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維權知識問答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3日

  農民工勞動維權教育在保護農民工勞動權利中起到重要作用。那麼你對勞動維權知識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1、用人單位至今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應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訂立,職工怎麼辦?

  答: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或應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訂立的,職工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籤訂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二倍工資。

  2、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必須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用人單位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職工不願意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其勞動關係並不支付相應補償金嗎?

  答: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不僅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職工的法定義務。所以,職工不願意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其勞動關係並不支付相應補償金。

  4、職工與用人單位以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在才開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以前的工齡是不是作廢?

  答:以前在本單位的連續工齡照樣累計計算,不能算作廢。

  5、什麼是剋扣工資?什麼是無故拖欠工資?如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職工怎麼辦?

  答: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扣減職工工資包括加班費的行為。

  工資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第七日。工資支付日遇法定休假節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徵得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所謂無故拖欠工資,就是指用人單位非因不可抗力,超過上述規定或者認可的工資支付最後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額支付職工工資的行為。

  按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不僅要全額支付職工工資,還需向職工支付拖欠或者剋扣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全額支付工資和支付拖欠或者剋扣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另外,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若用人單位或其主要負責人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或是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採取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惡意逃避支付工資,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定經由公安機關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立案查處。

  6、什麼是最低工資?試用期、學徒期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是否可以低於最低工資?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低於最低工資的,職工怎麼辦?

  答:最低工資,是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目前正常工時制度平均每月174小時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限額的勞動報酬。但不包括加班工資,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補助,按照規定不屬於工資的其他費用如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補助、伙食補貼、交通補貼等福利費。

  用人單位無論何時支付職工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都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補足低於部分,並向職工支付低於部分總額百分之二百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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