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的論文發表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9日

  食品安全與每個人的生存和身體健康息息相關,食品企業關係國計民生,必須在追求利潤的同時擔當必要的社會責任。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論企業的食品安全社會責任

  摘 要 食品安全既是一國民生的最重要內容,也是企業義不容辭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而我國近年來卻深陷食品安全信任危機之中。我國關於企業各方面的社會責任在諸多法律檔案中都有涉及,唯獨食品安全這部分內容失之精準,導致違法所得遠大於違法成本,使不法商人有機可乘。針對屢禁不止的食品安全問題,確有必要以法律形式嚴格規範和控制企業對之的社會責任,以期能更好地解決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

  關鍵詞 企業社會責任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

  近年來一起又一起的食品安全事件令國人談“食”色變。其中,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就是亟待解決的與食品安全息息相關的問題之一,它也是造就以上一連串事件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現代工業社會,若無相應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制度作保障,食品安全也就無法獨善其身。因此,文章從企業社會責任的涵義出發,結合企業承擔食品安全社會責任的必要性,挖掘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深層原因,並簡要評價我國的《食品安全法》,找出企業承擔食品安全社會責任的法律路徑,以期為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環境的改善貢獻綿薄之力。

  一、企業社會責任與食品安全

  ***一*** 企業社會責任的的涵義。

  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最早於20世紀20年代由美國的謝爾頓在其所著《管理的哲學》一書中提出,但時至今日,學術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一直爭議較大,未曾達成一致,伯文認為:商人按照社會的目標和價值,向有關政策靠攏、作出相應的決策、採取理想的具體行動的義務。 李哲鬆教授認為:公司因其合理的經營結構而積蓄瞭如今龐大的經理力量,超出了一介商人的地位,成為重要的社會實體,因此可以讓它承擔部分帶有公共性質的責任。又由於公司對利潤的極端追求成為生產財富不均等重重病理現象的原因,所以應該讓公司主動做出將積蓄的財富返還給社會等行為,為公益事業做出貢獻。這就是社會責任的主要宗旨。

  我國法學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論著雖然不多,但學者們也試圖給企業社會責任下個較為準確的定義。如劉俊海老師認為:“所謂企業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唯一存在目的,而應該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社會利益。 盧代富指出:“所謂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 由此可見,“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含義模糊、範圍不很確定的概念。其實,這也無可厚非,因為企業社會責任最初是被是被歸於道德的範疇的,而並非法律義務。

  然而,法律制約並不完善的情況下,企業無序經營已經給社會公眾、生態環境甚至國家大局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近年來,許多國家已經開始關注這一問題,並在逐步建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制化約束體系。企業社會責任在不斷演變為法律義務。因而對於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的眾說紛紜也就理所當然了。儘管如此,學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內涵和外延卻普遍認同,就是要求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對社會應承擔責任和履行義務,最終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學術界的這一普遍認同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後續研究是有重大意義的。

  ***二***企業承擔食品安全社會責任的立法現狀。

  對食品生產企業而言,確保食品安全是其首要責任。為了促使企業更好地承擔這一責任,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企業應當保證其產品質量合格,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的要求,應當保證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這些均為企業承擔食品安全社會責任提供了法律保障。尤其是2009年2月28日出臺的《食品安全法》更是加強了企業在食品安全鏈條中的責任。該法既從我國國情出發,既強調企業社會責任,又注重保護消費者權益;既強化事後問責機制,又強調源頭治理;既具有明確的法律政策導向,又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該法建立了資訊共享、快捷高效、無縫對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如該法第4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以及該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分別釐清了中央和地方監管部門的法定職責。該法弘揚了源頭治理理念,建立了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制度。如該法第25條既允許企業在其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情況下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也鼓勵食品生產企業追求卓越,見賢思齊,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這項規定鼓勵企業慎獨自律,有助於強化企業責任意識。該法弘揚了勤勉行政理念,廢除了食品免檢制度。如《食品安全法》第60條第1款明文禁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實施免檢,並在第2款和第3款要求加大食品檢驗力度,這樣也就杜絕了企業以次充好的投機行為。 此次《食品安全法》的出臺以及相關的制度創新不得不說其先進,緣何企業如此大膽,屢試不爽地觸碰食品安全防線,頻頻製造食品安全事件,全然不顧其應有的社會責任,幾令食品安全防線淪陷。企業在食品安全方面究竟應當承擔哪些義務與責任,以及對誰承擔責任,這都是本文值得探討的問題。

