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錯糾錯機制學習心得體會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9日

  建立容錯機制,首先要明確容錯糾錯的界限。哪些錯誤能容哪些不能容,只有明確規定哪些錯誤可以免責、哪些錯誤必須追責,才能為幹事創者提供準確的行動準則。下面小編分享了,供你參考。

  篇1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指出: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幹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黨的以來,多次強調,正確區分和對待幹部在改革探索中出現的失誤和錯誤的性質,支援和保護那些作風正派又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幹部。

  建立容錯機制,首先要明確容錯糾錯的界限。哪些錯誤能容哪些不能容,只有明確規定哪些錯誤可以免責、哪些錯誤必須追責,才能為幹事創者提供準確的行動準則。容錯糾錯要以支援實幹、鼓勵創新為原則,樹立和強化為創新者容、為擔當者容、為實幹者容的鮮明導向,其保護的物件是作風正派、敢作敢為的好乾部。對“明知故犯”“無視規矩”的行為,必須嚴懲不貸,不能讓容錯機制成為少數人犯錯的“保護傘”。

  建立容錯機制,其次要建立嚴格的認定程式。明確容錯糾錯的界限後,還應建立相應的認定程式。通過規範的程式對實際情況進行調查、取證,完善操作流程,細化申請、審查、認定、實施、答覆等步驟和環節,保證機制合理、科學、有效。容錯機制的最終裁定,應由紀檢機關、組織部門負責。相關單位和個人因工作失誤受到追責時,可向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免責申請,紀檢檢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受理申請後,及時開展調查核實,作出容錯認定結論並反饋給申請單位或本人。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制度為準繩,以確保容錯糾錯機制的嚴肅和權威。

  建立容錯機制,還要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在制定容錯糾錯機制的過程中要廣泛徵求意見,特別是容錯範圍的確定,應最大限度地細化,提高容錯機制的可操作性,保證制定內容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容錯糾錯機制雖然針對的是領導幹部,但是容錯糾錯機制啟動後,除了按照法律規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政府還要公開容錯糾錯機制的執行過程,讓容錯糾錯在大眾的監督下進行,一方面彰顯黨和國家對探索創新的寬容和對大膽創新的鼓勵,另一方面也可以調動全社會力量監督和參與改革實踐的熱情。

  “知錯必改大修行,悔過自新暗反省”。通過容錯糾錯機制的建立,鼓勵幹部“大刀闊斧”地幹事創業和改革創新,給改革創新者撐腰鼓勁,讓廣大幹部“願幹事、敢幹事、能幹成事。”

  篇2

  正確把握和處理容錯免責與從嚴執紀問責的關係

  應當注意,容錯免責是嚴格執紀問責前提下的容錯免責,沒有從嚴執紀問責,也就不存在從寬容錯問題,容錯免責只是從嚴執紀過程中應該考慮和把握的一個特殊情況和問題。從嚴執紀問責是為了維護紀律的權威,懲戒“不幹事”“幹錯事”的黨員幹部;容錯免責是從嚴執紀問責的一個方面,是為了更加嚴格、更加科學、更加客觀公正地執紀問責,為的是“既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二者目的都是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推動黨員幹部切實把責任扛起來,積極糾正工作中的“錯誤”和“失誤”,確保敢幹事、會幹事、幹成事。

  正確把握和處理“三個區分”之間的關係

  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中指出:“要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要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其內在邏輯關係,真正把“三個區分”落到實處。首先看程度,將失誤、錯誤與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二要看動機,是為公的無意過失,還是為己的謀取私利,把敢想敢幹與胡幹蠻幹區分開來,把固步自封與謹慎前行區分開來;三要看條件,是因為客觀條件不具備導致的失誤和錯誤,還是主觀故意的違紀違法行為;四要看程式,是否經過集體民主決策,是否經過調研論證和風險評估;五要看政策,是否符合國家改革方向,是否有關政策法規明令禁止;六要看後果,有無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損失。切實分清“為公”與“為私”、工作失誤與違紀違法的界限,把正風肅紀、反腐懲惡和營造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有機統一起來,做到思想引領與紀律約束相結合、嚴格管理與熱情關懷相結合、依紀依規與公平公正相結合,激勵廣大黨員幹部在敢擔當中創造新業績,在善擔當中展現新作為,在遵紀守法中作出新表率。

  篇3

  為充分調動全縣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營造銳意改革、勇於創新、敢於擔當、合理容錯的良好環境,懷來縣根據有關規定,結合該縣實際,制定《懷來縣黨員幹部容錯糾錯機制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防止紀律“鬆綁”與作風“減壓”有機結合。

