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警察為什麼叫公安?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中國的警察為什麼叫公安?

我國,每個部門尤其是官方部門都有著自己慣用和法定的名稱,如各級人民政府,相對應的是公務員;各級人民檢察院,相對應的是檢察官;以及負責審判的人民法院與法官等等。一個例外的情況是:公安系統一直保持著兩個名稱:公安和警察。兩個名稱的混用不僅使一般老百姓感到迷惑,連繫統內部很多人都說不清楚原因。

在兩個名稱的具體使用上也是各有不同。1995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使用了“警察”的名稱;各級公安機構則一直在用著“公安廳”、“公安局”的名字;警車上有的漆塗了“公安”兩字,有的則是“警察”加“police”或者“公安”加“police”;公安民警警服臂章上則統一成最上邊是“警察”,中間是“police”,下邊是“公安”;在執行任務需要表明身份時有的說“我們是警察”,有的則說“我們是公安局的”;系統內部寫文件、報告等材料時一般使用“廣大民警”的說法,社會上對公安系統成員習慣性的稱呼一般是“警察”與“公安人員”混用,對其他系統如法院、監獄等從事警察工作人員則單稱“警察”。

曾有人為“公安”與“警察”兩名稱並行現象作過辯解。他們認為:公安是指公共安全(publicsecurity)或者社會安全(socialsafety),即人類社會的穩定、安全和秩序。警察是指對人類社會穩定、安全和秩序的守護,即對於侵害社會安全的事物的預防、察知、警報和即時抗擊,也就是說只有負責治安行政工作的人才是警察(這裡的“治安”是從廣義上講的)。所以一般來講,“警察”是“公安”的一個子概念,所有的警察都是公安人員,但公安系統中從事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人員不是警察。而監察部門、紀委甚至一些保安公司雖然未被列入警察序列,但一直從事著部分警察的職能。

上述煞費苦心的解釋有的過於牽強,有的如“保安公司也承擔警察職能”的說法更是匪夷所思。其實,至少從我國公安系統現實情況來看,“警察”與“公安”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區別,之所以造成兩名稱並行的情況有著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因素。

在我黨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偽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佈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安處,在各縣設公安局。建國後,1949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稱。改革開放以後,由於有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稱呼開始在一些場合恢復使用,並得到迅速推廣,直至1995年頒佈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該法第二條第二款對人民警察的範圍作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從中可以看出,公安機關所有成員都屬於人民警察。從法理上理解,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安”僅僅被用於機構的名稱,對公安機關個體成員準確的稱呼應為“警察”,“公安”、“公安人員”等都是不規範的。

即使是機構的名稱,單從字面的含義上去理解,“警察局”的叫法似乎要比“公安局”等更直觀、易理解一些,能夠避免在交流尤其是國際交流時的詞彙障礙;同時也更符合邏輯,能準確地界定由眾多不同職能和職責的人民警察個體組成的這個群體的內涵。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公安”成為“警察”的曾用名,而不是現在的別名。

為什麼以前叫做公安而現在叫做警察?

三樓瞎講,一看就知道是大城市的。在俺們南京,就叫做公安員。其實,準確來說,中國對於警察的稱謂應當是人民警察,或者是公安。正式的、莊重的場合都叫人民警察,從公安部統一的“人民警察證”這個名詞就可以看得出來了。各個地方的俗稱都是不一樣的。但是準確訂稱謂應當叫做人民警察或者公安。

請問中國為什麼不叫警察局而叫公安局呢

是這麼回事,由於中國古代沒有警察,近代以後開始學習西方,但是有些人開始學習日本(學習日本很正常的,魯迅先生、周總理都去日本留過學的),許多詞彙中國沒有,就從日本借鑑國來的(如“憲法”一詞就是日本詞彙直接用的,再比如腎上腺的“腺”就是日本造的漢字)。公安是日本警察局的一個部門(現在日本警察局仍然有“公安”這個部門)。中國在借鑑以後一直在用。用到八十年代之後,發現公安一詞來說警察並不是很準確(原因有二,一是公安指的是公共安全,許多公共安全並不歸公安管如SAAS,二是一些部門需要警察但是並不是負責公共安全的,如安全機關的人民警察和司法機關的人民警察)。

中國為啥叫公安局而不叫警察局是因為公安機關只是警察的一個部門一個分支。這樣叫法雖然有些不妥,但是也是符合習慣的而且也能反映其職能。但是現在已經有些改變了,一些較專業的人士稱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安全機關的人民警察”、“司法機關的人民警察”等等。

你可以注意一下,在警察袖膀上的那個“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那個標誌下面,在長城的上面,有表述其職能的名詞。

警察為什麼叫警察?這麼來的?為什麼又叫公安?