  二、企業承擔食品安全社會責任的必要性及具體內容

  ***一*** 企業承擔食品安全社會責任的必要性。

  《食品衛生法》是我國較早對食品安全作出定義的法律,其中第六條:“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食品安全是關係人民生命健康的大問題。問題食品毒害食用者人身健康,對其家庭造成傷害、甚至釀成社會群體性健康問題,給國家和社會帶來巨大的不安定因素。而在現代社會中,企業作為社會的一分子,是“社會的公器”,應當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和履行應盡的義務。而對於食品,企業應盡的義務就是承擔食品安全的責任。無數事實早已證明企業承擔這一義務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從企業本身來說,企業承擔食品安全的社會責任有助於其追求更高的社會價值和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而良好的企業形象又創造了品牌效應,而省去了大量的廣告成本而且效果遠勝於廣告。其次,從企業的發展來說,企業的生成和發展離不開社會的支援,企業能夠立足於社會,是由於它從社會取得了生存的權利和社會為企業再生產活動的順利進行創造了條件,提供了資源。因而,企業有義務回報社會,而作為食品企業,一個負責任的企業,理應承擔其應有的責任,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取信於消費者,唯有如此才能促使企業更好、更快地發展。最後,從國際背景來看,食品安全問題已是一個全球性的社會問題,發達國家早已在規制食品安全方面制定了成熟的法律制度,而這一企業社會責任也已成為國際潮流。在這種國際大背景下,中國企業要增強國際競爭力,就必須接受國際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的考量,勇於承擔責任,主動與國際接軌,只有這樣,我國企業才能在國際舞臺上站穩腳跟,歷經風霜刀劍而屹立不倒。

  ***二***企業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

  斯蒂格利茨等的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公司是利益相關者相互之間締結的“契約網”。因此,企業活動不僅關係到股東和經營管理者等內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還對消費者、社會大眾、供貨商、生態環境等造成影響。因此企業經營活動,不僅要注重企業自身經濟利益,更應該把我經營活動的約束條件:不危害社會大眾的合法利益訴求。

  1、企業對勞動者的責任。

  斯蒂格利茨等的理論為從法律層面強化對勞動者的社會責任的提供了理論依據。財富是資本和勞動的結合產物,沒有勞動資本無法增值,財富也不可能脫離勞動而獨立產生。這在現代社會中體現的尤為明顯,現代企業競爭乃至國家實力的競爭的核心是人才的競爭。擁有優質的人才和勞動隊伍是企業和國家立於不敗之地的不二法寶。

  2、企業對消費者的責任。

  顧客是企業生存永遠的上帝,消費者權益是企業發展永遠不可忽視的課題。一切漠視消費者利益,甚至危害消費者生命、健康權利的企業、產品、服務都必將受到相應的懲罰。三鹿的消亡便是例證。企業應該秉承誠實守信、童叟無欺的經營態度對待自己的客戶。保證企業產品和服務不對公眾和個人的生命、健康構成威脅。

  3、企業對環境的責任。

  企業的一切經營活動都是在一定的環境內開展的,然而,以損害環境利益來換取企業短期發展的歷史不斷重演,先是英國倫敦成為霧都,後有中國滇池一片惡臭,許多地方因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化為不毛之地,動植物不斷滅絕。近些年來,海嘯、極寒等氣候反常現象不斷給人類造成巨大損失。實踐證明,以損害環境利益換取企業短期發展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水源汙染、土地汙染、空氣汙染等等都間接地變成了食品安全問題的源頭。

  三、加強企業自律是保證食品安全的內在動力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並非是完全對立的關係。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必然導致企業利潤的付出或者成本的增加,這對於股東利益,尤其是短期利益無疑是一種損失。但從長遠利益來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與利潤最大化是統一的。因為企業積極、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可以為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和商譽,這是企業非常重要的一種“社會資本”。這種“社會資本”對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影響絕不亞於企業有形資本的投資。

  社會責任應該內外兼修,內裡通過企業自身減少短期利益的激勵,加強長期利益的激勵從而加強企業自律,外在通過政府、消費者和媒體公眾的三重監督給企業自律加一個外部壓力,使企業建立起一個以承擔食品安全社會責任為導向的自律機制。

  四、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必然路徑

  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已經不斷被採納,在我國也不斷受到越來越多學著點認可並推崇,許多學者提出了許多有建設性的建議。然而,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化,到底該如何推行呢?本文認為有以下幾個方面可以考慮:

  1、改變和完善企業治理結構,讓更多的利益相關者參與到企業決策活動中來,並將其制度化、長期化。如利益相關的居民代表、勞動者職工代表等等,推行並不斷完善獨立董事制度,讓更多的有獨立見解、社會責任感的人加入到企業決策活動中,使得企業充分考慮到內部和外部利益相關者等各方正當的利益訴求。

  2、激勵和保護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可以通過稅收等措施鼓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同時,可以通過政府採購訂單等方式,支援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發展壯大。

  3、通過法律手段加大企業危害社會公眾利益的代價。目前,我國食品安全事件不斷湧現,層出不窮的關鍵原因之一就是企業違法成本過低,甚至還有許多法律漏洞可鑽。河南雙匯瘦肉精事件,一句簡單的道歉和極少量的***就解決了問題,可見,我國企業違法、危害公眾利益的代價過低,而其取得的利益卻堪稱暴利。這種情況下,食品安全、社會責任都無從談起。筆者認為,應該不斷通過立法、加強執法,不斷加大企業經營活動危害公眾健康的法律成本。□

  註釋:

  轉引自王玲.論企業社會責任的涵義、性質、特徵和內容.法學家.2006年第1期.

  [韓]李哲鬆著. 吳日煥譯.韓國公司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頁.

  劉俊海著.公司的社會責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頁.

  盧代富著.企業社會責任經濟學與法學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頁.

  參見劉俊海.論食品安全監管的制度創新.法學論壇.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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