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性合同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實踐合同有哪些

實踐合同是與諾成合同相對的一個概念,與諾成不一樣的是,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之外,還需一定的交梗行為。如保管,質權的設立,民間借貸等

十五種有名合同裡,那些為實踐性合同

我國的實踐性合同有四種種:

1、定金合同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3、保管合同

4、借用合同

備註:原先還有質押合同等共六種,隨著物權法的頒佈,現在實踐合同只有四種

實踐性合同與諾成性合同到底有什麼區別?

論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之區分

內容摘要:

起源於古羅馬的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之區分理論已經不再適應現代社會的需求。但我國仍保留了這種區分理論,這導致了對實踐合同的定義以及存在幾種實踐合同的爭論,區分理論已失去了它存在的意義,應予取消。在取消區分後應借鑑其他國家的寶貴經驗,完善我國合同立法。

關鍵詞: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 區分理論 混亂與矛盾 具體措施

Abstract : Originated from Rome , the theory of differentiate consensual contract from real contract can not cope with modern society. The reserve of this division in our country leads to disorder and confusion, so we should give up this division , then learn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adopt new measures to perfect the legislation of contract law.

Key Words : Consensual Contract Real Contract Theory of Division Disorder and Confusion Specified Measures

(復旦大學法學院 上海 200433) 王偉 王立強 伊曉婷

一、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區分理論的歷史演變

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分起源於古羅馬。在古羅馬社會初期,商品交換不發達,且多侷限於部落內部進行。對這種偶然進行的交換,交換雙方當事人投入了充分的關注,採取了類似敬神般的特定儀式以期交換順利進行,而最終實現交換的目的。法律也側重於對形式的保護,規定契約必須經過特定的形式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執有制裁武器的,不是一個允約,而是附著一種莊嚴儀式的允約”。 最初的契約形式分為兩種:“曼兮帕蓄”方式與“耐克遜”方式。隨著契約理論的發展,這兩種形式逐漸為“口頭契約”、“文書契約”、“要物契約”及“諾成契約”的分類所取代。要物契約出現於共和國末年,是通過物的交換而締結的契約,包括消費借貸、使用借貸、寄存和質押四種類型。這四種合同都是無償的,即當事人締結契約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獲取經濟上的利益,而是基於某種特定的關係(消費借貸、使用借貸和寄存的締結是基於相互信賴的關係)或為了特定的目的(質押是依附於借貸合同的,是以保證借款的歸還為目的)。這種無償性要求法律基於公平的考慮給予一方當事人以特殊的保護。要物契約的出現是法律“第一次把道德上的考慮作為‘契約’觀念的一個重大革新”。 諾成契約的出現晚於要物契約,是指通過合意而形成無須任何手續的契約。在它誕生之初,僅適用於買賣、租賃、合夥、委託,但它擺脫了形式的束縛,“開創了契約法的新階段,所有現代契約的概念都是從這個階段發軔的”。

羅馬法對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分為《法國民法典》所採納。但《法國民法典》對實踐合同的規定與羅馬法有所不同,是將交付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而且《法國民法典》僅規定了一種實踐合同,即“本義上的寄託”。(所謂“本義上的寄託”是指當事人一方接受他方動產進行無償保管,並負責返還原物行為。類似於古羅馬時的寄託與中國的保管合同。我國有些學者認為《法國民法典》中的借貸合同也是實踐......

列四種合同,哪些屬於實踐合同

我國的實踐性合同有四種種:

1、定金合同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3、保管合同

4、借用合同

備註:原先還有質押合同等共六種,隨著物權法的頒佈,現在實踐合同只有四種

哪些是實踐合同哪些是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借用合同、民間的借貸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寄存合同合同等屬於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都是諾成合同。

運輸合同的理解有爭議。但基本認為應屬於諾成合同。

贈與合同的理解有爭議。學術界有認為,一般的贈與合同(不區分書面贈與和口頭贈與,但不包括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原則上規定為實踐合同;而將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

按照合同成立時是否需要實踐行為可以將合同分為實踐性合同和諾成性合同,下列哪些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

A、保管合同 B、定金合同 C、民間借貸合同

合同的類別都有哪些????

合同的類別有8種,分別是下面8種合同:

第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骸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運送、保險等合同為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借用合同就是單務合同。

第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互易、租賃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無償的,如贈與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託、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第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第五,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僅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蔘加訂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於合同取得利益。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第六,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係,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它合同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須以其它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第七,本合同與預約合同。根據訂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約定的關係,可將合同分為本合同與預約合同。預約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就是指將來應訂立的合同。

第八,定式合同。定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標準合同,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麼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麼不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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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實踐合同有哪些,買賣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嗎?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例如:借用、民間的借貸、保管、定金、寄存等合同屬於實踐合同。

1.買賣合同是體現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償合同。

2.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償合同。

4.租賃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

5.承攬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

6.建設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7.運輸合同原則上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術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9.技術開發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不要式合同、雙務合同。

11.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託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行紀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居間合同為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望採納,謝謝·

租賃合同是諾成性合同還是實踐性合同?

租賃合同的成立,以租賃合同當事人意思弧示一致為標準,不以租賃物的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所以租賃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合同要有些什麼才算是合法?

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關係,表明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同時合同法第26條、第32條、第33條分別規定了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對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和當事人簽訂確認書等承諾生效的具體方式,而無論何種方式,其核心都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我們認為合同成立要件有二:一是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二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但是,在實踐性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尚不能成立合同,還須有物的交付。需要說明的是,我國合同法中明文規定為實踐合同的只有保管合同。因此,應當說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保管合同成立所要求的保管物的交付是整個合同法的例外。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併產生預期的法律後果。合同成立後,能否發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非合同當事人意思所能完全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生效有著與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包括適用於一般合同生效的普通要件和適用於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普通要件有:(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內容合法。依此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所籤合同無效;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效或效力不定;因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也都無效。特別要件除具備普通要件的內容外,還須具有:(1)附生效條件或期限的合同,條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來。(2)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合同,手續的完成。在上述情況下,合同雖已成立,但卻可因各種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無效。因此,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在借款擔保實踐中,保證合同訂立於借款合同之前的情形下,保證合同是典型的符生效條件合同。因借款事實未發生,生效條件未成就,保證合同不生效。 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反映的內容不同。合同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範疇的問題。合同成立屬於合同的訂立範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是對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而合同生效屬於合同的效力範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是對合同的法律價值判斷。 體現的意志不同。合同成立強調當事人合意,體現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具備意思表示一致這一基本事實,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生效強調立法者對合同關係的評價,體現國家對合同的干預,不僅要求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自主性。 要件的構成不同。 解釋的適用不同。合同成立與否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適用合同的解釋方法使之成立,鼓勵當事人積極從事交易,減少交易成本。而對合同的效力而言,則不存在適用合同解釋方法使無效合同轉化為有效的可能性。 時間上有差異。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邏輯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之後才談得上進一步衡量其是否生效的問題。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必須考察合同是否成立。合同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於進一步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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