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計劃制定程式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4日

  地方立法計劃屬於工作安排。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與依據*** 為規範衢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程式,保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浙江省地方立法條例》《衢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地方性法規草案的立項、起草,以及規章的立項、起草、稽核、決定、公佈、解釋、備案,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術語定義***本規定所稱地方性法規草案,是指依照本規定的程式起草,以市政府議案形式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草案。

  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市政府依照立法許可權和本規定的程式制定,以市政府令釋出實施的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合法性原則*** 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法的規定。

  第五條***權義統一、權責統一原則*** 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應當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

  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應當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式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六條***服務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原則*** 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應當從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出發,堅持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七條***不重複**法內容***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第八條***名稱選用的限定*** 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暫行規定、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但不得稱條例。

  第九條***立法用語*** 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易懂,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內容應當採用條文方式表達,條以下可以分款、項、目。條文較多、內容複雜的,可以分章、節。

  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表述。

  第二章 立項

  第十條***立項申請、立法建議及其時間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各有關單位於每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機構申報下一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立法建議專案,必要時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向社會公開徵集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立法建議專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立法建議。

  第十一條***立項申請內容要求*** 報送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規章的立項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名稱;

  ***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立法的主要目標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四***擬規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

  ***五***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法律、政策依據;

  ***六***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進度安排。

  第十二條***立法建議內容要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立法建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名稱;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四***擬規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年度計劃草案的制定*** 市政府法制機構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級各有關單位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立項申請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立法建議進行彙總研究,並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草案。

  第十四條***年度計劃草案的批准與執行*** 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草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草案在上報市政府前,應當徵求市****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意見。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六條***部門起草要求*** 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一般應當由提出立法專案建議的單位負責起草,必要時,市政府可以另行確定起草單位。

  起草單位應當成立相應的立法起草小組負責立法起草工作。設有法律顧問或公職律師的起草單位,應當聽取其意見。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託有關專家、組織起草。

  第十七條***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第十八條***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單位應當通過本單位網站或者其他途徑將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向社會公開發布,徵求公眾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30日。

  第十九條***涉及職責的特別處理程式***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涉及縣***市、區***政府職責、市政府其他單位職責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徵求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其他單位的意見。縣***市、區***政府或者市政府其他單位間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報送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二十條***草案送審稿的簽署*** 報送稽核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送審稿,應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起草單位共同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送審稿,應當由該幾個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二十一條***報送的立法材料*** 起草單位在報送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送審稿時,應當同時提交起草說明和指引資料***以上材料均含電子稿***。

  指引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條文的**法依據和國家有關規定;修改***不包括修訂***現行法規、規章的,應當附上法規修改前後條文對照表;

  ***二***外省市的相關立法情況和經驗以及國際上的相關立法經驗、國際慣例;

  ***三***以下劃線標明引用**法內容的草案文字;

  ***四***市**代表和專家學者參與起草工作情況及發表意見情況;

  ***五***公眾反映的意見及公眾意見採納情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本條第一款所稱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修改***法規、規章的必要性、可行性、有關依據、適用範圍和主要內容等。有關單位和公眾對於機構設定、行政職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公民權利保護等重大立法事項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予以詳細說明。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送審稿與現行有效的法規、規章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予以說明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年度立法執行情況督查***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起草單位執行年度立法計劃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指導和協調。

  起草單位不能按時完成起草任務或者要求取消計劃專案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市政府法制機構作出書面說明,並報市政府領導批准。

  人大主導發揮的現狀

  ***一***對地方立法工作統籌協調不夠。從當前地方立法實踐看,地方人大及其會無論是在立法的總體思路、頂層設計方面,還是在立項、起草、審議等立法具體環節方面,統籌協調作用發揮不夠。

  1.對立法與改革關係的處理統籌考慮不夠。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的法律體系還不健全,法律法規數量較少,而改革發展的任務重、時間緊,因此這一時期的改革更多的是“先破後立”,往往是改革實踐走在前面,然後通過立法來確認、鞏固改革成果。這種“先改革、後立法”的總體思路雖然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當地的經濟建設,推動了改革發展程序,但也存在嚴重弊端,比如,一些改革措施的“良性違法”得到認同並體現在法規具體條文中,出現了立法者“闖法律紅燈”的現象。現在,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新常態下,特別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後,國家社會生活各方面總體上實現了有法可依,很少有法律的空白領域,因此,如何統籌處理立法與改革的關係,實現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銜接,是地方人大面臨的重要課題。

