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庫消防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8日

  為做好油罐清洗工作,保障油罐清洗人員的作業安全和身體健康,不斷提高油罐清洗的技術水平,防止發生各類事故,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油庫消防方面的管理規定,供大家參考。

  油庫安全管理規定一、一般規定

  1.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香菸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庫;

  2.禁止一切人員因私事入庫、住庫;

  3.臨時施工人員應接受安全教育,入庫應佩戴臨時出入證;

  5.凡攜帶物品出入庫人員,應履行檢查、登記;

  6.罐區、裝卸作業區、泵房等爆炸危險區域,禁止使用非防爆行動通訊裝置。

  油庫安全管理規定二、 防火防爆

  罐區、裝卸作業區、油泵房、消防泵房、鍋爐房、配發電間等重點部位設定安全標誌和警示牌。庫內用火應嚴格執行《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 石油庫應根據“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實行“定人員、定裝置、定責任、定目標”的管理,確保裝置的完好,實現安全執行。

  油庫安全管理規定三、 防雷、防靜電

  1.石油庫防雷、防靜電的設施、裝置等應符合設計規範要求;

  2.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當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裝置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資訊系統的接地等設共用接地裝置時,按最小值考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

  3.鐵路裝卸油設施鋼軌、輸油管道、鶴管、鋼棧橋等應按規範作等電位跨接並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4.壓力儲罐不設避雷針線,罐區不宜裝設消雷器;

  5.嚴禁使用塑料桶或絕緣材料製做的容器灌裝或輸送甲、乙類油品

  6.不準使用兩種不同導電效能的材質製成的檢尺、測溫和取樣工具進行作業。使用金屬材質時應與罐體跨接,操作時不得猛拉快提;

  油庫安全管理規定四、 消防管理

  石油庫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集團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消防達標規定》,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職消防與義務消防相結合的原則,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油庫安全管理規定五、消防設施配置

  作業場所和輔助生產作業區域應按規定設定消防安全標誌、配置滅火器材。露天設定的手提式滅火器應安放在掛鉤、托架或專用箱內,並應防雨、防塵、防潮。各類滅火器應標識明顯、取用方便,並按期檢驗、充氣、換藥,不合格的滅火器應及時報廢、更新;

  油庫安全管理規定六、供水系統

  1,消防水池內不得有水草、雜物,寒冷地區應有防凍措施;

  2.系統啟動後,冷卻水到達指定噴淋罐冷卻時間應不大於5min;

  3.地下供水管道應常年充水,主幹線閥門保持常開,管道每半年沖洗一次 4.定期巡檢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試驗。距消火栓1.5m範圍內無障礙,地下式消火栓標誌明顯,井內無積水、雜物;

  5.消防泵應每天盤車,每週應試運轉一次,系統裝置運轉時間不少於15min;

  油庫安全管理規定七、 泡沫滅火系統

  1.系統啟動後,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區內所有油罐泡沫產生器噴出時間應不大於5min;

  2.泡沫產生器應保持附件齊全,濾網清潔,無堵塞、腐蝕現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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