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股東會和股東大會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3日

  什麼是股東會,什麼是股東大會,兩者的區別是什麼,現在小編為大家解答兩者的區別是什麼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區分股東會和股東大會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但也不是任何大小事都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而是由公司法對股東會的職權作出規定,明確股東會的職權範圍。這樣作出規定有兩層意思:

  一是確定有哪些職權是專門屬於股東會的;

  二是確定股東會在哪些範圍內行使職權,防止越權行事,甚至濫用職權,影響公司機制的正常運轉,比如公司的具體業務,股東會就不應直接干預。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法定職權有下列十二項: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十二項職權,都是公司的重大事項,也是公司股東最關心的權利。涉及股東職權的還有下列情況:

  1.在其他法律中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應當依法執行;

  2.依照法律規定股東會可以作出進一步的決定,也是屬於職權範圍的事項,比如股東會有權修改公司章程,關於公司章程修改的具體內容,股東會就可以作出具體決定;又比如股東會有權對公司清算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就可以對若干具體事項作出決定。

  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力機構。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項作出公告。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併、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可以臨時召開股東會的情況

  根據《公司法》,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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