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8日

  城市規劃是處理城市及其鄰近區域的工程建設、經濟、社會、土地利用佈局以及對未來發展預測的學科。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 依法建設城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惠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惠州市行政區域內製定、實施城市規劃和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城市規劃是進行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使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城市規劃一經依法制定,未經法定程式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廢止。

  第五條 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下列原則:

  ***一***與珠江三角洲城市發展戰略相銜接,與惠州市城鎮體系規劃相協調,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的關係,以利於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二***應當採用組團式的城市佈局,根據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和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三***保持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合理確定土地使用強度,有效控制人口密度。

  ***四***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統籌兼顧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

  ***五***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城市水源,發展城市綠化,保護城市自然山體、河湖水面、風景名勝區、城市景觀河段和具有歷史意義、文化藝術、科學研究價值的文物古蹟、建築物、建築群等。

  ***六***舊城改造,應當與加強維護、調整佈局和實行統一規劃,成片分步實施相結合,合理調整用地,降低建築密度,改善城市環境、交通,增加公共綠地、公建公益用地,完善生活服務配套設施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的綜合功能。

  ***七***新區建設應當遵循“先地下,後地上”和統一規劃,統一徵地,統一開發,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建設程式。

  ***八***在同一個城市規劃區內應當採用和執行統一的城市規劃標準、建設標準與準則。

  ***九***惠州市區的舊城改造,應以西湖景區為主調,以保護西湖景區和湖岸、江岸景觀為前提,嚴格控制建築功能性質、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建築風格,擴大和預留公共活動廣場、綠化廣場和空間視線通廓,豐富沿湖、沿江建築空間輪廊線,與西湖自然山水景觀相協調。

  第六條 城市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規範和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第七條 惠州市規劃局是惠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規劃及惠州市區規劃區內***含仲愷高新技術開發區***的規劃管理工作和組織實施本規定。

  各縣***市***規劃局是本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主管全縣***市***的城市規劃及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局是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主管本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惠城區規劃辦是惠城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主管惠州市區規劃區外城區政府所轄各鎮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各建制鎮按市、縣***市、區*** 人民政府賦予的規劃管理職權,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接受上一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計劃、國土、房產、公用事業、園林、公安、消防、工商、供電、郵電、供水、水利、燃氣管道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協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實施城市規劃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助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管轄區內的違法建設。

  第九條 市、縣***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城市規劃監察機構,分別負責其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監察工作,業務上受同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領導。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本規定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循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遵守有關城市規劃的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按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在編制總體規劃前,應根據實際需要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在總體規劃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可編制分割槽規劃。

  編制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詳細規劃及其它各項建設規劃,必須有城市空間景觀環境設計的內容,應加強城市軸線、道路對景、視線通廊和城市的第五立面設計。

  納入《惠州市南部地區規劃》範圍的各鎮總體規劃必須按《惠州市南部地區規劃》要求進行編制、修編。

  在惠州市區、惠陽市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各縣城鎮城市規劃區內

  的行政區、建制鎮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不再編制行政區、建制鎮的總體規劃。

  城市的重要地區、重要專項設施規劃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規劃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編制。編制規劃必須具備勘察、測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礎資料,使用的地形圖一律採用1954年北京座標系統和1956年黃海高程系統。

  第十四條 惠州市區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規劃由惠州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總體規劃和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由其審批的重點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其它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在縣***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第十五條 惠州市區規劃區內的分割槽規劃、詳細規劃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詳細規劃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編制;各縣***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惠州市區規劃區外惠城區人民政府所轄各鎮的分割槽規劃、詳細規劃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惠州市城鎮體系規劃、惠州市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惠陽市市區總體規劃和現狀人口在10萬***含10萬***以上鎮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批;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及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重點鎮的總體規劃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餘各鎮總體規劃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總體規劃在審批前,應按審批許可權由相應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技術論證和鑑定;各級人民政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批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惠州市區規劃區內的分割槽規劃和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地段的詳細規劃及佔地面積超過10公頃***含10公頃,下同***的詳細規劃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批;惠州市區規劃區內涉及水口、

  馬安、陳江、湯泉等地段及其它用地不足10公頃的詳細規劃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詳細規劃經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批。

