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對廣告的定義?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廣告法》怎樣定義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廣告法界定的廣告是什麼?

廣告法用詞規範:   (一)標題通用類: 1、避免出現主觀色彩的字眼,如“驚現”、“驚爆”、“竟然”、“竟”、“膽敢”等,標題不得使用侮辱個人、民族和國家的字眼。   2、 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名牌”、“優秀”、“資深”、“最佳”、“最賺”“超賺”、“第一”、“唯一”、“最新”、“最高”“最先”、“巨星”、“著名”、“第一品牌”等絕對性和誇大用語。   3、“奢侈”、“至尊”、“頂級享受”等帶有炫富內容的廣告語禁止出現在各類廣告中。   (二)行業通用類   1、教育類:(1)民辦學校及培訓機構招生廣告,廣告中一律不得出現“最好”、“資深教師”、“名牌”等詞語。  (2)文化輔導類招生廣告或簡章,廣告中一律不得出現“最好”、“最佳”、“金牌”、“名牌”、“優秀教師”、“資深教師”等用語。   2、房產類:   (1)宣傳詞語使用要規範:規定房產廣告在詞語使用上有一些禁區: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席、樓王、極品、冠軍、絕版等絕對性和誇大表述房地產項目的詞語及其類似詞語;不得出現未經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確認的評比、排序等對房地產項目綜合評價的內容;不得出現融資和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等變相融資內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資回報等承諾,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   (2)不得濫用最低價攬客:規定使用“起價”、“最低價”等文字描述房地產價格的,字體、字號應相同;對使用“一口價”、“清盤價”等詞語描述房地產價格的,如果僅為指定房源價格,必須加以註明,否則視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價格。   (3)化妝品:規定“迅速修復受紫外線傷害的肌膚”、“×天見效”、“全面升級”等均被列為禁用詞語。   (三)社會生活類的禁用詞   1、報道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強烈評價色彩的詞語。   2、醫藥報道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等詞語,藥品報道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最高技術”“最先進製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葯”等詞語。   3、對文藝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詞語,一般可使用“文藝界人士”或“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4、對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報道,不使用“親自”等形容詞。   5、新華社通稿中不應使用“哇噻”“媽的”等俚語、髒話、黑話等、如果在引語中不能不使用這類詞語,均應用括號加註,表明其內涵、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髒語進行縮略後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報道中使用。

廣告法說的具體是什麼

廣告法用詞規範:

(一)標題通用類:

1、避免出現主觀色彩的字眼,如“驚現”、“驚爆”、“竟然”、“竟”、“膽敢”等,標題不得使用侮辱個人、民族和國家的字眼。

2、 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名牌”、“優秀”、“資深”、“最佳”、“最賺”“超賺”、“第一”、“唯一”、“最新”、“最高”“最先”、“巨星”、“著名”、“第一品牌”等絕對性和誇大用語。

3、“奢侈”、“至尊”、“頂級享受”等帶有炫富內容的廣告語禁止出現在各類廣告中。

(二)行業通用類

1、教育類:(1)民辦學校及培訓機構招生廣告,廣告中一律不得出現“最好”、“資深教師”、“名牌”等詞語。  (2)文化輔導類招生廣告或簡章,廣告中一律不得出現“最好”、“最佳”、“金牌”、“名牌”、“優秀教師”、“資深教師”等用語。

2、房產類:

(1)宣傳詞語使用要規範:規定房產廣告在詞語使用上有一些禁區: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席、樓王、極品、冠軍、絕版等絕對性和誇大表述房地產項目的詞語及其類似詞語;不得出現未經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確認的評比、排序等對房地產項目綜合評價的內容;不得出現融資和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等變相融資內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資回報等承諾,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

(2)不得濫用最低價攬客:規定使用“起價”、“最低價”等文字描述房地產價格的,字體、字號應相同;對使用“一口價”、“清盤價”等詞語描述房地產價格的,如果僅為指定房源價格,必須加以註明,否則視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價格。

(3)化妝品:規定“迅速修復受紫外線傷害的肌膚”、“×天見效”、“全面升級”等均被列為禁用詞語。

(三)社會生活類的禁用詞

1、報道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強烈評價色彩的詞語。

2、醫藥報道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等詞語,藥品報道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最高技術”“最先進製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葯”等詞語。

