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法治建設的重要性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6日

  在我國建設法治政府,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客觀要求。全面推進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建設,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深入開展法治建設與活動,積極運用普法和依法治理基本手段,依法管理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事務,促進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一、黨的建設存在法治缺位問題

  以往,黨的建設存在法治缺位是不爭的事實。這是因為,在黨員幹部那裡,法律素養不高,法治觀念淡薄,辦事我行我素的問題並沒有完全解決。尤其在一些基層,輕視法律和違法事件屢屢發生,黨員幹部中存在種種違背法治的現象。"什麼法不法的,先幹起來再說",幹部中這樣的江湖式草莽人物並不鮮見。分析起來,黨的建設存在法治缺位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一是缺乏依法辦事習慣和法治思維的問題。由於過去學法講法用法不力,形成了黨員幹部辦事情、執行任務,只要按照上級的指示、領導的意見就行了,久而久之成為慣例和慣性,法律變得無足輕重,可以任意丟在一邊,失去了應有的權威地位。甚至相比較而言,領導說的話比法律更為重要,寧可按領導的指示做,也不要按法律的規定辦。

  二是對黨和法治存在錯誤認識的問題。我們黨從改革開放以來,認真總結""的教訓,不斷強調法治的重要性,強調"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但在有的黨員幹部看來,講法治、突出法治,是鼓吹"法治萬能論",會傷及黨的領導,造成對黨的領導的衝擊,並擔心最終導致否定黨的領導。

  三是不能正確處理改革和法治關係的問題。一些黨員幹部認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階段,改革比法治重要,改革也無需法治。改革如若先立法、尋求法律依據,豈不耽誤了時間?顯然,這是人為地把改革和法治對立起來,以為只要講了法治,就會影響改革的前進速度,就會壓抑改革的動力和改革的創新性。

  為了解決以上這些問題,在黨的建設中加強法治建設,就顯得十分的緊迫和必要。

  二、黨的建設必須承載法治建設

  以來,黨的建設已形成全面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的"五位一體"格局。認真貫徹四中《決定》的基本精神,在黨的建設中加強法治建設,就是在"五位一體"的黨建格局中,都要突出加強法治建設,體現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

  首先,在思想建設方面,要著力於提高黨員幹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樹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的自覺意識。四中《決定》指出,"黨員幹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高階幹部尤其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為此,必須把憲法法律列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讓全體黨員幹部系統地接受法治教育的洗禮,真正從思想上高度認識法治的重要性。

  其次,在組織建設方面,要在組織行動上促進黨員和各級領導幹部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還要採取一定的組織措施,落實依法治國、依法執政。通過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促進黨員幹部遵紀守法。而對那些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的幹部則要批評教育,不改正的則要調離領導崗位。

  再次,在作風建設方面,要更加明確黨的作風紀律是黨內規矩,而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通過法治建設,在黨的作風上要體現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懶政、怠政的惡劣風氣。

  第四,在反腐倡廉建設方面,要完善和嚴格執行領導幹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項制度規定,著力整治各種特權行為。對任何腐敗行為和腐敗分子零容忍,無論是"老虎"還是"蒼蠅"都要一起打,把反腐敗鬥爭納入法治的軌道,對一切腐敗案件和腐敗分子,都必須依紀依法予以查清和堅決懲處。

  最後,在制度建設方面,要加大黨規黨法的建設力度,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要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不僅要模範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堅決同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必須確保在建黨100週年時,建成內容科學、程式嚴密、配套完備、運轉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在黨的建設中加強法治建設,是落實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有效途徑。也惟有此,才能徹底解決黨員幹部中存在的違背法治的問題。在"五位一體"的黨建格局中,通過思想建設的學習教育,就可以克服黨員幹部把黨的領導和法治看成互相排斥的錯誤認識。通過組織建設的措施規範,就可以改變黨員幹部不依法辦事以致習慣性違法的陋俗舊態。通過制度建設的立規立法,就可以運用立法和法律解決的方法推進改革,避免因急於求成而"欲速則不達"、違法改革而產生嚴重後遺症。通過作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就能保證黨員幹部秉持法治操守,弘揚法治正氣,恪盡法治職責。從這樣的意義說,黨的建設承載著法治建設的重任,著力在黨的建設中加強法治建設,實乃實現"法治中國"的關鍵之舉。

  黨和法治的關係

  1.領導關係

  我國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繫、幸福所繫,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正因為這樣,四中全會《決定》指出,“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證。必須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工作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過程。”在黨的報告中,也已經明確指出,“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由此可見,黨和法治的關係,首先是領導的關係,也就是說在我國,憲法和法律的產生離不開黨的領導,必須肯定黨對憲法和法律以及法治的領導作用。肯定黨對法律制定和法治的領導作用,就是強調黨所承擔的神聖職責。沒有黨的領導,不可能有國家的法律體系和法治,黨始終肩負著領導法律制定和實行法治的重任。

  2.一致關係

  確立黨對法治的領導地位,並不是要把黨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凌駕於法治之上,把法治簡單地當成可有可無的工具手段,用則用之、不用則棄之,而是突出了法律和法治的重要性,強調在黨和法治之間,兩者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一致關係。四中全會《決定》指出,“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黨的領導和法治在本質上是一致性的,其中的道理就在於,一個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乃至其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正如歷史唯物主義所理解的那樣,實際上是這個國家占主導地位的執政黨、治理者意志和力量的體現。

  3.包容關係

  四中全會的《決定》明確闡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包括五大體系,即: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黨內法規體系已被納入法治體系之內,成為五大體系之一。這說明,中國共產黨的黨內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其他的國家法律是相互包容的關係。黨規黨法成為國家法治體系的一部分了,要加大建設力度。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實現在建黨100年周時,建成內容科學、程式嚴密、配套完備、運轉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4.遵守關係

  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一定要“促進黨員、幹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這就形成了遵守關係。以來,也多次指出,“各級黨組織必須堅持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對憲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確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他還指出,各級組織部門要把能不能依法辦事、遵守法律作為考察識別幹部的重要條件。為了貫徹落實這些講話的精神實質,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

  5.管治關係

  四中全會《決定》指出,黨內法規 “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黨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中國共產黨不是生活在真空裡,它也處在法治的環境中,因此,黨也要接受法律的管治,首先是接受自己制定的黨內法規的管治。四中全會《決定》還提出,“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可以說,黨既接受黨內法規管治,其實也包含了接受國家法律管治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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