  惠州市區規劃區外惠城區人民政府所轄各鎮的分割槽規劃、詳細規劃經惠城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報惠城區人民政府審批;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分割槽規劃、詳細規劃經大亞灣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的分割槽規劃及其指定地段詳細規劃和用地在5公頃***含5公頃,下同***以上的詳細規劃經各縣***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用地不足5公頃的詳細規劃及各縣***市***所轄鎮的分割槽規劃、詳細規劃由各縣***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惠州市區重要地區、重要設施的專項規劃和惠州市轄區內重要地段建設規劃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批;各縣***市***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重要地區、重要設施的專項規劃和重要地段建設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涉及與市區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的,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批。

  凡被國家、省列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風景名勝保護區域的規劃建設專案,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並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和重要建設專案規劃經批准後,城市人民政府應予公佈。

  第十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對已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區域性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審批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佈局中的道路網路、公共用地、綠化用地等重大變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規劃涉及前款區域性調整及重大變更的按原審批程式辦理。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專案,在編制建設專案設計任務書階段,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建設專案所在地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按以下許可權受理申請後,在法定工作日30日核心發選址意見書:

  ***一***建設專案在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區的選址意見書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二***建設專案在縣***市、區***內的,其專案建議書屬惠州市和縣***市、區***計劃主管部門審批的,選址意見書由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 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區外惠城區人民政府所轄各鎮的由其規劃辦***核發, 其專案建議書屬國家、省計劃主管部門審批的,選址意見書由建設專案所在地的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並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後,由省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先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國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土地手續:

  ***一***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的;

  ***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徵為國有建設用地的;

  ***三***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由農業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

  ***四***單位或個人購買私有房屋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或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應當在法定工作日30日內審批。經稽核同意的,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稽核不同意的,應以書面答覆。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滿一年仍未向國土主管部門申請用地,又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期的,其持有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並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需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質、位置、界限等內容,必須先向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依法批准變更的,方可向國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建設用地批准檔案。

  建設用地批准檔案載明的用地單位、界址、面積、使用性質等內容,必須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相一致。

  第二十三條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參照年度城市建設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和實施城市規劃的需要,確定年度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用地總量。

  第二十四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專案所在地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但在惠州市區城市總體規劃重要控制區內的,核發前應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批准的詳細規劃提供出讓地塊的位置、範圍、規劃用地性質、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停車場***庫***、配套設施等項規劃要求後, 由國土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以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的,受讓方應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由國土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符合法定轉讓條件進行轉讓的,受讓方應當執行原出讓合同中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並由受讓方持國土主管部門批准的土地轉讓合同書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開發和經營土地活動中,未經原審批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變更出讓合同中的規劃要求。

  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分割轉讓的,該土地規劃確定的道路、廣場、公共綠地、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專案,必須在分割轉讓合同中明確受讓的實施責任。

  第二十七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抵押期間內,不得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使用性質和規劃要求;因債務需要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處分後,必須持有效法律檔案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廣場、綠地、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蹟保護區、市政公用設施、學校、醫療衛生、文化、體育、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公共停車場、車站等現有和規劃的用地,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臨時建設用地,必須先向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並取得其核發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國土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建設用地使用證。

  批准臨時建設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超過期限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無效。

  臨時建設用地有效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原審批部門可以作出終止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決定。

  退出臨時用地時,使用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劃要求整治環境。

  禁止在臨時用地上建永久性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四章 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所有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報建手續,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許可權核發:

  ***一***在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區內的,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二***在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及所轄各鎮內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由各縣***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在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區外惠城區人民政府所轄各鎮內的,由惠城區規劃辦核發; 其中與惠州市區城市控制區相銜接的建設工程,在核發前應先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稽核同意。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持書面申請報告、有關部門批准建設的檔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影印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檔案及用地紅線圖有效影印件,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收齊上述資料之日起20個法定工作日內提供建設工程規劃紅線及規劃與建築設計條件。

  ***二***根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建設工程規劃紅線及規劃與建築設計條件編制的建設工程規劃與建築設計方案,提交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三***根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設計方案,作出並持建設工程施工圖件正式辦理報建。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自正式報建之日起2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答覆,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申請者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按規定向城建檔案館***室***交付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資料保證金後,方可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應按規劃要求的期限開工和完工。建設工程的主體工程逾期未建成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依據城市技術規範、社會公共利益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作出變更設計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尚未開工又未事先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名稱應與用地、專案批文等證件上的單位或個人名稱相一致。

