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共享單車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9日

  自從共享單車出現以來,人們在享受出行便利的同時,各種對共享單車的破壞行為也層出不窮。那麼,破壞共享單車的行為違法嗎?破壞共享單車又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共享單車哪些破壞行為會被***呢?跟著小編一起來解一下吧!

  _共享單車哪些破壞行為會被***_破壞共享單車的行為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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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毀共享單車應如何擔責?

  3月,北京發生了首例ofo單車使用者因主動保護共享單車而受傷的事件。市民張女士稱,其在3月10日騎行共享單車至西直門公交站臺,恰逢一男一女準備使用附近的另一輛小黃車,但該車的資訊被人塗改,導致該男子不能使用。於是該男子就用手拔輪胎氣門芯,用鑰匙撬車胎,並唸叨:最好誰都別用了。張女士上前進行制止,但被該男士拽到身前,對其進行了毆打。幸好張女士接受醫院治療後身體並無大礙,警方目前已介入此事。像這樣因無法使用單車、激情損毀車輛的使用者絕不只此一例,更有甚者,因共享單車壞了一些人的生意,所以慘遭“毒手”,扔進水溝、卸車輪、剪鏈條等現象屢見不鮮。

  裴小星指出,對於上述單純對單車進行惡意破壞的行為,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對這種行為的定性是“故意損毀公私財產”,而對於此種行為的處罰則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而情節更為嚴重者,則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亂停放行為應承擔什麼責任?

  共享單車受到廣泛歡迎的原因之一就在於其使用的便利,具體表現包括共享單車是無樁停放,但這也間接帶來了目前共享單車被詬病最多的問題——違法佔道、亂停亂放。

  前不久,北京市門頭溝區近百輛共享單車因不當停放等原因被集中收繳至特定區域,事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後經過多方協商這些單車均被運營商取回並重新投入使用。近日,朝陽區龍源創意文化園內也被發現有近300輛共享單車被集中停放在一處小院內,據園區負責人表示,共享單車被扣都是因為在園區內違章停放,或影響了正常的道路通行,公司曾約談摩拜和ofo的相關負責人,後摩拜派專人在院內巡視,而被扣的單車也陸續被運走。

  單車被清理、收繳的現象並不只在北京發生,上海、深圳等城市也發生過類似情形,原因還是亂擺亂放,影響公共秩序。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南磨房法庭法官裴小星認為,對於上述隨意停放共享單車的行為,很難歸結到運營商身上,基本都是因為使用者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把單車停放在指定的地點所致。因此,對於共享單車亂停放的行為,公安機關可適用相關行政法規對隨意停放單車的個人進行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同時應考慮到使用者停放單車的位置,以及停放時的主觀想法,是基於故意還是疏忽大意等情況,通過刑法中的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予以規制。

  私佔單車行為如何定性?

  私佔,即為私自佔有,主要表現是為了方便使用,以上鎖、藏匿等方式將單車據為己有。共享單車所共享的並非單車的所有權,所有權理應歸於單車的運營商,其共享的僅僅是使用權,且這種使用是一種臨時的租用,使用者只是短時間內租賃單車的人,因此更加無權去隨意存放單車。

  今年2月中旬,北京市西城區公安分局福綏境派出所的民警在巡邏過程中發現一家底商門前停放的共享單車被人私自上了鎖,民警便在隨後幾天的巡邏中多留了心。偶然發現一名女子騎行ofo共享單車到店後,便用自己的鎖將單車鎖在門口。待女子要騎車離開時,民警將其攔住。經調查發現該女子就是店鋪的老闆,公安機關因該女子的私佔行為對其處以5天的行政拘留。

  無獨有偶,2月下旬時,北京火箭軍總醫院的兩名護士也因私自給共享單車上鎖、想要一直據為己用,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5日。

  裴小星認為,上述私佔行為均系使用者給共享單車私自上鎖、非法佔有,但使用者自己也因此喪失了收回押金的權利。註冊過共享單車的都應當知道,使用單車之前必須向運營商先交納一定的押金,摩拜單車的押金為299元,ofo單車的押金為99元。使用者以單純使用為目的上鎖行為在性質上難以被認定為盜竊,從財物數額上亦不太可能被定性為侵佔罪,但根據租賃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在使用者一直保持使用單車的情況下,運營商可以不退還其相應的押金。同時上鎖的行為也導致其他使用者無法使用該單車,侵犯了經營商的財產權益,因此在經營商主張權利的情況下,使用者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考慮到共享單車的公共屬性,私佔行為會對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經營商的經營管理都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在上述兩起治安案件中公安機關對使用者處以5天的行政拘留,尺度並不嚴格,可謂小懲大誡”。

  裴小星還指出,上述行為的前提都是發生在合法租賃單車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並未處在合法用車的過程中,經營商不具備以押金約束行為人的手段,對於行為人的上鎖私佔行為,都可以定性為“盜竊”,輕則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重則構成犯罪。

  共享單車哪些破壞行為會被***?

  1.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拆卸車輛鎖具、改變車身顏色等行為,竊取車輛零部件或車輛,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盜竊違法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

  數額達到二千元以上的,可按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2.行為人實施撬砸車輛、破壞二維碼等行為,故意毀壞或者損壞車輛完整性,使車輛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價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故意損毀財物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

  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或者實施了三次以上破壞車輛行為,或者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損壞車輛的,可按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3.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無事生非、任意損毀、佔用車輛,破壞社會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

  任意損毀、佔用車輛價值達到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按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4.行為人在單車車身二維碼之外另行設定二維碼,使使用者誤掃進行電信***,騙取少量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

  數額達到三千元以上的***電信網路******,可按***罪追究刑事責任。

  5.行為人以獨自使用為目的,蠻不講理,採取加裝私鎖、藏匿等手段非法佔用車輛,可按尋釁滋事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但是,對雖然加裝私鎖,但每次使用均付費的,不應予以治安處罰。對加裝私鎖又逃避付費的行為,在查處時亦應區分情節,對於初犯的,予以批評教育,不予處罰;對於經批評教育後拒不改正的,或者佔用持續時間較長的,可按尋釁滋事予以治安處罰。

  損壞共享單車的行為:

  1、盜竊車輛或者零部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拆卸車輛鎖具、改變車身顏色等行為,竊取車輛及其零部件。

  2、惡意損毀。實施撬砸、焚燒車輛、破壞二維碼等行為,故意毀壞或者損壞車輛完整性,使車輛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價值。

  3、私自上鎖,非法佔用。以獨自使用為目的,蠻不講理,採取加裝私鎖、藏匿等手段非法佔用車輛。

  4、尋釁滋事。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無事生非,將車輛故意丟棄到江河湖泊,或者其他不易發現的地點、部位。

  5、利用二維碼實施***。在單車車身二維碼之外另行設定二維碼,使使用者誤掃進行電信***,騙取財物。

  
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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