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是?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關於行政主體資格

一、行政主體資格的認定,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並能獨立承擔因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由此分解出三個標準:1、權,即獨立的擁有並行使行政權力;2、名,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採取行政行為;3、責,承擔由其採取的行政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如訴訟做被告、複議被申請人、賠償義務機關等。這其中最終確立的標準是責,有權有名未必都是行政機關,有責則一定是行政機關。具體說來,那些行政機關、機構、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我們把它分為中央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與個人三類來分析:

1、 中央機關與機構主要有六類:

a,國務院

b,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部委行署。

c,國務院直屬單位和特設機構,直屬單位分為直屬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直屬機構就是我們常見的直屬局,如工商總局、海關總署、知識產權局等,直屬事業機構,總共有30多個,但是隻有幾個根據法律授權或國務院授權的,是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考試中常考的是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特設機構只有一個,就是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

d,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機構,我們稱之為部管局,去年考到了國家糧食局,問他屬於哪個部門?他就是一個部管局,有國務院下屬的農業部來管理,類似的還有中醫藥管理局,屬於衛生局管理,外匯管理局,屬於中國人民銀行,他們都不直接屬於國務院,而屬於國務院下屬的一個組成部門。

e,經授權的內設機構,原則上內設機構沒有行政職權,但有些內設機構經過法律法規特別授權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職權,考試中常見的有專利評審委員會,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工商局的內設機構,公安部下屬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邊防局是公安部的內設機構。

f,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去年議事協調機構考到了學位委員會,它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是根據學位條例的授權,這裡注意學位條例是法律,雖然他不叫做什麼什麼法,同樣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是法律,他們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只是不叫做什麼法,這樣的法還有很多,我們只需要注意這兩個就可以了。

除了以上的六類,其他的國務院辦公機構、辦事機構、未經授權的內設機構、未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這時中央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也分為六類:

a,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縣級到省級人民政府。

b,縣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這裡與中央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是一樣的,基本上中央有什麼部門,地方也有什麼部門,這裡要注意的是定語,必須是縣級以上,鄉鎮人民政府是沒有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沒有工作部門。

c,三種派出機關,具有準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區公所及縣級政府或市轄區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辦事處。

d,中央機關或機構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

e,經授權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稅務所,

f,特定條件下的綜合執法機構,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和組建的綜合執法機構

除以上六類之外,其他的地方政府辦公機構、辦事機構、未經授權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未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都不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第三大類是非政府組織和個人,非政府組織經過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包括四類:

a,被授權的企業組織,如鐵路運輸企業,郵政企業,電信企業等公用事業企業。

b,被授權的事業單位。

c,被授權的社會團體,如行業協會。

d,被授權的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以上四類組織可以根據授權獲得行政主體資格,......

下列各項中,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是( )

下列各項中,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是(b、公安派出所 d、街道辦事處 )

被行政機關委託的單位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a、行政機關委託的某會計師事務所 不選。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c、公安局法制科 不選。

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有哪些

那倒不是。這是因為規劃和環保執法的量相對其他單位相對較少,下放執法權到基層會使機構設置過多,增加很大的執法成本。

下列組織不享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有()多選題,請寫出原因。 5分

答案 AD

A選項是委託關係,街道辦事處是行政主體

B選項商標評審委員會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

C選項街道辦事處屬於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D選項縣政府下屬的信訪辦公室的行政主體是縣政府

只說下考試常考的範圍:派出機關(政府派出):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

派出機構(職能部門派出):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專門機構,如專利複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

國務院辦公廳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嗎?