  第三十五條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在辦完施工手續後,應在開工前20個法定工作日內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現場放線、驗線後方可施工。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設計要求及有關設計規範、規定進行設計。建築單體方案和群體方案的設計,應考慮地方風貌和特色,形式要多樣化,空間藝術和第五立面要豐富。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和核定的座標、高程要求進行施工,不得侵佔城市公共用地作為施工場地。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經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確需修改立面、結構設計和變更使用性質、功能佈局的,必須報原審批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

  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未報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和擅自開***堵***外牆門窗、封閉陽臺、搭建棚蓋或在天台上建設建***構***築物。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紀念性建築區、城市綠地、體育運動場所、學校、機關辦公場所等區域內,不得建設與其無關的建***構***築物,不得拆除圍牆建設經營性的建***構***築物。

  城市道路兩側建***構***物的退縮地帶,為綠化和人流集散地,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

  在城市立交橋控制範圍內和城市橋樑、高架路、人行天橋引橋下,不得建設建***構***築物,城市立交橋的控制範圍內,應進行綠化。

  公路兩側規劃紅線外,在國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地方道路各10米範圍內應進行綠化,不得建設永久性或臨時性建***構***築物。

  第三十九條 在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中,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工程應按規劃配套建設和交付使用。未按規劃配套建設又不改正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暫緩受理該專案的城市規劃管理驗收和該建設單位其他建設工程的報建。

  第四十條 舊城區應實行分割槽成片改造,不得單棟改建、擴建和拆建。舊城區內危房的維修只准按原高度、原結構,在不影響四鄰安全,基本符合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進行。

  第四十一條 東江惠州轄區河段、西枝江惠州轄區河段整治和岸線利用,應符合城市防洪排澇、水質保護、道路交通、濱江綠化、文物保護及沿江建築景觀等要求,建設環境優美的風景遊覽河段。

  惠州轄區內海岸線開發、利用,應符合漁業、資源利用保護、港口發展、環境保護和發展濱海旅遊的要求,建設海濱遊覽海岸。

  第四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臨時建設,必須報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協調其他主管部門意見後,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佔用城市現有道路、規劃道路及建築退縮地帶。

  ***二***臨時建***構***築物,不得超過二層,高度不超過7米。

  ***三***臨時建***構***築物不得妨礙交通和消防通道。

  ***四***不得超過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辦理產權證書和買賣;使用期滿應自行拆除和按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要求清理現場環境。

  ***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決定。

  第四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定,應符合城市規劃。設定戶外廣告的地區、路段和設定要求,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廣告行政主管部門、城管、公安等有關部門劃定;廣告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會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戶外廣告申請進行會審。重要地區、路段廣告牌和單板面積或拼裝總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廣告牌等的設定,應經縣級以上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戶外廣告的設定不得阻礙城市景觀視線,不得影響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在國家機關、學校、公園、紀念碑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築控制地帶及各級人民政府禁止設定、張貼戶外廣告的區域內設定、張貼戶外廣告。

  第四十四條 設定戶外城市雕塑、紀念碑,應報縣級以上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在辦理專業管理其他驗收和全面驗收前,應報原審批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規劃驗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在法定工作日20日內予以驗收。符合城市規劃管理要求的,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不得投入使用和辦理接電、接水及房地產確權登記。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驗收合格6個月內,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報送該項建設工程的全套規劃與建設竣工檔案資料***含地下工程與管網及配套建設竣工資料***,經城建檔案館***室***簽收後如數退還檔案資料保證金。逾期6個月未報送或報送的檔案資料不全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並由城建檔案館***室***補測補繪該項工程的檔案資料,費用在該專案工程保證金中列支。

  第五章 城市勘測的規劃管理

  第四十七條 惠州市區城市規劃勘察測繪業務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縣***市、區***的城市規劃勘察測繪業務由各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地形圖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統一使用國家1954年北京座標系統、1956年黃海高程系統以及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

  第四十九條 凡進入惠州市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從事城市勘察測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需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交驗省建委統一核發的城市規劃勘測資格證書。

  承擔城市勘察測繪業務的單位,必須執行建設部頒發的城市勘察測繪規範、標準和規程。勘察測繪成果、資料必須經當地城市規劃勘察測繪管理部門審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按有關規定要求提供使用。

  第五十條 規劃測繪資料屬國家保密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抄、轉借和複製,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 城市規劃專用測量標誌是實施城市測繪工作的依據,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損壞測量標誌。如需移動,須按審批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章 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違法建設的查處,按以下分工進行:

