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財務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4日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保障農村改革發展順利進行,特制訂了。本文是小編整理的村級財務管理條例,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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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規範和加強村集體財務管理,提高村級財務管理水平,維護集體和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按照現行的法律政策和相關規定,從源頭抓規範,以監督促發展的要求,結合蘇吉灘鄉實際,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實行村財鄉管。就是在保證各村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獨立核算權、債權債務不變的前提下,村級集體所有資金的收支帳目,必須符合財政部門的規定,我鄉建立記賬服務中心,確定專職會計,村級設立報賬員,明確工作職能,建立健全嚴格的規章制度和考核辦法。

  二、各行政村要建立民主理財制度,成立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一般由3-5人組成。其成員由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村委會成員及直接親屬不得擔任村民理財小組成員。村民主理財小組對全體村民負責,對村財務有參與權和檢查、監督權,對本村財務支出首先進行稽核,並在票據上籤章,後由村負責人籤批後,到鄉政府統一報帳,對不合理開支有否決權。

  三、村級資金支出要根據經濟的發展力量而行,嚴格實行“零債務”制度。凡以集體名義借貸款事宜,都要經過村委會研究、民主理財小組稽核,並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村主任審批後,報經鄉記賬服務中心稽核批准,鄉政府同意後實施。

  四、完善監督機制。1、加強群眾監督。堅持由村民理財小組對村級財務實行全程監督,確保財務支出的合理合法,村民若對本村賬目有疑問,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和村民理財小組介紹信,隨時到我鄉記賬服務中心查詢情況。2、鄉政府定期對村級財務進行審查,對群眾反映、存在問題多的村重點進行審查。對審查出來的問題要及時通報和督促整改。

  五、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擠佔、挪用村級集體資金,鄉記賬服務中心要保證上級撥付給村級的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保證村級自有資金使用渠道正常暢通。

  六、無特殊情況不允許村幹部或他人借用村級資金,更不允許將村級資金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或非法活動。違反規定的,視其情節給予有關責任人以黨政紀處分。

  七、進一步完善村級財務公開制度,一般情況下,每季度至少公開一次,接受村民監督,500元以上支出專案及金額提供祥細說明,以便群眾看得清楚明白。公開的內容和專案、金額要與原始事實相符。村級救濟災收支和捐贈物資收支必須在一個月內向群眾公開。 公開的形式一律採用在村務公開欄和專項公開兩種方式進行。公開的內容至少保留15天。常規性公開工作在村務公開欄上進行;專項收支針對不同情況分別對待。所有公開的內容一律留底稿待查。

  八、為使村級財務管理運作規範化,各村報賬員必須在每月25日前,將集體資金收入和支出全部上交記賬服務中心,各村支出的原始收據,在由當事人、村委會成員簽字並由村民理財小組稽核簽字,村主任審批後,各村報賬員到鄉記賬中心報送記賬。

  九:本辦法由蘇吉灘鄉負責修訂和解釋。

  十:本辦法若有與上級有關法規相悖的,以上級有關法規為準。

  十一: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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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範村級財務行為,嚴肅財經法紀,切實保護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級財務實行“村帳鎮管”。武鄉鎮農業經濟經營管理髮展辦公室負責全鎮各村財務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鎮區域內按行政村設定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群居民委員會。下同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應堅持下列基本原則:一是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二是要適應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特點;三是實行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四是堅持自力更生、勤儉辦事業的原則。

  第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以下八項財務管理制度。一是現金、銀行存款管理制度;二是產品物資管理制度;三是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四是有價證券管理制度;五是財務收支管理制度;六是財務報表和財務檔案管理制度;七是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制度;八是財會人員管理制度。

  第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各項收支活動要做到手續齊全、內容合理;平時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年度終了前,要進行一次全面的財產清查。

  第二章 民主理財

  第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應堅持民主理財的原則,以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以其成員代表為主,有村幹部共同參加的民主理財組織。民主理財組織應定期召開理財會議,認真聽取和反映全體成員對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財務事項,應先報鎮農業服務中心審查,並經鎮人民政府複核,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主要包括:1.村集體經濟組織籌集的資本在特殊情況下需要抽走的;2.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大額借債;3.由於債務單位撤消,依照民事訴訟法確定無法追還,或由於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的核銷;4.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購置、變賣和報廢處理;5.大額對外投資專案;

  6.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7.計劃外較大的財務開支專案;8.主要生產專案的承包辦法及承包指標;9.其它重大財務事項。

  第三章 財務公開

  第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和健全財務公開制度,按月進行財務公開,業務量少的村也可按季度進行財務公開。

