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嗎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8日

  帶薪年假雖然是勞動者的福利,但並不是所有的勞動者都享有年休假,尤其是一些特殊的情況。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試用期內是否享受年休假

  職工在試用期內能否享用年休假主要考慮兩個因素:

  ***一***試用期的長短,如果試用期期限較長***三個月以上***,且試用期在年末或者跨年度,用人單位要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

  ***二***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內享受年休假的規定,且規定是否合法則要考慮兩個條件:

  1、職工是否在試用期內工齡滿一年,如果遇到職工在試用期內工作年限正好滿一年,職工有權享受年休假。

  2、用人單位這一規定是否有完善的補救措施,試用期的結局有兩種,一種合格留用,一種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試用期在年末或者跨年度,要麼用人單位認可職工可以跨年度享受年休假,要麼根據職工在本年度工作時間享受年休假或者按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

  非全日制員工是否享受年休假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原則上享受年休假的物件是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全日制員工,非全日制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較長是否按實際工作時間折算成全日制員工的工作年限享受年休假,到目前為止相關部門沒有出臺相關的解釋。因而在現階段非全日制員工尚不能享受年休假。

  怎麼計算未休年假的工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在用人單位已支付職工月工資,雙方因年假工資產生爭議的情況下,如用人單位應支付職工未休年假工資,則應另行按照年假天數支付200%的日工資。

  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的權利。憲法規定勞動者休息權的目的在於使勞動者的體力和精力得到恢復,提高勞動效率,休息權與勞動權密不可分。而這項憲法性權利不應因勞動者變更工作崗位而被剝奪和減損。

  年休假是對勞動者休息權利的落實和保護,無論勞動者在幾家用人單位工作過,累計工作年限是勞動者勞動能力、工作經驗、自身價值的體現,另一方面也是累計疲勞程度的反應和體力、精力得以恢復所需時間的體現。用人單位招聘職工時會對勞動者在同行業的工作時間、工作經驗有一定的要求,同時在勞動者入職時確定的工資報酬也與該勞動者此前的工作年限和經驗掛鉤。那麼,當涉及到勞動者休息的權利時,用人單位不能只著眼於勞動者豐富的工作經驗而視其藉以獲得經驗的累計工作時間於不顧,累計工作時間使勞動者在當前的工作崗位做出更大的貢獻,使當前的用人單位能夠享受更優質的人力資源,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確定其年休假天數顯然是不合理的。

  關於未休年假工資計算基數問題。在計算未休年假工資時,勞動者的提成工資、績效工資等仍應與基本工資同樣計入勞動者的月工資內,以勞動者除去加班工資以外的月收入總額來計算勞動者的日工資。勞動者雖未休年假,但用人單位已正常支付勞動者工作期間工資的情況下,雙方因年假工資產生爭議,如法院認定用人單位應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則應把已經支付的工資基數予以扣除,即按照勞動者未休年假的天數,每日另行支付200%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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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員工的話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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