  ***一***經審批的建設工程,建設和使用過程中發生違法建設的,由審批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查處;

  ***二***越權審批和其它違法審批建設的,由上一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查處;

  ***三***未經審批的違法建設,惠州市區***含惠城區範圍***的按市、區、各鎮***辦事處***《三級責任書》的規定分級查處;各縣***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由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查處。

  ***四***重要地區的違法建設、重大違法建設以及認為應當由其直接管轄的違法建設,由惠州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查處。

  第五十三條 各建設、施工、設計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各項建設工程的檢查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撓和刁難。

  第五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通知,協助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對不執行違法處理的建設工程不予撥款、工程結算,不予供水、供電,不予辦理戶口入戶、工商營業執照、房地產確權登記。

  第七章 處 罰

  第五十五條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構***築物。

  第五十六條 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准的用地單位、位置、界址或使用性質的,由原審批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設工程的申報手續;逾期不改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無效。

  第五十七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造成公用設施和其他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當修復或負賠償責任;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縣***市、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後,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改變使用性質和建築面貌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以上各項罰款的數額為單項工程土建總造價的5%至15%。

  第五十八條 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屆滿未退出的,或使用期限未滿但城市建設管理需要限期退出而不退出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強制執行。

  第五十九條 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不予補辦報建手續和辦理產權確認的,不得給予補辦報建手續和確權登記;明確保留使用或暫時使用的違法建設部份,不得買賣、租賃和轉讓,房屋產權登記時,應註明違法建設面積、位置和處理結論。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拆除時,違法部份不予補償和安置。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廣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第六十一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不停止違法建設強行施工的,城市規劃監察隊可採取措施強行停止施工;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限期拆除的違法建***構***築物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強行停止施工費、依法強制拆除費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

  第六十二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按期到指定單位繳交罰款的,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違法當事人未執行處罰決定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暫不受理該當事人其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報建申請和竣工驗收等事項,直至行政處罰執行完畢。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如下處理:

  ***一*** 對房地產開發、設計、施工的單位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罰款、降低其資格等級或取銷其資格的處分。

  ***二*** 對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的有關責任人提請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舊城區房屋改建、擴建規定,危及四鄰建***構***築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採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拒絕、阻礙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及城市規劃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對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造成違法的審批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既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南昌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 依法制定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和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必須依法報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檢查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和批准機關報告。

  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五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市城市規劃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並對縣***區***城市規劃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灣裡區、各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制鎮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其他各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授權,負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立開發區的,該開發區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並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開發區管理機構辦理該區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並對開發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時,工作人員應出出示城市規劃管理檢查證件,併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祕密和業務祕密。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建設用地的,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中郊區農民私有房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郊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核發。

  灣裡區、各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灣裡區、各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禁止買賣、塗改或者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依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經批准的建設計劃和有關資料,屬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持營業執照、資質證書、驗資報告等有效檔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點申請;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選址,核定用地位置、面積、界限和用途,提出規劃條件,發給選址意見書;

  ***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選址意見書後,應當委託持有規劃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作出詳細規劃,並將詳細規劃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稽核;

  ***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送審材料後15日內提出稽核意見,對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不予發證的,應當說明原因,給予書面答覆。依法以拍賣、招標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可憑拍賣、招標出讓合同直接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定的用地位置、面積、界限和用途。確需變更的,必須重新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城市規劃道路一側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承擔沿城市規劃道路紅線同等長度、城市規劃道路一半寬度用地面積的土地費用,以及拆遷安置等費用,並將該地無償移交市政建設主管部門,用於興建道路。出讓城市規劃道路一側土地時,出讓土地的價格應當包括前款所列各項費用。

  第十三條 市城市規劃區內的舊區一般不規劃零星建設用地。確需規劃的,必須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必須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臨時用地必須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禁止在經批准的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臨時用地期限最長為兩年。使用期滿或者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時,使用單位應當自行拆除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採挖砂石和土方、堆棄垃圾、回填水面,必須取得有關部門批准,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三章 建築工程規劃管理

  第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含臨街建築物的門面裝修***,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中私有房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頒發。灣裡區、各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灣裡區、各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與申請單位名稱一致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

  ***二***建設工程計劃的批准檔案或者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證明及其驗資報告;

  ***三***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詳細規劃圖;

  ***四***持有測繪資格證書單位按國家標準測繪的1∶500或者1∶1000地形圖;

  ***五***持有設計資質證書單位設計的建築施工圖。

  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後,應當在10日內按照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審查。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核心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不予發證的,應當說明原因,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九條 建築工程設計必須符合設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消防、環境保護、衛生防疫、文物保護、園林綠化、供電、電信、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城市防洪、人民防空等專業的規定或者規範。

