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等場所公眾責任險案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7日

  公眾責任保險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又稱“普通責任保險”或“綜合責任保險”;是指致害人在公眾活動場所的過錯行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依法應由致害人承擔的對受害人的經濟賠償責任。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篇1:

  今年58歲的原告陸女士,是上海一名退休醫生。去年5月1日,她和丈夫、兒子兒媳一家四口來蘇州旅遊。 5月1日傍晚,四人驅車來到高新區一家格林豪泰連鎖酒店,開了兩個房間。當晚10點左右,陸女士在所住房間的淋浴房裡洗澡。洗浴後她推開玻璃門走到淋浴房外面時,由於淋浴房外的瓷磚上也濺到水珠,地面溼滑。陸女士一個不注意,滑倒在地。倒地時,她用左手撐了一下,就感覺手腕處一陣劇痛。隨後,陸女士丈夫開車,迅速送到蘇大附二院診治,結果證實是骨折。當時酒店方也派人去了,酒店支付全部醫療費用。

  第二天,酒店方說他們已經為客人投保了人身損害保險,讓陸女士先回家養傷,等痊癒後雙方再進行結算。陸女士回滬養傷二個月後,與格林豪泰連鎖酒店聯絡賠償事宜,但雙方始終無法協商一致。今年4月29日,陸女士將這家格林豪泰連鎖酒店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賠付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律師費等,總計16600餘元。

  篇2:

  歷經半年,寧海人童先生近日拿到了5.6萬元的醫藥費和誤工費。今年1月24日,他在當地一家酒店就餐,吃完離開酒店時,由於地面較滑,他摔倒在地。送到醫院一拍片,結果是粉碎性骨裂。“過年也躺在醫院裡。”他懊惱地說。

  對於事故責任,酒店爽快承擔下來了,但對於賠償金額雙方產生了異議,最後大家來到了消保委,經過調解,童先生全額獲賠。“這件糾紛能夠順利解決,也主要是經營者投保了公眾責任險,減輕了賠償壓力。”消保委工作人員說。

  篇3:

  某酒店稱:一入住客人於2005年11月12日早上9:39離開酒店前往石林旅遊,晚上21:05才返回酒店,返回酒店自稱發現行李箱有被撬和被翻動痕跡,放置在行李箱內的現金被盜。但根據保安部提供的報告,事發當天,檢視監控錄影,10樓未發現可疑人員。1027房間門、窗均沒有破壞的痕跡,行李箱上有撬痕,房間內所有物品上均只有客人的指紋。另瞭解,被保險人在客人入住時一般會要求客人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上,在該登記表底部已很明確的提示文字:“本酒店對客人放置於客房內的現金、珠寶及其他貴重物品的遺失概不負責,保險箱設置於大堂前臺供免費使用,請在前臺參閱有關使用條款”。

  我司認為,本案中,客人自稱現金放置在房間行李箱內被盜,被盜金額為新臺幣2.2萬元,人民幣800元,上述金額除客人本人陳述外,尚無任何其它材料相印證。雖然房間行李箱上有撬痕,但房間內所有物品上均只有客人本人的指紋,如果客人堅持認為其當時現金確屬在房間內被盜,且被盜金額為臺幣2.2萬元、人民幣800元,則必須提供公安機關或法院對被盜事實及金額的確認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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