  第十一條 進行財務公開前,應對全部財產、債權、債務和有關帳目進行一次全面核實,對收支憑證進行認真核對。核實、核對工作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主持,由村主管會計負責具體業務。同時要認真研究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有針對性地確定公開重點。

  第十二條 公開的內容應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共同稽核並簽字後,提交鎮農業服務中心稽核,並報鎮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三條 村級財務公開的內容既要詳細全面,又要簡潔明瞭、通俗易懂,便於群眾瞭解。主要包括:財務計劃、各項收入、各項支出、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農戶承擔的籌資籌勞、集資款、水費、電費等。

  第十四條 村級在財務帳目張榜公佈後,村主要負責人應安排專門時間,接待群眾來訪,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做出解釋。

  第四章 鎮代管村級財務

  第十五條 村級財務實行“村帳鎮管”是指村集體的帳薄、憑證由鎮農業服務中心代記、代管,現金、存款所有權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管理。

  第十六條 村級財務實行鄉鎮代管後,村級應保留現金日記帳、財產物資登記薄、債權債務登記薄、內部往來登記薄等財務會計帳薄,鎮農業服務中心應設定總帳、明細分類帳、現金帳和存款帳。

  第十七條 村級財務實行鎮代管後,村級只設置一名報帳員,負責辦理村級的財務事項、登記有關帳薄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的其它相關工作,並按區、鎮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向鎮農業服務中心按時報帳。

  第十八條 鎮政府要配備具有一定財務會計知識的業務骨幹從事代管工作。人員設定包括總會計一人、記帳員一至二人。人員管理實行崗位責任制度,各鄉鎮要制定工作人員的具體崗位責任,明確分工,具體工作由鎮農業服務中心主任主持負責。

  第十九條 鎮農業服務中心要定期對村級財務人員進行培訓,每年至少一次,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政策水平。鎮農業服務中心可根據業務人員的崗位職責定期進行工作考核和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鎮政府應建議村委會讓其不得再從事此項工作。

  第二十條 鎮代管村級財務要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工作責任制度。主要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制度、財務審批制度、財務報表和財務檔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度等。

  第二十一條 鎮代管村級財務要按照規定設定財務帳薄、記載財務事項、管理現金收支和保管有關檔案資料,及時向有關部門和

  上級領導報送財務報表。鎮代管村級帳目、資金,要手續清楚、會計核算及時、帳目清晰、責任明確。鎮農業服務中心每月末業務量少的村,可每季度一次都要與村財會人員核對有關帳目和盤點庫存現金,做到鎮、村兩級帳帳、帳證、帳款、帳物、帳榜五相符,如實反映村級財務狀況,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二十二條 鎮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村級各項收入的管理。村級各項收入統一由村財會人員憑鎮農業服務中心統一發放的專用收款票據收取,不得使用其它票據。收入必須在5日內繳存開戶銀行,支出時再從銀行提取現金,嚴禁在所收到的現金中坐支。村集體的資金收入不得坐支。鎮政府要針對坐支和村幹部直接經手現金收支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按時報帳等問題,建立約束機制。

  第二十三條 鎮代管村級財務要嚴格有關財務手續。鎮農業服務中心主任和總會計要認真稽核村級的各項支出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嚴禁入帳。對違反財經法紀、法規及區、鎮有關規定的支出,應查明情況,提請鎮政府或有關部門處置。大額支出一千元以上與“三費”支出,須經鎮政府主管領導稽核後,才能入帳,其中大額工程支出還要有招標承包合同、工程預算等必備的附件。不論是報銷開支,還是支取各種款項,都要嚴格手續,手續不完備,出納員不準付款,嚴禁白條抵庫、公款私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挪用集體資金。

  第五章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全區村級財務的審計工作。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本鄉鎮村級財務的審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 區、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可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派,開展專項、專題審計;可根據鎮、村等有關單位的委託和要求,開展委託審計;可根據審計計劃和工作方案,開展常規審計。

  第二十六條 區、鎮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應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審計專案、計劃和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條 審計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祕密,審計工作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八條 區、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在審計過程中有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和提供財務計劃、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帳目、資產,查閱有關檔案資料,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

  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被調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和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有權制止;

  五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有權採取封存有關帳冊、資產等臨時措施。

  第二十九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後,應向其委派或委託的單位提出書面審計報告。重大審計事項和在審計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應分別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審計部門審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通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執行,並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民群眾公佈。

  第三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審。複審期間,不停止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 財會人員

  第三十二條 農村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調換。農村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必須按財務制度的規定,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鎮人民政府稽核、批准。

  第三十三條 村黨支部、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領導不得兼任財會人員;村黨支部、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領導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會人員。