  第二十條 城市舊區改建必須按照詳細規劃成街、在片地進行,嚴禁零星插建;房屋前後間距與房屋高度的比例不得小於0.7∶1;單位之間前後房屋的間距,按照各自房屋高度的相應比例分擔。

  第二十一條 建設住宅小區,必須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圖林綠化和市政公用、消防、文化、衛生、教育、商業、生活服務等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建設。城市新區房屋前後間距與房屋高度的比例不得小於1∶1。

  第二十二條 城市臨街建築物和其他地段高層建築物、大型公共建築物的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次幹道臨街建築物和其他地段高層建築物、大型公共建築物的建設需要提交兩個以上建設方案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其中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高層建築物、大型公共建築物的建設方案還應當送市建築藝術委員會審查,待方案審定後方可進行建築設計;

  ***二***主、次幹道臨街建築物的建築物應當按照規定沿城市規劃道路紅線後退,8層以下***含8層***建築物的建築線後退距離不得小於3米,8層以上建築物的建築線後退距離不得小於5米;

  ***三***主、次幹道臨街建築物的臨街面不得設定櫥房、廁所和敞開式陽臺;

  ***四***主、次幹道臨街建築物和其他地段的高層建築物、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採用裝飾材料貼面;其他臨街建築物的外牆應當粉刷或者貼面;

  ***五***臨街建築物的基礎、陽臺、雨棚、踏步、化糞池以及其他設施均不得超出城市規劃道路紅線,臨街面地下鋪設的管道及其配件不得外露或者凸出。

  第二十三條 城市舊區私有房屋一般不予翻修、改建。確屬危房需要翻修、改建的,應當維持房屋的原來位置、面積和層次。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開工的,可以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3個月。逾期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延期期滿仍不開工的,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禁止買賣、塗改或者轉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確需改變的,必須重新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前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放線,未經放線不得開工;完成基礎工程後,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合格,方可繼續施工。

  第二十八條 設計單位必須按照經批准的詳細規劃設計,對未提供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工程,設計單位不得設計。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施工,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四章 道路管線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下列城市道路、管線工程,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城市道路、橋涵、立交橋、人行天橋;

  ***二***人防工程、地下人行通道、地下隱蔽工程;

  ***三***排水管道、供水管道、煤氣管道、熱力管道;

  ***四***電力、電信、廣播、電視傳輸、路燈、電車、交通控制線路。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灣裡區、各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灣裡區、各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三十條 申請城市道路、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設工程計劃的批准檔案;

  ***二***建設工程地段標有城市道路紅線的地形圖和平面設計圖;

  ***三***城市道路和主要幹管的交叉口設計圖、縱橫斷面圖及其附屬設計圖,幹線的杆型圖及其附屬設施圖。

  第三十一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城市道路、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對不予發證的,應當說明原因,給予書面答覆。

  第三十二條 管線工程建設需要開挖城市道路的,應當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有關部門辦理城市道路開挖手續後方可施工。因突發性事故需要搶修管線的,有在管線部門可先行搶修,但必須在7日內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管線工程規劃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市道路中心線東側或南側為強電線路,西側或者北側為弱電線路;

  ***二***同類管線合併,電纜集中的地段建設電纜套管、管溝;

  ***三***臨時性管線讓永久性管線,非主要管線讓主要管線,壓力管道讓重力式管道,小口徑管道讓大口徑管道,柔性管道讓剛性管道。

  第三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一般不得新建高壓架空線和架空管道。城市舊區現有架空管線可以共杆的應當共杆,並有計劃地逐步埋入地下。

  第三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管線工程需要遷移其他管線時,有關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服從統一規劃,配合施工,並辦理遷移所需的工程費用。

  第三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橋涵、立交橋、人行天橋,地下人行通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在開工前兩個月釋出公告,向有關管線權屬單位提出新建或者遷移管理要求。有關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根據要求編制各自的配合施工計劃,並在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施工前安排管線施工。

  第三十七條 城市道路、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建設,並不得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放線;管線埋設後,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檢查、複核方可復土。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而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佔用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佔用的土地由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四十條 未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用地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對其建設申請不予審批。

  第四十一條 買賣、塗改或者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上述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非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二***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處以土建工程總造價5%的罰款;