確切的說,公安指的是一個部門、一個機構,而警察指的是一種身份。

從這個區別不難看出警車噴塗的區別和指向性。

噴塗公安兩字的,只是說明了此車歸屬的部門,它不屬於檢察院、法院、國安...它屬於公安的車。相應的我們還可以看到噴塗其他字樣其他部門的警車,如前所說的檢察院、法院、國安局。

而噴塗警察兩字的,說明了使用此車的人員的身份,他不是海關人員、路政人員、農機監理...使用者他是警察。相應的我們也可以看到噴塗使用人員詳細身份的警車,比如交警、巡警、特警等。

另外還有噴塗車輛所執行的任務的,比如交警巡查、防暴、110、消防指揮.....等等。這些有的也指明瞭車輛歸屬,有的也同時指明瞭使用者身份。

中國警察為什麼叫公安

我國,每個部門尤其是官方部門都有著自己慣用和法定的名稱,如各級人民政府,相對應的是公務員;各級人民檢察院,相對應的是檢察官;以及負責審判的人民法院與法官等等。一個例外的情況是:公安系統一直保持著兩個名稱:公安和警察。兩個名稱的混用不僅使一般老百姓感到迷惑,連繫統內部很多人都說不清楚原因。

在兩個名稱的具體使用上也是各有不同。1995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使用了“警察”的名稱;各級公安機構則一直在用著“公安廳”、“公安局”的名字;警車上有的漆塗了“公安”兩字,有的則是“警察”加“police”或者“公安”加“police”;公安民警警服臂章上則統一成最上邊是“警察”,中間是“police”,下邊是“公安”;在執行任務需要表明身份時有的說“我們是警察”,有的則說“我們是公安局的”;系統內部寫文件、報告等材料時一般使用“廣大民警”的說法,社會上對公安系統成員習慣性的稱呼一般是“警察”與“公安人員”混用,對其他系統如法院、監獄等從事警察工作人員則單稱“警察”。

曾有人為“公安”與“警察”兩名稱並行現象作過辯解。他們認為:公安是指公共安全(publicsecurity)或者社會安全(socialsafety),即人類社會的穩定、安全和秩序。警察是指對人類社會穩定、安全和秩序的守護,即對於侵害社會安全的事物的預防、察知、警報和即時抗擊,也就是說只有負責治安行政工作的人才是警察(這裡的“治安”是從廣義上講的)。所以一般來講,“警察”是“公安”的一個子概念,所有的警察都是公安人員,但公安系統中從事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人員不是警察。而監察部門、紀委甚至一些保安公司雖然未被列入警察序列,但一直從事著部分警察的職能。

上述煞費苦心的解釋有的過於牽強,有的如“保安公司也承擔警察職能”的說法更是匪夷所思。其實,至少從我國公安系統現實情況來看,“警察”與“公安”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區別,之所以造成兩名稱並行的情況有著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因素。

在我黨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偽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佈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安處,在各縣設公安局。建國後,1949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稱。改革開放以後,由於有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稱呼開始在一些場合恢復使用,並得到迅速推廣,直至1995年頒佈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該法第二條第二款對人民警察的範圍作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從中可以看出,公安機關所有成員都屬於人民警察。從法理上理解,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安”僅僅被用於機構的名稱,對公安機關個體成員準確的稱呼應為“警察”,“公安”、“公安人員”等都是不規範的。

即使是機構的名稱,單從字面的含義上去理解,“警察局”的叫法似乎要比“公安局”等更直觀、易理解一些,能夠避免在交流尤其是國際交流時的詞彙障礙;同時也更符合邏輯,能準確地界定由眾多不同職能和職責的人民警察個體組成的這個群體的內涵。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公安”成為“警察”的曾用名,而不是現在的別名。

為什麼叫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是黨和人民對廣大人民警察的召喚和期盼,是人民警察立身之本,價值追求,是人民警察的光輝所在。構建和培育新時期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是公安機關加強隊伍建設的一項戰略工程,是新時期人民警察的根本屬性,反映了新時期公安核心價值的功迫性、必要性。構建和培育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的首要任務是提煉出反映新時期公安文化的核心價值符號,即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的表述方式。從公安隊伍建設的歷史和現實出發,提出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的表述方式為“忠誠、為民、公正、廉潔”。

公安與警察的區別是什麼?

