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職工可以因為公司變更股東嗎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8日

  ,現在小編為大家解答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辭退職工可以因為公司變更股東情況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可以行使解除權。

  辭退職工可以因為公司變更股東法律解讀

  一是必須存在“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該客觀情況通常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如自然條件變化、企業遷移、被兼併等情形導致原勞動合同履行條件不再存在。

  二是用人單位在行使合同解除權前應先本著使勞動合同得以繼續履行的原則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只有在協商變更不成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權。

  而用人單位依此條款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而根據法律規定,投資方的變化只是公司組織形式的變化,其法人資格依然存在。公司股東的變化並不當然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也並非公司可以單方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合法理由。

  員工被迫辭職的情況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給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向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違背誠信原則,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員工被迫辭職要求賠償辦法

  勞動部與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通知及最高法2001年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公司未經協商,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強迫勞動、停發、拖欠、剋扣工資、停繳社會保險以及未按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等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意向的,公司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應該補發拖欠員工工資,給付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

  如果因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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