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屬性是什麼? ?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經濟法的屬性是什麼?

大陸法系的劃分方法。經濟法中管理性法律法規屬於公法部分;自治性法律法規屬於私法部分。在我國現行經濟體制中,經濟法的公法部分強於私法部分。

經濟法有哪些基本屬性

關於經濟法的概念、法律屬性及其與其他的法律部門(特別是與經濟法又諸多相似的社會法) 有著何種關係等問題,在經濟法理論界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迄今為止仍未形成比較一致的認識。從傳統的法律部門劃分的立足點切入,分析經濟法產生的基本假設和原因,最後得出經濟法的法律屬性是第三法域法、現代法。

關鍵詞:經濟法;公私二元結構;第三法域;社會本位

1 傳統法律部門劃分的立足點從人類的慾望出發,來研究各個學科的問題,往往被認為是一個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點和入口。在基本的人類慾望方面,可以分為公共慾望和私人慾望兩類。私人慾望是獨立的私人主體為滿足自身的某種需要而產生的願望;公共慾望則是在各種私人慾望的基礎上而形成的各類私人主體所共有的願望。在政治學、社會學領域,同私人慾望與公共慾望的“二分法”相聯絡,存在著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結構。其中,政治國家的存在,往往被認為是實現人類公共慾望的需要;而市民社會的存在,則至少在客觀上具有同政治國家相抗衡的功用,從而有助於保護私人慾望的實現,進而使市民社會成為實現私慾的主要領域。

傳統法律部門劃分是以公私二元結構為基礎的,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大陸法系的歷史傳統,起源於古羅馬法。

近代法體系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區分雖然是對羅馬法的繼受,但更應該說是19 世紀以政丹國家和市民社會分離為背景的產物,是為了確保與國家支配相對立的市民社會為基礎的自由的私法秩序的自主性。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背後,是法學家們對國家權力的恐懼和反感。最富於代表性的是霍布斯,他將國家比作是“利維坦”,以及孟德斯鳩提出的“三權分立”、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的權利屬於人民,托克維爾、盧梭、伏爾泰這些偉人毫無例外對國家和極權持一種對抗的態度。一般認為公法主要是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係,由此而形成的權利稱為公權,公法通常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和軍事法等;私法主要調整私人之間的關係,由此而形成的權利稱為私權,私法特指民法。以公私法劃分為基礎的傳統法律體系的特點就是:高度抽象的主體制度,整個法律體系中只有兩個主體,私人(包括法人) 和國家。

通過美國學者梅利曼的論述,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公法和私法:“在私法關係中,當事人彼此平等,國家作為公斷人;在公法關係中,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或作為君王權力的繼承者,他是一方當事人,但具有高於其他人的權威) 。公法、私法這兩個極不相同的觀念的發展進一步把這種區分牢牢地紮根於法律制度中”。

2 經濟法學的基本假設法學研究之深入,端賴於正規化轉換,對於假設的重要價值,紐拉特曾指出:“在社會科學中,我們看到的只是假設之網。”第一部分所論述“公私二元結構”可以認為是法學乃至整個社會科學中的共通性的基本假設。而在經濟法學領域還有獨特價值的基本假設。

2. 1 雙手並用假設雙手並用假設的基本含義是:調節經濟或配置資源的手段有兩個,一個是市場的無形之手(通稱“看不見的手”) ,另一個是國家(或稱政府) 的有形之手( 通稱“看得見的手”) ,一個國家對於經濟的調節需要雙手並用,從而構成一個二元結構假設。我國得憲法修正案實際上已經默認了這一假設。我國憲法修正案第七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巨集觀調控”。這些規定表明,我國已經在憲法上承認了市場經濟體制,因而也就承認了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市場機制在配置資源方面的基礎性作用,以及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於巨集觀調控的普遍需求和國家規制的不可或缺。即要使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而國家則要在市場調節的基礎上......

經濟法有哪些基本屬性

關於經濟法的概念、法律屬性及其與其他的法律部門(特別是與經濟法又諸多相似的社會法) 有著何種關係等問題,在經濟法理論界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迄今為止仍未形成比較一致的認識。從傳統的法律部門劃分的立足點切入,分析經濟法產生的基本假設和原因,最後得出經濟法的法律屬性是第三法域法、現代法。

關鍵詞:經濟法;公私二元結構;第三法域;社會本位

1 傳統法律部門劃分的立足點從人類的慾望出發,來研究各個學科的問題,往往被認為是一個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點和入口。在基本的人類慾望方面,可以分為公共慾望和私人慾望兩類。私人慾望是獨立的私人主體為滿足自身的某種需要而產生的願望;公共慾望則是在各種私人慾望的基礎上而形成的各類私人主體所共有的願望。在政治學、社會學領域,同私人慾望與公共慾望的“二分法”相聯絡,存在著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結構。其中,政治國家的存在,往往被認為是實現人類公共慾望的需要;而市民社會的存在,則至少在客觀上具有同政治國家相抗衡的功用,從而有助於保護私人慾望的實現,進而使市民社會成為實現私慾的主要領域。