國務院辦公廳,為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機構,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

1,高校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高校行政主體地位小析

教育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根本。憲法明文規定保護公民的受教育權。科教興國,然而有些人的受教育權卻得不到切實的保護。由於高校的行政主體資格的模糊與不確定,無論是法律的確認還是在現實中的重要性,學生的受教育權與其他相關的重要權利都無法保證不受到侵犯。因此,必要的司法救濟是相當重要的。但學校主體性質的模糊性,往往導致了救濟得不到正確切實的實施。因此,有必要探討高校行政主體法律地位。

一、高校行政主體法律地位的前提條件

一般而言,行政依據其目的和對象可以分為公行政和私行政。公行政指以公益為目的而對社會進行管理的活動。傳統行政學及行政法學認為公行政就是國家行政。人類進入二十世紀之後,隨著社會的發展,貧富差距、經濟危機、環境汙染等一系列社會問題也相繼出現。傳統的國家行政已不能適應社會的需求,社會急需政府行政權力對各類事務進行管理協調,以促進社會發展,實現公平與正義。現代社會急需國家行政範圍的擴大,形成“從搖籃到墳墓”全社會、全方位的國家行政管理體制。但是這種無所不包的行政模式同樣也帶來了諸如公共政策失誤、政府內部組織龐雜、政府工作機構低效率、政府權力擴張及政府尋私等諸多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有些人提出,政府並不是國家唯一的權力中心,各種公共的和私人的權力得到了公眾的認可就都可能成為在各個不同層次上的權力中心。因此,行政不應當由國家所壟斷,行政不是國家行政,而應當是公共行政。公共行政除了包括傳統的國家行政之外,還包括社會行政,即由社會主體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行使部分行政權力。

在行政法學中,行政主體是參加行政法律關係,依法享有行政職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能獨立地對自己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產生的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從立法可以看出,國家已經成認了行政主體的多元性與社會化,行政主體已不限於國家機關,還包括各類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因此,在國家行政模式之下,行政主體僅包括國家行政機關,而在公共行政模式之下,行政主體除國家行政機關之外,還包括各類享有並行使行政權力的社會組織(包括公共組織和私人組織)。行政主體範圍的擴大為公立高等學校成為行政主體提供了理論前提。

二、高校行政主體法律地位的確定

高學作為一類重要的組織,法學界對其法律地位的探究從未停止過。首先,根據國務院於1998年頒佈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的規定,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顯然,高學符合事業單位的特徵,屬於事業單位。其次,高學是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30條規定“高等學校自批准設立或登記註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可見,高等學校具有法人主體資格,屬於法人範疇。

單從以上看只能得出高校是法人,是具有公益性質的組織,是民事主體。但是,學校與學生不是一種簡單的民事關係。比如學生接受學校教育時要服從學校管理規定,學籍學分及學位授予等,學校和學生是一種不對等的關係。因此,高校與學生不單單是民事法律關係,應該還有行政法律關係。

從行政主體的構成要件來看,包括以下幾點:能以自己的名義開展行政管理工作;對行政相對人做出的行政行為,必須是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能承擔其依法實施行政活動所生產的效果和責任。首先,高校是一個獨立的組織,是公益事業單位。他有其獨立的財政支持,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再從行政的特徵來看,根據教育法的規定行使“按照章......

街道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嗎?

街道辦一般是不設區的市或者市轄區的派出機關,一般能夠以自功的名義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從事行政活動,通常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國務院辦公廳"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根據《丁務院組織法》,國務院辦公廳協助國務院領導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辦公廳也有一定行政職能,但國務院辦公廳無權制定規章,也不直接對相對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獨立行政主體資格。類似的還有國家信訪局。

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不具有被告資格。

行政主體資格與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的探討

作者:錢建華 發佈時間:2004-04-29 1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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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產公司因為政府承諾修建的某條道路遲遲沒有開工而蒙受重大損失,欲告相關政府部門不作為違法。如以市政府為被告,它以僅有統籌協調之責任而無具體管理之職權為由抗辯,如以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為被告,發現此案牽涉城建規劃、土地管理、房產管理、環境保護等多個部門,告少了不解決問題,告多了必會導致原告訴訟負擔過重。

這樣的情形在我國行政訴訟中並不少見,這是我國行政管理領域大量存在的一事多頭管理、交叉管理造成的。比如前段時間頻繁的“毒鼠強”中毒事件中暴露出我國對高劇毒農藥管理體制的盤根錯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包括高劇毒農藥在內的有毒化學品進出口審批,國家經貿委負責農藥生產許可,衛生部門負責農藥毒性評價以及中毒預防與控制,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高劇毒農藥的質量監督和標準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用藥品的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相應的社會安全管理等等。在多頭管理,職責不清的情況下,常常會發生某些事情有利可圖時大家爭著管,無利可圖時則相互推諉,誰也不管的局面。而最終受害的往往是廣大人民群眾。