3、對文藝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詞語,一般可使用“文藝界人士”或“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4、對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報道,不使用“親自”等形容詞。

5、新華社通稿中不應使用“哇噻”“媽的”等俚語、髒話、黑話等、如果在引語中不能不使用這類詞語,均應用括號加註,表明其內涵、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髒語進行縮略後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報道中使用。

廣告法中哪些是算違法的

(一)非法經營廣告

非法經營廣告是指違反《廣告法》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證照,擅自承辦廣告業務或超出核準的經營範圍從事廣告經營活動。非法經營廣告的具體行為如下:

1.無證經營廣告,即沒有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無論是從事常年性的廣告經營活動,還是從事臨時性廣告經營活動,都屬於違法行為。

2.超出經營權限範圍經營廣告。《廣告經營許可證》對廣告經營的範圍有明確的界定。凡超出經營範圍的廣告經營活動,均屬非法經營。

3.新聞單位內部非廣告經營部門從事廣告經營活動,以及新聞工作者借採訪名義招攬廣告等。

4.外國企業或組織、外籍人員未經中國的具有外商廣告經營權的廣告經營單位的代理,直接在中國境內承攬廣告。

5.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承辦經營性印刷品廣告、贊助廣告、大量發行郵寄廣告等。 對於非法經營廣告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無證照或超越經營範圍經營廣告業務的,取締其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發佈虛假廣告

虛假廣告,是指以欺騙方式進行不真實的廣告宣傳。 發佈虛假廣告的具體行為如下:

1.廣告主介紹的商品、服務本身即是虛假的。 (1)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性能、功效等的說明,不符合商品的實際質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變食品、藥品、農藥等特殊商品的《廣告審批表》批准宣傳的內容,進行虛假、誇大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3)利用虛假廣告招生辦學、培訓技術。 (4)發佈虛假的“致富信息、實用技術”廣告騙取錢財。 (5)無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郵購為名騙取購物款,非法牟利。

2.廣告主自我介紹的內容與實際不符。 (1)謊稱自己已取得生產許可證、商品註冊證;謊稱產品質量已達到規定標準、認證合格,並獲得專利等;謊稱產品獲獎、獲優質產品稱號等。 (2)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義為自己的企業或產品作廣告宣傳。

3.對產品、服務的部分承諾是虛假的,不能兌現的且帶有欺騙性的。 根據《廣告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佈,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發佈違禁廣告 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違反《廣告法》的規定,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作廣告,即構成發佈違禁廣告的違法行為。 對發佈違禁廣告的行為,《廣告法》規定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佈、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佈超越經營範圍或國家許可範圍的廣告 超越經營範圍,是指廣告經營者和廣告客戶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營業證照所明確規定的營業範圍而經營廣告業務的行為。《廣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範圍。”《廣告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廣告有下列內容之一,不得刊播、設置、張貼;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損害我國民族尊嚴的;有中國國旗、國徽、國歌標誌、國歌音響的;有反動、淫穢、迷信、荒誕內容的;弄虛作假的,貶低同類產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準廣告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時按照申請者的營業能力規定了營業範圍。每個......

新廣告法的廣告內容準則

第八條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洩露國家祕密;(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洩露個人隱私;(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一條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第十二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第十三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第十四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佈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廣播電臺、電視臺發佈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時長、方式的規定,並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第十五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第十六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說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保健食品廣告應當......

如何理解《廣告法》中的廣告

理解這一概念,有四個關鍵點:一是廣告的商業性,以盈利為目的的,當然不含公益廣告;二是要廣告要有載體(一定媒介和形式)即包括傳遞大規模信息的載體,是報紙、雜誌、廣播、電視、動畫(電影)、網絡的總稱,一般又稱為大眾傳播媒介,也包括固定形式的印刷品廣告、戶外廣告等;四是適用範圍(商品和服務)。值得注意的是:商品和服務是廣告的核心。廣告的作用是促進商品更大可能的流通,加快和提高服務的功效。最終的目的是取得最大的經濟收益。

廣告中“誇大宣傳”是怎樣定義的?