傳統法律部門劃分是以公私二元結構為基礎的,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大陸法系的歷史傳統,起源於古羅馬法。

近代法體系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區分雖然是對羅馬法的繼受,但更應該說是19 世紀以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分離為背景的產物,是為了確保與國家支配相對立的市民社會為基礎的自由的私法秩序的自主性。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背後,是法學家們對國家權力的恐懼和反感。最富於代表性的是霍布斯,他將國家比作是“利維坦”,以及孟德斯鳩提出的“三權分立”、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的權利屬於人民,托克維爾、盧梭、伏爾泰這些偉人毫無例外對國家和極權持一種對抗的態度。一般認為公法主要是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係,由此而形成的權利稱為公權,公法通常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和軍事法等;私法主要調整私人之間的關係,由此而形成的權利稱為私權,私法特指民法。以公私法劃分為基礎的傳統法律體系的特點就是:高度抽象的主體制度,整個法律體系中只有兩個主體,私人(包括法人) 和國家。

通過美國學者梅利曼的論述,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公法和私法:“在私法關係中,當事人彼此平等,國家作為公斷人;在公法關係中,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或作為君王權力的繼承者,他是一方當事人,但具有高於其他人的權威) 。公法、私法這兩個極不相同的觀念的發展進一步把這種區分牢牢地紮根於法律制度中”。

2 經濟法學的基本假設法學研究之深入,端賴於正規化轉換,對於假設的重要價值,紐拉特曾指出:“在社會科學中,我們看到的只是假設之網。”第一部分所論述“公私二元結構”可以認為是法學乃至整個社會科學中的共通性的基本假設。而在經濟法學領域還有獨特價值的基本假設。

2. 1 雙手並用假設雙手並用假設的基本含義是:調節經濟或配置資源的手段有兩個,一個是市場的無形之手(通稱“看不見的手”) ,另一個是國家(或稱政府) 的有形之手( 通稱“看得見的手”) ,一個國家對於經濟的調節需要雙手並用,從而構成一個二元結構假設。我國得憲法修正案實際上已經默認了這一假設。我國憲法修正案第七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巨集觀調控”。這些規定表明,我國已經在憲法上承認了市場經濟體制,因而也就承認了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市場機制在配置資源方面的基礎性作用,以及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於巨集觀調控的普遍需求和國家規制的不可或缺。即要使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而國家則要在市場調節的基礎上發揮巨集觀調控的作用。......

經濟法的本質屬性有以下哪些

經濟法是協調國家經濟執行之法。自奴隸制社會產生國家以來,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包括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發展和執行都需要國家協調。但是,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法與以往不同,資本主義國家實行市場經濟,進行市場經濟的過程也是保障立法的過程,從自由資本主義到壟斷資本主義,實行自由市場經濟和現代市場經濟兩個階段,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和對經濟執行的協調愈益深入加強。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法因實行計劃經濟和實行市場經濟而明顯區別。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後,政企分開,國家行使經濟管理職能是以間接手段為主協調經濟執行,這是中國社會主義經濟法的重要特徵。為發展社會主義現代市場體系,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我國的經濟法律規範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經濟法”的概念是1755年法國空想共產主義者摩萊裡(Morelly)出版《自然法典》時首先提出。在我國,“經濟法”的概念是從1979 年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檔案中開始使用。

以簡練的語言說明經濟法概念的內涵,即揭示經濟法的本質屬性,重要關鍵是概括經濟法的調整物件。那麼經濟法的調整物件是什麼呢?

1.經濟法的調整物件是特定的經濟關係。特定經濟關係不是一切經濟關係,也不是經濟關係以外的其他社會關係。特定經濟關係是通過物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物質利益關係。

2.經濟法調整的特定經濟關係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國家經濟協調關係由經濟法調整,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經濟法調整市場主體組織管理關係。企業是市場經濟體系的主體。企業在設立、變更、終止和企業內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稱為市場主體組織管理關係。調整市場主體組織管理關係的法律主要由企業法構成。

(2)經濟法調整市場管理關係。市場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稱為市場管理關係。經濟法調整市場管理關係有利於完善市場經濟機制,規範市場行為,有效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調整市場管理關係的法律主要由規範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構成。

(3)經濟法調整巨集觀調控關係。國家實現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配置,推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的調節和控制,稱為巨集觀調控關係。巨集觀調控體系以間接手段為主,彌補市場調節的自發調節缺陷,消除經濟總量失衡和結構失調。調整巨集觀調控關係的法律主要由國家巨集觀調控方面的法律構成。

(4)經濟法調整社會保障關係。社會保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稱為社會保證關係。經濟法調整社會保障關係有助於充分開發、合理利用勞動人力資源,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社會保障關係的法律主要由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構成。

根據經濟法調整物件的理解,我們可以對經濟法定義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協調本國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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