  第三十四條 對村級財會人員,實行憑證上崗制度。凡是從事農村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要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證,憑證上崗。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要通過區主管部門的培訓、考核,取得會計證後,方能上崗,否則,不得任用其從事財務會計工作。

  第三十五條 農村財會人員有權參與本單位各項財務計劃的編制和參加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的會議;有權對本單位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財產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和進行檢查監督;有權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反映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有權不辦理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對認為是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應立即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向鎮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要求處理,否則,追究財會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鎮黨委政府、鎮農業服務中心和村幹部要支援財會人員履行工作職責,保證財會人員行使其工作權利,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財會人員。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鎮人民政府或村黨支部、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財經法紀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違反規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應根據審計機關的結論和決定,分別上繳國家或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第三十九條 對處罰不服的單位和個人,可向作出處罰決定機構的上一級機構提出申訴。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及其它有關人員,由鎮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村幹部不經財會人員,直接辦理財務收支業務,坐支村集體收入的;

  二村幹部及村財會人員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拒絕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提供帳薄、憑證、會計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四阻撓審計工作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的;

  五抗拒、破壞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和鎮代管工作的;

  六對堅持原則、忠於職守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有關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鎮政府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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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村級財務管理,維護

  集體和農民的利益,確保村級組織正常運轉,根據財會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村級包括行政村和居委會。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是村級財務管理的主體,應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村民委員會負責人是村級財務的責任主體,對本村的財務工作和財務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村級財務管理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

  及有關法律法規,堅持自力更生、勤儉辦事的原則,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村級財務管理 第五條:村級財務收支實行“村賬鄉代理”,由鄉鎮會計核算中心代理記賬。統一在鄉鎮會計核算中心開設核算基本戶。村級經費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審批權不變、會計核算主體不變、債權債務關係不變。

  第六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按村設定賬套,進行分類核算。各村設定報賬員一名,並保持相對穩定。報賬員由村支兩委除負責人外的其他成員兼任,負責備用金的管理、收支票據的歸集和報賬。 第七條:所有村級集體資金都必須納入核算範圍。村級集體資金包括:“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統一經營收入,土地、企業等發包及租金收入,土地補償費,扶貧、救濟等專項收入,機關、團體、經濟組織及個人對村民委員會的撥款、補貼、資助、捐贈及借、貸款等,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八條:村級支出主要包括:在職村幹部誤工補貼,離任村老幹生活困難補助,村級辦公經費支出。村乾和村老幹職數及補貼補助標準由縣組織部門核定;村級辦公經費主要用於辦公用品購置、郵電通訊、差旅費、黨報黨刊徵訂等方面的公務支出。 第九條:取得村級收入時必須開具省財政廳統一監製的收據,轉賬收入直接進入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基本賬戶;現金收入於當日或次日上午必須繳入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基本賬戶,嚴禁坐支。收據由報賬員從鄉鎮會計核算中心登記領取,定期核銷。

  第十條:村級經費支出的報賬審批程式為:原始憑證

  經手人簽字→500元以內由村財務主管幹部審籤500元以上的由村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籤→報賬員到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報賬→中心主管會計稽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中心主任複核、審籤→中心錄入會計進行賬務處理→中心記賬會計記賬。 第十一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根據村級大小和經濟狀況核定村級的日常備用金限額,以備平時零星支出使用。備用金限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除發放村組幹部補助外,500元以下的支出用備用金直接支付,500元以上的大額支出以現金支票支付。

  第十二條:村級要加強村級債權債務的管理,按照“制止新債、摸清底數、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原則,對現有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和界定,分門別類登記造冊,並報鄉鎮會計核算中心以電子存檔備案。 第十三條:各村必須成立民主理財小組,實行民主理

  財。民主理財小組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5至7名村民代表組成,組長由民主理財小組選舉產生。村幹部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參加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參與制定本村的財務收支計劃;負責監督財務計劃和各項

  財務制度的執行;負責檢查、稽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否決村級不合理開支。 第十四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應定期按規定為村級編制會計報表。村級會計報表包括:反映科目餘額和收支明細情況的月報或季報;反映資產負債和收益及收益分配情況的年報。

  第三章村級財務管理的監督 第十五條:鄉鎮會計核算中心對村級報賬員的業務要進行經常性指導,嚴格按財務制度設定賬簿並進行會計核算;對村級支出要認真稽核、嚴格把關,保證村級按計劃、按政策、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 第十六條:縣鄉財政部門要做好資金排程,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佔、挪用村級經費,確保村級經費足額落實。 第十七條:縣監察、審計、農經和財政監督部門應對

  村級經費使用管理情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第十八條:村民主理財小組每個季度對村級支出稽核一次,並將村級收支情況在村務公開欄予以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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