  2.對人大與政府在立法中的角色定位統籌考慮不夠。地方人大對哪些事項必須由人大立法,哪些事項可以由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統籌考慮得不夠。立法實踐中有的時候存在一些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地方政府卻制定了規範性檔案,規避了人大立法程式;有的不是必須制定地方性法規,通過制定規範性檔案就可以滿足實際管理需要的事項,最後卻進入了人大立法程式,立法資源被過度使用導致“繁法擾民”。

  3.對立法隊伍建設統籌考慮不夠。長期以來,人大及其會比較注重人大立法工作專門機構的建設,而對人大代表、會組成人員的立法能力建設有所忽視。在抓立法隊伍建設的時候,往往更注重專門機構的設定和專業力量的配備,對人大代表和會組成人員的立法培訓不夠重視,直接影響了法規審議質量。另一方面,人大及其會、政府對本地區政府法制隊伍建設也統籌考慮不夠。一些由人大組織專題教育培訓、法制講座、立法研討會等活動,邀請政府法制部門參與的並不多;平時交流更多的是業務往來,人才互相交流的渠道不暢通,立法工作中的新動態、新要求、新思路等資訊共享不夠,等等。

  ***二***對確定具體立法專案的主導不夠。從立項工作的實際情況看,人大被動“等米下鍋”的現象較為普遍。政府及其部門對一些工作中亟需或者涉及本部門切身利益的立法專案,爭先上報;而對一些涉及多部門且分歧較大或者複雜利益關係、社會矛盾集中的立法專案,往往積極性不高,無法立項。雖然在立項的程式上,要求擬列入年度立法計劃中的專案須是經過充分調研論證,具備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並經人大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後才能確定,

  但由於在立項的前期環節,人大主動調研不夠充分,缺乏有效的工作機制和專門的資訊渠道來全面系統地掌握社會立法需求,因此很容易受到政府及其部門立法積極性的制約和影響,導致制定的立法規劃計劃往往更多是各部門立法建議專案的簡單拼盤彙總,或是平衡各部門意見後的妥協結果。

  ***三***對法規起草工作主導不夠。目前,大多數法規草案是由政府部門起草,人大自主起草的法規草案比重偏低,且多數是涉及人大履職、民主法制建設等方面的立法專案,涉及具體行政管理事項的較少。雖然政府有關部門長期在一線從事相關具體工作,在其工作領域對相關業務更為熟悉,在法規起草上有一定優勢,但是行政機關受其許可權和視角的影響,往往將立法的注意力集中在強化行政管理職能上,而忽視全域性利益和社會利益,存在部門利益傾向;一些綜合性較強、需要多個部門聯合起草,或者社會矛盾比較集中、各方意見分歧較大的專案,部門經常互相推脫,不願意牽頭起草,導致一些重要法規遲遲不能出臺。

  ***四***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發揮不夠。從目前人大代表參與立法的現狀來看,代表作用發揮得仍然不夠理想。一是代表議案和意見建議及時轉化為立法規劃計劃的數量非常少。二是立法過程中代表參與立法的廣度和深度不夠。邀請代表參加立法調研、論證、聽證等活動不足,特別是基層人大代表表達意見的途徑有限,難以實質性參與立法活動;代表列席會會議的效果不夠理想,確定列席代表名單時沒有綜合考慮代表的專業特長、職業特點等,導致難以提出高質量、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存在“重意見收集、輕處理反饋”的問題,影響了代表參與的積極性。

  地方人大及其會在立法主導作用發揮方面存在的這些問題,我們認為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對人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認識不夠,立法制度的頂層設計還不完善,科學合理的立法工作機制有待健全,立法隊伍建設相對滯後等等,但其中一個很直接的原因就是人大主導立法能力不夠,與立法任務不相適,主要表現為:一是作為立法主體的會組成人員在結構上需要進一步優化。兼職委員多、專職委員少,由於兼職委員一般都有繁重的本職工作,很難投入更多精力用於立法工作。其次,專業人才數量較少,尤其缺乏精通法律、財經等方面的人員。二是專門委員會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組成人員專業構成不合理,法律專業人員偏少;來源單一,大多是領導幹部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專家學者和基層人員偏少;兼職委員較多,不能保證經常參加立法調研和審議活動。三是當前地方立法工作隊伍建設存在一些問題。有的立法工作者對實際情況特別是基層情況和人民群眾意願瞭解不夠,不能擺脫部門利益的掣肘;立法工作隊伍建設的體制機制有待完善,幹部知識結構單一、年齡結構偏大,幹部隊伍流動緩慢,進出通道不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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