就是抓住需要宣傳物品的主要特性,進行誇張罰放大處理。就像是一棵樹,主幹不變,枝葉可以隨意生長。誇張,交顧客記住這個東西,做的有趣一點,然後第一眼別人要看出來你是在說什麼東西,這樣子。

如何看待新廣告法

從個人研究領域來分析下這次修訂,網上關於廣告媒體的討論已經很多了,所以我主要從廣告經營的角度來寫,如有爭議,歡迎討論。

這次《新廣告法》對原有廣告法的修訂幅度是非常大的,原有的廣告法內容49條裡面只保留了8條,其他要麼修改要麼增刪,並且從今年9月1日就要開始實施,需要每一個廣告從業者引起重視。

先從行業來講,這次新版廣告法將對以下幾個行業產生較為顯著的影響:

保健食品與醫療:新廣告法限制了保健食品廣告中關於療效和疾病防治效果的描述,並且不能通過養生節目來間接打保健食品和醫藥產品的廣告,主要針對的就是某些地方電視臺隨時可見的所謂的專家養生講座之流。另外一個比較大的影響在於,從9月起,保健食品和醫療產品將不再能使用廣告代言人,這將對目前許多保健食品巨頭帶來不小的麻煩。與此同時,除了醫療類型的產品,其他所有產品的廣告均不可出現有關疾病治療和其他醫療用語,這裡躺槍的行業主要是“保健食品”“體育用品”“健身器材”等。

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農林產品:主要的影響在於不能在廣告中描述有效率和預期收益,似乎這些行業的廣告都是這個套路?

菸草:重點針對行業,基本上菸草廣告可以和大眾傳媒和公共場所說再見了,就算打了廣告也不能出現吸菸場景,甚至不能暗示吸菸提神……就算用現在常見的菸草品牌形象廣告當擦邊球,也有被指責為變相菸草廣告的風險。也許最好的菸草廣告就是木有廣告。其實國家禁菸草廣告已經有一段時間了而且效果較好,這次再出重拳打擊,與其說是規範菸草廣告環境,不如說是表達了國家大力整治菸草行業的決心。

酒:被菸草拉著一起躺槍,主要影響在於不能出現飲酒形象,並且不能出現在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受眾的媒體上。

教育培訓:對其有限制保證性承諾的要求,不能在廣告中承諾培訓效果,“XX教育,一年提分XX分”“到XX學校,輕鬆獲得XX資格證”這類廣告成為歷史,相信有不少培訓機構正在頭疼。

投資:對其有限制保證性承諾的要求,這一點目前正規的理財產品和投資性地產廣告倒大部分都算是中規中矩,不過某些地產公司還是得修改廣告詞了。

房地產:廣告內容受到限制,明確不能出現升值回報,其中有一項比較有意思:“項目位置應當以該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現有交通幹道的實際距離表示,不得以所需時間表示”。雖然還是可以用很多方法繞開這一要求,但不難發現,國家對於廣告中的偷換概念打擊力度加強了。

再來看看廣告運作中的一些重大改動……

新增了有關虛假廣告的規定:通過幾項描述劃清了虛假廣告的界限,也規定了不得以新聞的形式在大眾媒體上發佈廣告,希望能夠打壓一些滿嘴跑火車的劣質廣告。同時,比較在意“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這一項的具體標準是怎樣的,畢竟廣告的靈魂還是在於創意,不希望因此打壓了一些合理誇張的優秀作品。

新增了有關未成年人廣告的規定: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內不能有廣告,課本中出現教學器材的廣告現象將成為歷史(當初想到這個點子的人還真是喪心病狂啊),不知道書中插圖偶爾出現企業名稱會不會被處理成植入廣告;母乳代用品不能出現在大眾媒體上,奶粉行業得另想辦法了;針對14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廣告不能出現誘導家長購買和不安全行為的內容(個人認為實施起來有點難度,至少扯皮是肯定有的)。

新增了有關廣告代言人的規定:這又是一個重點監管領域,比如說不得使用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代言人(雖然還可以作為一般的廣告人物);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汪東城你感覺如何呀……);現在如果因為虛假廣告而對消費者造成了損失,代言......

《廣告法》對戶外廣告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新廣告法關於戶外廣告限定如下: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佈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制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安全要求。

戶外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新廣告法的全文如下:

www.caishem.com/h-nd-16.html

廣告法規定哪些不能作為廣告創意

只要不違反廣告法的規定,都可以用作創意。

詳見《廣告法》第二章廣告內容準則,第八條至第二十八條。

節選:

第八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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