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的手抄報內容資料
誰都不應凌駕於法律之上,誰也都不應該受法律的欺凌,當我們要求人們遵守法律時,無需徵得他們的同意。 下面小編帶給大家的是:
:未成年人多次“小偷小摸”行為如何定性
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重慶西部偏遠農村地區輟學在家的被告人劉某***系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先後十餘次盜得村民的豆腐乾、柑子、萵筍、啤酒、臘肉、家禽、大米、棉絮等財物,價值在1元、5元、10元、20元至240元不等,總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被告人劉某系未成年人,其多次小偷小摸,但未達到較大數額,是否以盜竊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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