公安只是警察的一部分。 我國的警察包括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兩大類,由五大系統組成,這個概念在《警察法》第二條就寫得一清二楚了,真不知道“天下我主宰”的答案是怎麼來的,高人! 人民警察就是“民警”,指行使行政執法權和部分司法權的警察,公安系統、國家安全系統、監獄勞教系統的警察都是民警;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警察,協助法官和檢察官行使司法權,也就是“法警”。 所以呢,警察包括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包括公安系統警察,這就是區別。不過我國早先很長一段時間內的警察機構只有公安,現如今其他系統的警察有基本和我們無關、人數也相對較少,所以很多人就認為警察和公安是同一概念了,很正常。 “千年淚”的回答更是強大,居然說“警察是個洋詞,從香港來的”,那請問香港又是從哪兒弄來的這個洋詞?信口雌黃!教你點歷史常識吧。 所謂“警之於先,察之於後”,這就是“警察”、土生土長的漢語動詞,《漢書》裡的“密使警察不欲宣露也”就是這個意思,和現在說的“預防打擊犯罪”的意思大致相同。 到後來袁世凱在國內首創警察制度,把巡捕和他自己創建的巡警合稱為“警察”,從此“警察”成為名詞,指一種行業和這種行業的從業者。 “公安”反倒是外來詞彙,起源於法國大革命時期的公共安全委員會,1927年蔣中正把警察機關改稱為“公安局”,從那時起“公安”一詞才在我國出現;1938年中共組建陝甘寧邊區人民警察隊(簡稱“邊警”),次年改稱“公安機關”、警察改稱“公安人員”,並一直沿用,於是公安和警察成了一個概念。 上世紀80年代,反間機關脫離公安部、和中調部合併組建國家安全部,兩勞機關脫離公安部併入司法部、成為監獄勞教系統,從此警察和公安就不是一個概念了,但是監獄民警和大多數人的生活無關、國安民警大多數時候連警服都不穿,所以很多人依然認為“公安=警察”。 說完了,就這麼簡單。最後奉勸樓上兩位一句:多學點知識再出來顯擺,辛辛苦苦打那麼多字就落得個丟人現眼,太沒意思了。

中國大陸的警察為什麼叫“公安”?公安局不叫“警察局”、“警署”之類的?為神馬捏?

公安(Police或Public Security)。維護公共治安就叫公安,警察也包括公安的意思。包括我國在內,世界上有少數國家這樣稱呼,國際上一般統稱“警察”。“警察”與“公安儲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區別,之所以造成兩名稱並行的情況有著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因素。中共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偽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佈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安處,在各縣設公安局。建國後,1949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稱。改革開放以後,由於有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稱呼開始在一些場合恢復使用,並得到迅速推廣,直至1995年頒佈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安”僅僅被用於機構的名稱,對公安機關個體成員準確的稱呼應為“警察”,“公安”、“公安人員”等都是不規範的。 即使是機構的名稱,單從字面的含義上去理解,“警察局”的叫法似乎要比“公安局”等更直觀、易理解一些,能夠避免在交流尤其是國際交流時的詞彙障礙;同時也更符合邏輯。   社會整體(包括社會秩序、公共財產、公民權利等)的治安,“公安”意思同“警察”或“警政”。維護公共治安就叫公安,警察也包括公安的意思。包括我國在內,世界上有少數國家這樣稱呼,國際上一般統稱"警察"。   而公安機關是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偵查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機關(警方)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公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公安和警察的區別: 公安是警察的一種,警察包括公安、司法警察、國家安全警察等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在中共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偽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佈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安處,在各縣設公安局。建國後,1949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稱。改革開放以後,由於有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稱呼開始在一些場合恢復使用,並得到迅速推廣,直至1995年頒佈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該法第二條第二款對人民警察的範圍作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從中可以看出,公安機關所有成員都屬於人民警察。從法理上理解,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安”僅僅被用於機構的名稱,對公安機關個體成員準確的稱呼應為“警察”,“公安”、“公安人員”等都是不規範的。 ......

中國警察為什麼叫公安,中國警察警銜標識圖

這是你的誤解,中國警察分四大系統:公安、國安、監獄、法警;一般和公安打交道比較多,就把警察稱為公安,實際還有國安警察。監獄警察和法院、檢察院的法警。

臺灣人為什麼叫警察或警方叫公安

因為各國警察部門都是叫警察局,大陸叫公安局,所以港澳臺習慣稱大陸警察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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