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失費的標準怎麼計算? ?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精神損失費的標準怎麼計算?

精神損失費法律上定義為精神損害撫慰金。目前沒有具體的量化的數字,但最高法確定了以下幾個原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第34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受害人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發現賠償請求人在申請國家賠償時僅就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所受侵害提出賠償申請,沒有同時就精神損害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向其釋明國家賠償法第35條的內容,並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如果是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法為: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被打傷精神損失費怎麼算?

個人認為在1000-5000元左右比較合適。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計算公式:精神損害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精神損失費怎麼算的?

依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的行為顯然屬於違法行為。

相關的賠償依據《賠償法》

第二十六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七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 均工資的五倍;

精神損害賠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廠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具體在賠償的數目上,法律沒有明確定義,確實存在“漫天要價,就地還錢”的情況。

關於精神損失費,這個是怎麼算的,有什麼樣的賠償標準啊?

只要受殘疾、死亡等就得有精神損失,但叫法是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數額沒有具體規定。

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是怎麼計算的??

沒有特別具體的數額標準,但是有原則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一一六一次會議通過)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   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在本解釋公佈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有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

精神損失費是怎麼算的?

似乎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全國範圍內的,最高院給過一個司法解釋,裡邊給出了一個指導性的概括的標準,法官根據這些自由裁量:(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另外各省高院似乎也給過一些指導性的標準,像我搜到了四川省高院的一個執行意見,就比較具體,摘兩條出來參考一下:“l、因侵權行為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二十年;對七十週歲以上的受害人,年齡每增力口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於十年。2、因侵權行為致人殘疾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上限為100000元。其具體賠償救額的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100000元×傷殘等級係數×責任係數。計算殘疾賠償金不應考慮年限。”但這種沒法在全國範圍內適用

精神損失費怎樣計算

精神損失費(賠償)分2個檔次:

1~5萬、4萬、3萬、2萬、1萬。

2~8000、6000、4000、2000。

以造成傷害的程度或其它方面的原因,為準則。

精神損失費和營養費怎麼算?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有誰知道精神損失費怎麼算,有最高標準嗎

這個的話,根據具體情況吧!

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沒有量化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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