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遭遇高額利息怎麼辦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6日

  在民間借貸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借款利率高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出借人起訴借款人歸還部分借款本金,並依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借款人表示願意按出借人的訴請返本付息。請問:法院能否支援出借人的訴請,判決借款人歸還借款本金的同時,按照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約定判決借款人支付利息??下面小編整理了民間借貸遭遇高額利息相關內容,供你參考。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規定了界限,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24%的,法院支援!雙方約定的利率在24%-36%之間的,沒給的可以不給,但是已經給了不能要求返還;約定的利率超過36%部分是無效,沒給的可以不給,給了可以要求返還。

  本問題的核心在於,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違反的法律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具體而言,《民間借貸案件意見》第六條專門對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借貸利率的上限作了規定,即“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將該司法解釋關於民間借貸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的限制性規定理解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成為法官的共識。所以,在審判實務中,認定民間借貸當事人約定的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合同條款無效,不成問題。

  不過,在民間借貸案件較多的浙江省,在其高階法院制定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應當對超出部分予以減少,但債務人明確表示自願給付的除外。”據此指導意見的但書條款,民間借貸當事人約定的利息超出四倍利率的部分,借款人明確表示自願履行的,應認定該約定條款有效。筆者對此不敢苟同。

  其一,違反《民間借貸案件意見》第六條關於民間借貸利率限制性規定的合同條款屬絕對的、當然的無效。最高人民法院為維護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對民間借貸利率作出上限規定,涉及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對違反此規定的民間借貸合同,即使當事人不主張高額利率約定條款的效力,法官也應當依職權審查,體現國家對此類合同條款效力的干預。

  其二,違反《民間借貸案件意見》第六條關於民間借貸利率限制性規定的合同條款不具有履行性。絕對無效的合同條款自始無效,當事人只能依照無效合同的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不因當事人的自願履行行為補正該合同條款的效力。反之,如果法官根據當事人對高額利率的約定無異議且借款人表示自願履行的行為,判決支援出借人關於借款人依約定的高額利率支付利息的訴請,並強制執行判決等一系列司法行為,實質上就是在慫恿當事人繼續實施違反《民間借貸案件意見》第六條規定的行為,則與該司法解釋的立法目的相悖。

  其三,民間借貸的借款人自願支付高額利息後反悔起訴請求出借人返還的,法律同樣不予保護。依照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七條“債務履行完畢後,借款人以利息或違約金超過四倍利率為由,起訴請求出借人返還其已支付的利息或違約金的,不予支援。” 的規定,由於法律不保護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四倍利率的利息約定,所以,借款人自願依約支付該高額利息後又反悔訴請出借人歸還已付利息的,同樣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從另一角度析出,民間借貸合同中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四倍利率的利息約定不受法律保護,表現在除非當事人在訴訟外自願履行,出借人訴請法院支援該高額利息,或借款人在訴訟外自願履行後又訴請法院支援返還已付的高額利息,將均被法院駁回。

  總之,民間借貸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借款利率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即屬無效條款。即使借款人明確表示自願支付或已經自願支付該高額利息的,也得不到法律保護,除非不形成訴訟或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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