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需要具備哪些防騙的技巧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0日

  經商是一條具有很多風險的道路,一不小心就會掉進***的陷阱,因此,掌握做生意的防騙知識,是很有必要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做生意防騙的知識,希望能幫到你們。

  做生意防騙的知識

  1、不要盲目從眾

  這種有人賣貸,有人假裝買貨、以招攬顧客騙人的方法,亦稱“做籠子”,其實都是說給顧客聽了,演給他人看的,我們稱這種手法“假賣假買”,騙子們以假買賣成交消除他人疑慮,騙取他人錢財。瞭解了此種騙術的過程和特點,就知道了防騙的措施——保持冷靜,勿從大眾,儘量避免被動性的交易。

  2、嚴格監控所購商品

  調包計,商界常見騙術之一。騙子出售某種商品,讓你看到的是優質樣品;或讓你驗看的是真貨,待貨物運到時,才發現交來的是假貨;或在你考察時看到的是新機器,待你收貨時,方知是被淘汰的舊機器。

  3、不要讓對方找到藉口

  藉口在商場交易是屢風不鮮,從談生意到貨物交易、租憑承包、工人工資變動等直接的經營活動無所不在。它有時可看作商場交易是一種技巧,有時又是用來進行***的手段。合理、適當地利用藉口可使你生意成功,但不善於對付他人藉口,也會使你受騙上當或給生意帶來麻煩。

  4、防止“釣魚”騙術

  這類騙術的一般方法是:先與企業簽定小額合同,認真履行,取得信任後再籤大宗鉅額合同行騙;或與企業簽定大宗鉅額合同,先付小額貸款、定金,或採取行賄、回扣等圈套騙取貸物。

  5、要做好事前事後工作

  商場上常有這樣的情形:作為供方的你,不遠千里,辛辛苦苦地把貨物運到對方指定的地點,對方卻以“貨物質量差”等理由,把你的貨物拒之門外,或者拒付貨款。這多為需貨方的欺詐手段。對付需方欺詐,除預先訂好具體、明確、公平的貿易合同及封存自己貨物樣品外,還應請法律顧問或訴諸法院。

  6、鋪面出租方防止租憑欺詐

  簽訂出租合同,訂好全面、完善的細則或條款,尤其必須在合同上標明鋪面固有的裝置、工具、貸物等固定資產的細目,說明其數量及質量,承包方使用範圍,損壞賠償方法等,說明鋪面租金的義付方式,確定租金數額;請有關部門給予公證;收取定金或押金,以適當的人際交往方式瞭解所有租方成員情況。

  商業欺詐的主要特徵

  1.欺騙性強。

  商業欺詐往往披著合法的外衣,欺騙性很強。商業欺詐的主體一般都是經過註冊的公司法人,經營形式上合法的業務,甚至還辦理了工商執照、稅務登記、司法公證等。由於欺詐者披著合法的外衣,因此欺騙性較強,致使很多人受騙。

  2.危害性大。

  商業欺詐往往在***即將敗露或達到預定欺詐目標的臨界點時,***者便會攜款逃之夭夭。因此,受騙的損失很難通過司法途徑得到補償,嚴重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有的甚至傾家蕩產,引發了很多群體性事件,社會影響惡劣。因此,商業欺詐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扭曲了市場對資源的正常配置,導致市場訊號失靈,巨集觀調控難度加大,社會交易成本上升,造成了大量的經濟損失。據統計,我國每年因製假售假等各種商業欺詐行為對國民經濟造成的損失佔國內生產總值的5%左右。

  常見的商業陷阱

  1、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是最常見的一種,設陷者往往利用合同並以“法律”的招牌來引誘對方*,其表現形式為:①名片***騙***主體: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註冊資本,不能提供營業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僅只有個人名片***標有公司、職務、通訊地址、電話等***,這種商人無法人資格,常以東南亞、港澳臺等地公司名片出現,並以中間商自居收取佣金。②變更條款:如變更合同主體條款,***者稱因各種原因建議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約,受騙方往往輕易答應而*;變更合同運輸條款,改班輪運輸為租船運輸;變更支付條款,改信用證支付為託收或匯付;變更檢驗條款,要求改為外方檢驗機構。③不籤書面合同:設陷者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1條為由,並振振有詞提出,外貿公司可不必擔心沒有書面合同,只要雙方認同即可。④利用條款:在國際貿易實踐中,許多設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條款不完善製造不完善條款進行欺詐,主要表現在下列條款方面:如品質條款、索賠條款、擔保條款、違約金條款等等,設定陷阱。