  ***三***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處以土建工程總造價4%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影響城市規劃不能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二***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土建工程總造價4%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設計單位不按照經批准的詳細規劃設計、對未提供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工程進行設計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工程設計費,並分別處以工程設計費10%、15%的罰款。

  施工單位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施工、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工程進行施工、對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工程進行施工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處以土建工程總造價3%、4%、5%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臨時用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逾期不自行拆除,或者在使用期限內因城市建設需要拒不拆除的,由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並由臨時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承擔拆除所需費用。

  第四十六條 罰沒處罰必須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沒收入必須全額上交同級財政;沒收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歸國家所有,由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管理。

  第四十七條 被罰款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接到罰款決定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繳納罰款。逾期繳納的,按日加收罰款總額5%的滯納金。

  第四十八條 阻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二***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的;

  ***三***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故意刁難、設定障礙、或者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四***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

  ***五***洩露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技術祕密和業務祕密的;

  ***六***其他失職、瀆職的行為。

  漢中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有序推進城市建設,提高人居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漢中市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標準、規範,結合漢中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區具體範圍包括:城市中心區***含漢臺城區、大河坎、褒河車站、漢中經濟開發區***,河東店、鋪鎮、周家坪、聖水四個城市組團,以及石門、南湖、紅寺湖、天台山、道子嶺、梁山風景名勝區。

  本規定所稱各項建設活動指新建、擴建、改建和翻建各類建***構***築物、市政設施、防洪設施、人防設施、廣告設施、城市雕塑,以及建築外部裝飾裝修等各類工程建設活動的總稱。

  第三條 漢中市人民政府對城市規劃實行集中統一領導,設立漢中市城市規劃委員會指導城市規劃工作,協調解決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涉及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漢中市城鄉建設規劃局是漢中市城鄉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規劃工作,具體負責城市規劃區內一切建設活動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建設,應按法定程式向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派出機構進行申報。

  城市中心區***除漢中經濟開發區外***的所有建設專案統一在漢中市規劃報建大廳申報,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漢中經濟開發區及河東店、鋪鎮、周家坪、聖水組團內的建設專案,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該區設立的派出機構辦理。在派駐機構設立前,上述組團內的建設專案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所在縣區規劃管理部門辦理。

  石門、南湖、紅寺湖、天台山、道子嶺、梁山等風景區內的建設專案,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辦理。

  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的規劃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第七條 實行城市規劃建設專案公示制度。凡城市重要規劃、建設專案,規劃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均應通過適當方式進行公示。

  城市建成區內的改造、插建專案及其他易引起建設糾紛的建設專案,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進行批前公示。所有批准實施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現場進行批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各類重大違法建設專案,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通過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形式,將違法建設內容及處理結果及時向社會進行公佈。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式報原規劃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編制調整方案。調整後的城市規劃,應按照規定程式重新審批。

  第九條 對有違法建設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職權範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新徵用地進行建設時,應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凡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專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提供土地。

  《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逾期未辦完用地手續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即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出讓、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出讓、轉讓合同必須附具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凡未附具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或擅自變更規劃設計條件出讓、轉讓土地的,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凡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批准內容的建設專案,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規劃確定的學校用地、醫療機構用地、綠化用地、市場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市政設施用地、體育運動場地、文物保護區等城市公共設施專用土地,其用地性質、範圍、規模原則上不予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規定程式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重大專案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准。

  其他各類用地性質需進行變更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實施城中村改造,宜以“村”為單位成片進行,用地規模不小於20000平方米。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實施單位或機構必須嚴格控制開發建設強度,並應同時配套建設完善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城中村改造的綠地率不應低於25%。

  第十四條 面積小於2000平方米的城市零散用地,一般不得單獨用於商品住宅的開發建設。確需進行開發的,必須在相鄰地塊擴大用地範圍或與相鄰單位達成協議,統一規劃和建設。 因特殊原因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單獨進行商品住宅開發的零散用地,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零散用地開發建設的綠地率不應低於25%。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兩邊的建設單位,應以道路中心線為界代徵市政公用建設用地,交城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三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十六條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依法對建設工程設計圖紙進行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涉及消防安全、環境保護、市政公用、人民防空、衛生防疫、園

  林綠化、道路交通、城市防災等問題的,建設單位應同時提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稽核意見。 第十七條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申報的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批准後,下達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

  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有效期為一年。逾期未申報施工圖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即自行失效。