根據我國目前行政法學理論的通說,所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都是獨立的行政主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多頭管理情況下發生糾紛,法律責任只能由各管理部門自己承擔,一般與其所屬人民政府無關。而這恰恰造成了在此類案件中落實行政責任的困難。

在民法中認定民事主體的主要標準在於其是否具有獨立財產以承擔民事責任,而行政法中目前認定行政主體的標準則主要在於是否擁有行政職權並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職權。行政主體認定標準過低,使大量林立的行政機關都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且各自為政、各負其責,機關本位主義盛行,行政組織和行政活動的統一性、協調性差,行政責任承擔上困難和混亂。此現象已經引起我國行政法學界的較多關注。

我們認為我國行政主體理論的構建應從有利於落實行政責任的最終承擔者出發,行政法認定行政主體也應以能否最終實際獨立承擔行政責任為主要標準。

我國憲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佈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憲法第一百零八條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

從上述我國憲法的規定來看,各級地方政府所屬的工作部門不具有獨立行政主體資格,其行為後果由同級人民政府最終承擔更符合憲法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的定位。

此外,從我國憲法對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的規定(第八十五條至第九十一條)來看,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其行為後果由國務院最終承擔也完全符合憲法對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職權職責的規定。

根據我國目前行政法學理論的通說,行政機構獲得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構成為行政主體的具體類型主要有:

(1)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授權規定而直接設立的專門行政機構,如專利複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等;

(2)獲得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行政機關......

我國行政主體部門有哪些?

行政主體定義: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國家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此外依照法定授權而獲得行政權的組織,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一、國務院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在我國,國務院掌理全國行政事務,所以它實際上是權力最大的行政主體。

二、國務院的行政機構

根據《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1997年8月3日實施)第6條的規定,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等,其依法分別履行國務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職能,故又叫國務院的職能部門。根據第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國務院除辦公廳外設28個部、委、行、署。各部、委的性質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執行機關的執行機關。

國務院直屬機構是指國務院設立的主辦各項專門業務的行政管理部門,它主管國務院的某項專門事項,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因其級別低於國務院各部委,又直屬於國務院領導,故稱國務院直屬機構。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同時又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管理本轄區內的各項行政事務。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其性質、地位和作用可以劃分為: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地方人民政府三類。

(一)一般地方人民政府

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是指各省、直轄市、市、縣、鄉、鎮等地方各級人民政攻。我國根據地域和層級關係共劃分為四級人民政府:第一級是省人民政府,包括省級人民政府和中央直轄市人民政府;第二級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包括省轄市人民政府、各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第三級是縣級人民政府,包括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省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第四級是鄉級人民政府,包括縣、市下屬的鄉、鎮人民政府。(二)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根據我國憲法、地方組織法及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是我國境內各少數民族自治區、自治州(盟)、自治縣(旗)、自治鄉的人民政府,是民族區域自治機關的組成部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

(三)特別行政區人民政府

我國政府已分別於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分別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並享有高度自治權,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於中央政府管轄外,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派出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有權的上級政府批准設立的行政機關。派出機關在我國實際行政生活中發揮著一級政府的作用,它們自然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

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

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情況下,設立若干工作部門。這些工作部門在省級通常稱廳、局、委員會,在市、縣通常稱局。上述工作部門在性質上屬於各級政府組成部分,但法律、法規卻明確授權他們就專門事項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的權力,所以,它們具有當然的行政主體資格。

六、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是指享有獨立對外進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各級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一定行政區域設置的管理某項行政事務的機構。派出機構是否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在我國爭論已久。《最高人民......

相關問題答案
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是?
主體資格是什麼?
派出機構是行政主體嗎?
什麼是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就是行政機關?
哪些不是行政主體?
下列具有法人資格的是?
學校是不是行政主體?
下列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是? ?
行政主要負責什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