  2、信用證“陷阱”

  信用證結算方式是國際貿易結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國外客戶為了矇蔽外貿公司常常以可開立信用證來獲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貿公司往往在未

  瞭解對方信譽情況下,被信用證所“信任",忽視採取防範措施。在信用證的內容上設陷者在其信用證中規定一種條款,這種條款能否實現完全取決於開證人,受益人無論進行何種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這就是利用信用證“軟條款”進行***的“陷阱”。

  常見軟條款有以下幾種型別:①暫不生效信用證,待進口*簽發後通知生效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後再通知信用證生效;②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日期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徵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③貨到目的港後通過進口商檢驗後才履行付款責任;④指定受益人必須提交國外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由申請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證書等等,此類欺詐常發生於CFR/CIF合同。

  3、單證“陷阱”

  目前,在進出口貿易的各個環節中,單證是經營過程中的主要依據和憑據,正是這種特性,設陷者挖空心思,大做文章,真真假假,以假亂真,在外經貿實踐中,設陷入一般在下列單據中製假較多:一是出口報關單;二是外匯水單;三是合同;四是匯票、本票;五是提單。還有的偽造全套單據和信用證要求相符,使銀行因表面上單證相符無條件付款,從而達到欺詐目的,這是一種出現機率較高的欺詐方式。根據《UCP500》規定,受益人要提交商業*、匯票、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鐵路運輸提單、航空運單、承運貨物的收據***等,其中,海運提單是最主要的單據,還有我國進出口管理中的報關單、外匯水單、*等,均是重要單據。***者偽造內容,設定假公司開具假單證,有的甚至通過剪接,塗改偽造信用證等。

  這種偽造單證,如外貿公司不能識別往往受騙*,掉人單證“陷阱”,後悔莫及。

  4、運輸“陷阱”

  進出口貿易運輸環節的“陷阱”,是最不易讓人識破的,因為海洋運輸和多式聯運環節多、週期長、手續繁雜,所以一些設陷者,大多以中國進口大宗原材料或大宗國內急需商品為名勾結信譽不好的小船東或運輸代理商偽造運輸提單騙取國內貨款,而後逃之夭夭。還有的通過倒籤提單和預借提單欺詐、租船合同欺詐、轉航欺詐、船東濫用免責條款欺詐、海上保險欺詐等。他們欺詐的共同特點是具有國際性、複雜性和敏感性。由於運輸環節多,涉及到複雜的法律和專業技術知識,有的公司不請教律師就僥倖決策,或輕信一些信譽不好的運輸代理商,往往受騙*。

  5、結算“陷阱”

  在出口方面:現在許多不法商人,往往打著市場行情不好,需要時間推銷等幌子,並採改證手法來拖延結算時間,如L/C出了幾批貨後改D/P、D/A,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D/P、D/A遠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後,雖然對方聲稱自願支付延期利息,實質上不法商人等待貨物到港後,如市場不好,即申請拒付。還有的稱可開立信用證,但遲遲不開出,幾經外貿公司催促,才告知“證已開出,可先發貨,此時船期臨近,待收到信用證後又發現多處條款不符,只好改匯付***匯付僅屬商業信用***,此時設陷者收回未寄出的正本匯票,給外貿公司造成錢、貨兩空的損失。

  在進口方面:對方則提出要外貿公司開證,以假進口來進行騙匯。

  在加工貿易方面:多則採用其他手法來設陷騙取資金。

  6、退稅“陷阱”

  在進出口業務中,退稅已是設陷的高發環節,設陷者往往抓住退稅率較高的出口商品,以不要退稅款為誘餌,矇蔽外貿公司,使不少外貿公司*,還有的提出退稅要快或只要一半稅款,並要求外貿公司先墊付稅款,同時表示單據齊全沒有問題。因為***人一般能提供增值稅****但是虛開的,手法使人難以識別***、繳款書等,所以使得外貿公司在心理上降低了防範意識。當然退稅陷阱由設陷人設定有配套的機構,如專門的“銷售公司”、專門的“提供增值稅*的機構”、專門的“人員”,並聯成一片,一環套一環,使人難以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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