  第十八條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的建築施工設計圖審查批准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適用於辦理除房屋產權證書之外的其他相關手續,正本作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法定依據之一。凡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不得進行工程施工;凡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的,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有效期為一年。逾期未開工建設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即自行失效,建設單位應重新申報工程設計方案及施工圖。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規劃專項驗收。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在6個月內將竣工資料報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存檔後,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

  本及《建設工程規劃專項驗收合格證》換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通過規劃驗收:

  ***一***未依照規劃許可內容進行施工的;

  ***二***未拆除用地範圍內各種臨時設施及應拆遷建築物的;

  ***三***未完成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及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

  ***四***違法建設行為未處理完畢的;

  ***五***其他不符合規劃驗收要求的;

  第二十條 重要城市規劃及政府投資建設的重要公共建築,設計方案應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取。城市重點地段的詳細規劃、主要景觀道路沿線的重要建築以及城市大型公共建築,設計方案報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 涉及歷史遺蹟***遺址***、文物保護單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建設專案,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經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構***築物,應符合文物保護有關規定的要求,並按批准的相關規劃執行,其建築體量和形式應與遺址歷史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

  第二十二條 高層建築及周邊建設情況較複雜的建設專案在申報建築設計方案時,除規定的報送內容外應同時報送擬建建築日照分析報告。日照分析報告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 日照分析報告由建設單位自行委託具有乙級以上資質***含乙級***,並具有日照分析能力的民用建築設計或規劃設計、諮詢單位編制。

  第二十三條 居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審時,除規定的報送內容外應同時報送《公共服務設施配建圖》及附表,明確配建設施的名稱、具體位置和建設規模。詳細規劃批准後,建設單位應將審定的規劃總平面圖在區內顯要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相關部門應按照已批准圖紙的內容,加強對公共服務設施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建設專案修建性詳細規劃***或總平面佈置***批准後,如規劃用地範圍內涉及房屋拆遷,建設單位必須在所有拆遷工作基本完成並具備建設條件後,方可進行單體建築的建設。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主幹道兩側及城市廣場周圍,一般不得建設住宅樓、商業住宅綜合樓及公寓式辦公樓。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建設的,建築立面必須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臨街不得設定開敞式陽臺,封閉式陽臺外側不得設定晒衣架。

  第二十六條 城市主、次幹道兩側地界相鄰的單位臨街進行建設時,在滿足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地界兩側的建築應聯體建設。

  第二十七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嚴禁擅自變更。已建建築物需改變規劃許可內容時,應按規定程式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重大專案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規劃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各類建設專案時,建設單位除應完善自用市政基礎設施外,必須配套建設城市規劃確定的各類市政公用設施專案。市政公用設施專案應與建設專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二十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橋樑、管線等各類市政公用設施,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式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工程設計方案及施工圖,並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建設。

  第三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專案法人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專案法人單位應在3個月內將竣工資料報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存檔。

  第三十一條 批准的管線工程,必須嚴格按照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敷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確因客觀條件限制暫時不能按規劃要求敷設時,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改設臨時管線。但城市建設需要時,敷設的臨時管線由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進行遷移。 第三十二條 城市通訊管道的建設實行特許經營。獲得特許經營權的建設單位按照規劃要求完成管道建設後,應將建設總容量15%的管孔無償上繳市政府,由市政府統一調配使用。

  第五章 臨時用地及臨時建設規劃管理

  第三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必須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使用手續。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為兩年,使用期滿后土地使用人必須及時自行拆除臨時用地範圍內的一切臨時建***構***築物。確需延期使用的,應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第三十四條 城市中心區內嚴格控制臨時建設活動。城市規劃一環路範圍內,規劃紅線寬度20米以上***含20米***道路兩側,嚴禁建設除臨時施工設施外的各類臨時建築;城市規劃一環路範圍以外,規劃紅線寬度30米以上***含30米***道路兩側,嚴格控制建設臨時建築。

  第三十五條 單位或個人需要修建臨時建築時,必須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臨時建築一般不得超過兩層,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三層。

  臨時建築使用期限為兩年,使用期內不得出賣、轉讓。使用期滿後,建設單位必須及時予以無償拆除。確需延期使用的,應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街道、廣場、建築物上設定廣告牌、公交站牌、電子屏、大型霓虹燈等臨時性標誌和設施,必須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設定位置、設計方案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

  已設定的各種廣告牌、公交站牌、電子屏、大型霓虹燈等設施,在使用期滿後必須及時自行拆除。確需延期使用的,應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第六章 主要規劃技術控制指標