  《辦法》共十三條,明確了《辦法》的適用範圍、執行原則,容錯免責申請條件、認定程式等內容,同時規定健全糾錯改正機制,嚴明容錯糾錯紀律,完善澄清保護機制。

  《辦法》提出,建立容錯糾錯機制,要秉承鼓勵擔當、支援創新的原則。鼓勵黨員幹部推出符合本地實際的創新思路和改革舉措。秉承實事求是、區別對待的原則。嚴格區分失誤與失職、敢為與亂為、為公與謀私的界限,保護改革者、鼓勵探索者、寬容失誤者、糾正偏差者、警醒違紀者。秉承客觀公正、準確把握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紀法規為準繩,客觀公正、準確把握問題發生的相關資訊,充分聽取當事人的申訴意見,科學認定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嚴格程式,從嚴把握,維護容錯糾錯機制的嚴肅性,防止濫用。

  《辦法》列出了容錯免責的情形,如在落實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中,出現工作失誤和偏差,但經過民主決策程式,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且積極主動消除影響或挽回損失的;在處置突發事件或執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中,因主動攬責涉險、積極擔當作為,出現一定失誤或非議行為的等。

  《辦法》指出,在開展容錯免責情形認定中,要切實增強政策意識、規矩意識、程式意識,堅持集體研判,注重客觀依據和事實支撐,杜絕獨斷隨意和主觀判斷。容錯認定有嚴格的工作程式,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受到問責時,認為符合容錯條件的,提出書面申請,之後進入核實階段,核實結束後,作出容錯認定結論。

  《辦法》強調,要健全糾錯改正機制,對存在過錯或失誤的單位或個人,運用“四種形態”根據具體情形實行分類處置。立足事前防範,抓早抓小,防止小問題變成大錯誤。

  《辦法》提出完善澄清保護機制,區別主觀故意與無意過失,充分聽取被反映單位或個人合理解釋或申辯,支援幹部依法依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反映問題失實的,及時在一定範圍內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響;對輕微違紀但不夠追究紀律責任的,通過談心交流、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形式,幫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大膽工作;對惡意製造謠言、誣告陷害的行為和干擾改革創新或持續無理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該《辦法》的提出,是懷來縣創新工作形式的又一重要舉措,將嚴格管理幹部和熱情關心幹部有機結合,既鼓勵創新、寬容失誤,又防止紀律“鬆綁”、作風“減壓”,營造了支援改革、鼓勵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誤的良好環境。

  篇4

  黨以來,多次強調要堅持“三個區分開來”,即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改革的無意過失與為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區分開來。筆者認為,“三個區分開來”的提出即保護了那些敢作敢當、敢於創新的黨員幹部、又充分調動了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然而建立容錯機制雖能鼓勵黨員幹部擔大任,敢作為,勇創新幷包容黨員幹部無意識的錯誤,卻不能把容錯機制當做“尚方寶劍”,容錯機制不能包容所有的錯誤。

  容錯機制不容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錯誤。艱辛改革漫漫長路中,繽紛五彩生活中商人的邀請盛情難卻;外來的“收入”難擋誘惑····黨員幹部面臨著各種各樣的誘惑。對知法犯法,將黨紀國法當做兒戲的人,包容機制不但要拒之門外,更要以從嚴治黨為總抓手,用法律的手段嚴懲知法犯法的黨員幹部。

  容錯機制不容肆意亂為,損害群眾利益的錯誤。高壓態勢下,部分黨員幹部中規中矩,不敢尋求突破,明知就得思路和方法明顯不適應改革發展的浪潮,更有甚者為官不為,生怕出了岔子,擔當不起責任,殊不知嚴守一畝三分地,裹足不前,嚴重製約了經濟社會的發展。“三個區分開來”給黨員幹部“鬆了綁”,卻不是讓黨員幹部恣意妄為。一切改革的前提是維護群眾利益,永葆黨的生機活力,黨員幹部要時刻銘記改革發展的深層含義,容錯機制要讓故意損傷群眾利益的行為吃閉門羹。

  容錯機制不容以改革為旗號,以權謀私的錯誤。當前改革已經步入深水區,經濟社會瞬息萬變,而藉機中飽私囊、假公濟私、以權謀私者也會鑽法律的空子做一些見不得人的勾當,損害了群眾利益,給黨抹了黑,容錯機制要對這種打著改革創新和為民服務的旗號的謀取私利行為堅決拒絕。

  筆者認為,改革前進路上佈滿荊棘,對一些無意識的失誤理應包容,才能使黨員幹部輕裝上陣,但容錯機制絕非“尚方寶劍”,要分得清失誤與錯誤之間的鴻溝,以免知法犯法、肆意亂為,以權謀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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