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品管理制度範本推薦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0日

  為規範醫院血液製品的採購、儲存和使用行為,確保產品質量的一致性,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為你帶來了血液製品管理制度範本,一起來看看吧。

  血液製品管理制度範本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醫院血液製品的採購、儲存和使用行為,確保產品質量的一致性,使其符合使用目的所要求的各項標準,提高醫院血液製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參照《血渡製品管理條例》、《關於貫徹執行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的通知》,以及WHO關於血液製品使用的建議、規範和標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醫院的醫療、護理、技術、藥劑工作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

  第二章 血液製品及其不安全因素

  第三條 血液製品指由健康人的血液或經特異免疫的人血漿,經分離、提純或由重組DNA技術製成的血漿蛋白組分,以及血液細胞有形成分為血液製品。如人血白蛋白、靜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免疫球蛋白、特異性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傷風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複合物、人纖維蛋白原、抗人淋巴細胞免疫球蛋白、凍幹人凝血酶、外用凍幹人纖維蛋白粘合劑等。

  第四條 血液製品潛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

  1.臨床上廣泛使用的各種血液製品,是救死扶傷的重要藥品,保證其安全使用是首要問題。各種血液製品都是用經對個體獻漿員採血後,再大批混合的人血漿製造的,難免被獻漿員的血液中所攜帶的各種病原體,特別是被有關病毒所汙染。如果在血液製品生產過程中,對汙染不進行嚴格監測和有效地加工處理,病毒或其核糖核酸則不能被有效地滅活、祛除。這樣的血液製品經臨床使用具有經血液傳播疾病的可能性。因此血液製品本身有潛在的不安全因素,不容忽視,否則造成的嚴重後果是難以挽回的。

  2.國內外大量文獻已公認,人血或血液製品攜帶並傳播的病原體主要有: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艾滋病病毒***AIDS . HIV1/2 ***、人類嗜淋巴細胞Ⅰ/Ⅱ型病毒***HTLV1/2 *** ,此外還有鉅細胞病毒***CMV***、EB病毒***EBV***、丁型肝炎病毒*** HDV***、甲型肝炎病毒***HAV***、人類細小病毒***HPV***和雅克病病毒***CJDV***、梅毒、錐蟲病、弓形體等。目前人們普遍關注的主要是HIV1/2、HBV和HCV的汙染,因為這三種病毒感染率高,而且危害特別嚴重。

  血液製品管理制度範本篇二

  1.血液製品使用原則

  1.1嚴格掌握適應症和禁忌症。血液製品限用於有生命危險或需要改善生活質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應儘可能避免或減少輸注血液製品,如治療或預防血液成分的減少或丟失,應儘量選用血液製品替代物。

  1.2合理選擇血液製品的種類。選擇血液製品時,要保障來源合法性。禁止使用商業及其他來源的血液製品。

  1.3在輸注血液製品時,要密切觀察患者輸注情況,避免可能發生的任何不良反應並做好不良反應處理應急預案。

  2.血液製品的臨床應用管理

  2.1全血及血液成分的臨床應用管理

  2.1.1醫院領導、醫務部、輸血科及輸血管理委員會負責做好全血及血液成分的管理工作。

  2.1.2本院臨床治療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均由湖南省衛生廳指定的血站供給***本院開展的患者自體儲血、自體輸血除外***。輸注前需進行輸血相容性檢測,確定與受血者相容。因應急用血需要臨時採集血液時,必須遵守《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2.1.3輸血科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庫存管理***包括用血計劃、入庫、複核、儲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評估,輸血治療告知程式,輸血前實驗室檢查,輸血申請***包括血液成分選擇,填寫申請,血樣採集,輸血科接收並稽核等***,輸血相容性檢測,全血及血液成分的發放,臨床輸注管理***包括核對、輸注、監測等***,輸血不良反應的監測、評估及處理,輸血治療效果評估等臨床用血各階段的操作程式。

  2.1.4輸血相關醫技人員應掌握成熟的臨床輸血技術和血液保護技術,包括成分輸血和自體輸血以及其它血液替代品或相關藥物等。與臨床輸血相關的醫護人員要詳細核對患者與血液製品的相關資訊,確保輸血安全。

  2.1.5根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臨床用血實行分級管理。

  2.1.5.1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少於800毫升的,由主治及主治以上醫師提出申請,上級醫師核准簽發後方可備血。

  2.1.5.2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主治及主治以上醫師提出申請,經上級醫師稽核,科主任或副主任核准簽發後方可備血。

  2.1.5.3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達到或超過1600毫升的由主治及主治以上醫師提出申請,科主任或副主任核准簽發後,報醫務部批准,方可備血。

  2.1.5.4緊急情況下臨床醫師可以高於上述所列許可權使用全血及血液成分,並在病歷中嚴格記錄救治過程。

  2.2血漿源醫藥產品的臨床應用管理

  2.2.1醫院領導、醫務部、藥學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負責做好血漿源醫藥產品的管理工作。

  血液製品管理制度範本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血液製品管理,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保證血液製品的質量,根據藥品管理法和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原料血漿的採集、供應以及血液製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的原料血漿的採集、供應和血液製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原料血漿的採集、供應和血液製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原料血漿的管理

  第四條國家實行單採血漿站統一規劃、設定的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核准的全國生產用原料血漿的需求,對單採血漿站的佈局、數量和規模製定總體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總體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單採血漿站設定規劃和採集血漿的區域規劃,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單採血漿站由血液製品生產單位設定或者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定,專門從事單採血漿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單採血漿活動。

  第六條設定單採血漿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單採血漿站佈局、數量、規模的規劃;

  ***二***具有與所採集原料血漿適應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所採集原料血漿適應的場所及衛生環境;

  ***四***具有識別供血漿者的身份識別系統;

  ***五***具有與所採集原料漿相適應的單採血漿機械及其他設定;

  ***六***具有對所採集原料血漿進行質量檢驗的技術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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