  第三十七條 相鄰地界建築之間應按照有關規定保持建築間距,建築間距由相鄰建築物按高度比例共同承擔。舊建築物在規劃中屬保留使用的,建築間距應由新建建築退讓;舊建築物在規劃中屬拆除的,在滿足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築間距可適當縮減。

  第三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南北向平行佈置的多層居住建築之間的最小正面建築間距,在規劃一環路範圍內應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2倍,在規劃一環路範圍以外應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3倍。其他佈局形式的居住、非居住建築的間距控制標準,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臨時建築以及未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改變原設計使用性質的建築物成為被遮擋建築時,建築間距可不按上述標準控制。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時,建築密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建築

  多層住宅區***4~6層***建築密度不大於30%,容積率不大於1.8;中高層住宅區***7~12層***建築密度不大於28%,容積率不大於2.2;高層住宅區***大於等於13層***建築密度不大於20%,容積率不大於3.5。古城範圍內中高層及高層住宅區容積率不大於2.0。

  ***二***商業、辦公建築

  多層建築,建築密度不大於40%,容積率不大於2.0;高層建築,建築密度不大於30%,容積率不大於4.0***古城範圍內不大於3.0***。

  上述指標為上限控制指標,已編制詳細規劃地段內的建設專案按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建設基地內原有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已超出上述規定限值的,不得在原有基地範圍內進行插建、擴建和加層。

  第四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時,配建的綠化用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般性建設專案,在城市規劃一環路以內區域,綠地率不得低於30%;在城市規劃一環路以外區域,綠地率不得低於35%。

  科研教育、醫療衛生類建設專案綠地率不得低於35%;文物古蹟、紀念性公園綠地率不得低於50%。各級居住區公共綠地設定應同時滿足以下標準:

  居住組團 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少於0.5平方米/人,且集中公共綠地面積不小於400平方米。 居住小區 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人,且集中公共綠地面積不小於4000平方米。

  居住區 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人,且集中公共綠地面積不小於10000平方米。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時,配建的停車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停車泊位***含地下停車泊位***

  商業建築 2.5個/1000平方米建築面積,同時每1000平方米建築面積設1-2個地面裝卸貨泊位

  辦公建築 5個/1000平方米建築面積,同時每2000平方米建築面積設1個地面裝卸貨泊位。 住宅建築 30個/100戶

  賓館酒店等娛樂場所 7.5個/1000平方米建築面積

  二、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含地下停車泊位***

  商業建築 30個/1000平方米建築面積

  辦公建築 25個/1000平方米建築面積

  住宅建築 150個/100戶

  賓館酒店等娛樂場所 20個/1000平方米建築面積

  配建的停車場***庫***建成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佔用。

  第四十二條 各級居住區開發建設時,應按以下標準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文體活動場所、農副產品市場等公共服務設施。

  居住區按照每千人用地面積200—600平方米、建築面積100—200平方米指標配套建設青少年文化、體育活動中心,並同時按照每處用地面積1500—2000平方米、建築面積1000—1200平方米指標配套建設農副產品市場;居住小區應按照每千人用地面積40—60平方米、建築面積20—30平方米指標配套建設青少年文化、體育活動站,並同時按照每處用地面積800—1500平方米、建築面積500—1000平方米指標配套建設農副產品市場。

  各級居住區應同時配套建設不小於20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社群服務中心。社群服務中心包括社群警務室、醫務室、物業管理用房等社群服務用房,宜獨立設定。

  第四十三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各類建築物,在已編制詳細規劃的地段,建築退讓道路紅線距離應按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在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地段,建築退讓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按下表控制。影劇院、展覽館、體育館、遊樂場等公共建築及規模較大的商業建築,其退讓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應在上述基礎上再作適當增加。建築物退讓規劃道路紅線最小距離***米***

  第四十四條 建築物退讓道路紅線後的用地,建設單位應合理佈置綠化、小品等環境設施,或安排為人流疏散、社會臨時停車場地,不得圈佔為單位內部停車用地,不得建造任何永久性設施。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築物需要與街道分界的,應當採用透景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草坪等作為分界,不得建設實體性圍牆。因特殊需要確需砌築的實體圍牆,形式應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四十五條 在城市主、次幹道兩側及重要公共活動場所周圍建設高層建築,當建築高度小於50米時,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不宜大於80米;當建築高度大於50米時,其最大連續展開面寬不宜大於6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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