期限必須在一年以上。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變更名稱時,必須經登記機關預先核准,登記機關沒有預先核准而自行變更名稱的一律無效。因搬遷變更事業單位住所的,應在遷入新住所前持新住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因合併、分立而繼續存在的事業單位,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事業單位,應申請登出登記;因合併、分立而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申請設立登記。

  第十六條 登出登記時,由被登出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負責及時向登記機關辦理登出手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登記工作的程式是:受理、審查、認定、發證、公告。

  受理:在申請登記事業單位應提交的證件、檔案和填報登記表格的相關內容填寫齊備後,方可受理。

  審查:主要審查申請登記單位提交的證件、檔案和登記表格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並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認定:是對審查後的事業單位做出准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

  發證:經核准准予登記的事業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後,分別頒發《甘肅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甘肅省事業單位登記證》和《甘肅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證書》。

  公告:事業單位的設立登記、登出登記和變更登記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住址、登記證號,由登記機關在指定的報刊上釋出公告。

  第十八條 履行行政職能的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從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登記機關可直接頒發《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黨政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申請登記時,須經主管部門稽核並簽署意見後,方可報登記機關審查。企業內部舉辦的事業單位,其登記事項由主管企業負責審查。實行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企業內部舉辦的事業單位被登記頒證後,不改變其現行行政隸屬關係、管理體制、經費來源和人事管理制度等。

  第十九條 每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登記機關對事業單位的有關登記事項進行年度檢驗。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從下發之日起施行。具體應用問題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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