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安全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9日

  為了更好地解決電梯使用中出現的問題,預防和減少電梯故障和安全事故的發生,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廣州市電梯的安全監察工作,保障電梯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裝置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電梯包括各類乘客電梯、載貨電梯、液壓電梯、雜物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  具體範圍依照國務院批准公佈的目錄確定。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轄區內電梯的製造、銷售、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檢驗、使用及安全監察,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由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質監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採用先進技術,提高電梯安全效能和對電梯的管理水平,增強電梯使用單位防範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安全資格許可與日常監督管理

  第六條電梯製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按《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機電類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規則試行》、《機電類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的要求申報資格,取得許可後方可從事許可範圍內的工作。  第七條為提高工作效率,推行電子政務,在本市範圍內從事電梯製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的單位,應將其特種裝置許可資格證原件、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等資料報市質監部門辦理電子驗證,領取《廣州市電梯從業單位驗證登記卡》和電子驗證密碼,憑該登記卡和電子驗證密碼辦理施工告知等業務。  未辦理電子驗證的施工單位,應在每次施工前憑特種裝置許可資格證原件、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安裝維修改造作業人員證原件等資料辦理施工告知業務。  第八條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的人員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的,不得從事電梯相關作業。工商註冊地在本市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配備不少於兩名電梯安全管理員,電梯安全管理員應當經市質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廣州市電梯安全管理員證書。  第九條工商註冊地不在本市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設定分支機構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分支機構須按國家規定取得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許可;  二在本市的分支機構須在本市工商註冊登記;  三配備符合日常維護保養業務要求的技術人員、辦公場地、施工裝置、工具、量具和檢測裝置;  四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相關管理制度;  五設定兩個或者以上的電梯安全監督員,並取得廣州市電梯安全監督員證書。  第十條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單位應得到電梯生產單位提供的技術支援、合作與備品配件的供應。並報市質監部門核定所保養的電梯範圍,領取《廣州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登記卡》  第十一條市質監部門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實行年度安全檢查制度。

  第三章電梯的生產與銷售

  第十二條電梯生產單位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嚴格執行國家的強制性電梯標準和安全技術要求,並對其生產的電梯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電梯生產單位不得生產簡易電梯等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生產的電梯及相關配件。  第十三條電梯及電梯配件銷售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產品驗收制度,驗明產品的質量證明和按規定提供的檔案,對銷售產品的合法性負責;  二不得銷售未取得製造許可的電梯及相關產品,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禁止製造、強制報廢的電梯及相關產品;  三有義務協助製造單位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質量缺陷的產品進行處理;

  第四章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與日常保養

  第十四條電梯安裝移裝、改造、維修前,施工單位應將該電梯的合格證、合同等相關資料書面告知市質監部門。  第十五條電梯安裝移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具備安裝、改造、維修資質的單位進行轉包或分包。  第十六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規要求,制定和實施各個工作環節的安全操作規程。在作業過程中,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員工和其他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七條電梯使用單位必須與具有電梯維修資格的單位簽定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禁止無維修資格的使用單位自行維護保養在用電梯。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  第十八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必須制定完善的日常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包括維護保養操作規範、維護保養工作計劃,緊急故障處理規程等。  第十九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設定24小時服務維修救援電話,一旦發生困人或傷亡事故,應30分鐘之內趕到現場,並採取必要的救援措施。  第二十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時,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一時難以消除的,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停止使用該電梯,並與使用單位共同做好有關安全防護工作。

  第五章檢驗機構管理與電梯檢驗

  第二十一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檢驗檢測工作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測機構應經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並接受市質監部門監督檢查,定期向市質監部門提供相關的電梯檢驗檢測情況。  第二十二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發現以下情況應及時向市質監部門書面報告:  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  二經監督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在規定期限內沒有  完成整改仍繼續使用的;  三超過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誌有效期,經聯絡,拒不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仍繼續使用的;  四施工單位未經施工告知即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的;  五使用單位未委託有資格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  六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修保養單位及使用單位聘用未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證的人員從事電梯施工作業的;  七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電梯使用登記的;  八使用單位未在電梯轎廂內公佈《電梯安全使用守則》的;  九檢驗過程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安裝移裝、改造後的電梯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由使用單位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驗收檢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接到申請後,應按有關要求對電梯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應出具《檢驗報告書》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第二十四條各類在用電梯定期檢驗週期為1年。

  第六章使用登記

  第二十五條新增電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應到電梯所在地的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區分局辦理使用登記。  第二十六條電梯辦理使用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電梯使用登記表》和電子資料;   二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三操作人員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證》;  四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或者是製造企業對新增電梯提供免費維護保養的證明檔案;  五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廣州市電梯日常維護保  養單位登記卡》;   六使用單位安全承諾書。  第二十七條市質監部門受理電梯使用登記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查驗資料工作,符合規定的,核發《電梯使用登記證》,並列印一份已編號的《電梯使用登記表》,交由使用單位存檔。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七章電梯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應當約定維護保養期限、標準和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的質量保證不能替代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  第二十九條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所保養的電梯超過《安全檢驗合格》標誌有效期1個月仍繼續使用的,應書面向區、縣及以上質監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電梯使用單位在日常使用過程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設定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電梯的日常監督管理,按照一梯一檔方式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將《使用登記》標誌及《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公佈在裝置的顯著位置;   三根據電梯使用說明配備電梯司機;  四在能夠接受警報訊號的位置設立電梯值班人員崗位;  五《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要求;   六制訂電梯事故應急防範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三十一條不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未經檢驗、超過檢驗週期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條使用單位應在電梯轎廂內公佈《電梯安全使用守則》提醒乘客乘坐電梯時的安全注意事項。電梯乘客應當自覺遵守乘梯規定,正確使用電梯。   第三十三條電梯事故發生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撥打110或通知市質監部門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救援,並採取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物證,搶救受傷人員和防止擴大損害後果。  事故電梯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委託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電梯遭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和發生重大裝置事故後、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前,或移裝後,使用單位應委託有資格的單位對電梯作全面檢查,進行必要的維修,重新向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第三十五條為提高事故防範能力,及時發現和排除各種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公眾聚集場所內的乘客電梯應納入廣州市電梯遠端監控網路監控。

  第八章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

  第三十六條市質監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上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對電梯及其安全部件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查結果應當公佈。  第三十七條市質監部門對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工作質量進行定期考核,主要考核其質量保證體系運作情況、檢驗報告質量、檢驗任務完成情況、年度檢驗工作報告等。  第三十八條市質監部門對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檢驗、使用單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安全監察,一般每年至少一次。  第三十九條安全監察機構在進行現場安全監察時,應當由二名以上的安全監察人員參加,並向監察物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四十條安全監察人員在進行現場安全監察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檢查電梯的安全狀態及執行情況;  二查閱有關管理制度、執行記錄、維修保養記錄等資料,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三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四檢查電梯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查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隱患或者違規使用的電梯;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檢查不得影響使用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由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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