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上市公司推行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思考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31日
 摘  要:在西方國家,審計委員會已成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在我國審計委員會的理論和實踐都還處在引入和摸索階段。本文對在我國特定環境下上市公司推行審計委員制度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建立相關的法規、改進和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等相應的措施。

  關鍵詞:審計委員會;董事會;獨立董事;監事會

  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中設立的一個委員會,它的建立可以提高董事會所使用的財務資訊的質量,增加公司釋出的財務報表的可靠性,增強公眾對財務報表的信心,使董事會、管理層、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之間的資訊溝通和交流更為有效。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司治理結構越來越成為關注的焦點,進一步推行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呼聲也日益高漲,但由於存在一些問題,使審計委員會制度的發展不盡如人意。根據上海交易所網站中的公司治理細則資訊統計結果顯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滬市A股822家上市公司中有280家公司的董事會建立了審計委員會,所佔比例為 34.06%,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比例高達65.94%.在已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由於公司可以操縱審計委員會的組建和執行程式,審計委員會還沒有實質性地發揮作用。要使審計委員會進一步充分有效地發揮其完善公司治理的作用,就必須解決推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上市公司推行審計委員會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不健全

  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問題比較突出,在財務治理方面尤為嚴重。為此,證監會在2001年釋出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建議上市公司建立和發展獨立董事制度,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在2002年聯合頒佈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建議上市公司建立和發展審計委員會制度。2004年1月,在《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進一步要求規範上市公司運作,完善獨立董事制度。2005年11月《國務院轉發證監會關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中更進一步提出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設立以獨立董事為主的審計委員會並充分發揮其作用。這一系列制度的出臺雖然為上市公司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提供了指引和依據,且許多上市公司也已積極開展了工作,但是,由於這些規定都是非強制性的治理建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設立審計委員會的隨意性較大,使審計委員會的發展速度比較緩慢。

  目前,我國審計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僅是原則性的,沒有具體的操作指南。而我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剛剛起步,審計委員會成員沒有開展工作的經驗,由於沒有具體的操作指南作指導,很可能使審計委員會的工作徒有虛名,流於形式,出現治理無效的局面。

  (二)獨立董事獨立性差

  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是保證其正常執行的關鍵,其成員多數或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獨立董事應具有廣泛的商業經驗、熟悉專業審計準則規範的基本概念、瞭解主要會計和報告規則才能完成他們檢查監督財務報告和內部、外部審計工作的任務。因此,獨立董事的形成機制是確保審計委員會成員獨立性和權威性的關鍵。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多數由政府主管部門、董事會或董事長聘任,失去了其最為寶貴的實際獨立性。獨立董事不獨立,相應的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也無法站在獨立、公正的視角有效地實施其監督職責,出現“人情董事”、“花瓶董事”現象。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未得到有效發揮,也使得審計委員會無法有效地履行其監督職責,致使很多企業缺乏“自願”設立審計委員會的需要。

  (三)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缺陷

  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是通過國有企業改制上市的,公司股權高度集中於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內部人控制問題十分嚴重,大股東代理人兼任董事長和高層經理的現象十分普遍,使董事會存在功能缺陷,形同虛設。外部獨立董事的普遍缺位或無效,造成董事會結構的不健全和公司治理的制衡功能失效。監事會不參加過程的監督,而只側重於結果的事後監督,對公司過去的具體情況不瞭解,沒有參與到整個決策過程中,使得監事會的監督作用大打折扣。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由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直接領導,內部審計缺乏足夠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能切實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這些缺陷造成上市公司職責不清、管理混亂,審計委員會也很難發揮其作用。

  (四)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在監督方面的職責重疊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釋出實施以前,很多上市公司由監事會負責對公司經營權的制衡和監督。設立審計委員會後,監事會與審計委員會之間存在職責交叉重疊、劃分不清的現象,形成了既不同於英、美的單層董事會模式又不同於德、日的雙層董事會模式的我國雙重監督機制。依照《公司法》對監事會職責的規定,要求監事會履行包括監督公司財務在內的職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也明文規定,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公司財務監督。治理準則內容本身,對兩者在監督方面的職責劃分也較模糊。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的職責重疊、衝突使審計委員會制度的設立和運作帶來了許多的矛盾和問題,要麼使得二者產生“ 搭便車”的心理,出現相互推諉,誰都不想負責的現象;要麼二者爭持不下,互相扯皮,產生新的內耗。這種狀況必然阻礙公司建立審計委員會的積極性,也不利於已設立的審計委員會有效發揮作用。

二、推行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措施

  (一)建立相關的法規

  從國外公司治理的經驗來看,審計委員會制度要得到良好的發展,必須使用法律這一強制性的手段來加以規範。目前,我國頒佈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制度屬於部門規章,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所處的地位不高,權威性不夠,而要使審計委員會成為一個有效的組織,必須使其成為公司治理中的強硬派,即應加快對審計委員會的立法工作,將審計委員會制度的相關問題寫進法律,明確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並規定相關的資訊披露機制,保證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有效實施。

  另外,還應制訂較為詳細的審計委員會操作指南,如審計委員會的目的、職責、作用、報告與各方的關係等具體規範,以便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操作時有切實可行的依據。

  (二)改進和完善獨立董事制度

  在獨立董事的選聘上,應採用獨立董事的競聘制度,大股東不參與提名和選舉,從根本上保證獨立董事獨立於公司內部經營者、控股股東以及行政主管部門。為了使獨立董事保持其獨立性,應加強激勵和監督機制。儘快建立獨立董事信譽登記制度,並定期向外公佈情況,對那些信譽不好的獨立董事進行約束。對可能會影響獨立董事獨立性的事務應採取公告與迴避制度。隨著公司業務的發展,獨立董事的工作範圍和責任會日益增加,董事會可能會邀請審計委員會考慮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和審計等正常業務範圍以外的問題。例如:複核不構成公司正常業務部分的重大交易;複核對法令、規章和法律要求的遵守情況等。這就要求獨立董事不斷提高自身能力,以適應公司治理的需要。

  (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我國上市公司應進一步完成股權分置改革,改善董事會結構不健全、“一股獨大”的局面,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要使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都能明確各自的職責,發揮應有的作用,為審計委員會的執行創造良好的條件。審計委員會能加強董事會對公司管理當局的監督與制約作用,能夠幫助董事履行其在財務報告方面的責任,提高財務資訊的真實可靠性。審計委員會還可以彌補監事會不參與過程監督的缺陷,形成過程與結果相結合的雙重監督作用。審計委員會建立後,負責對公司日常業務進行審計的內部審計部門直接向審計委員會負責和報告工作,提高了內部審計的地位,增強了獨立性,使內部審計更加有效地開展工作。這樣,可以使上市公司各機構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進而提高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效率,反映經理層的受託責任。

  (四)劃清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在監督方面的職責

  在我國現行的資本市場情況下,上市公司應對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在財務資訊監督方面的職責進行合理劃分。審計委員會制度將現代公司經營監督權從公司內部轉移到外部市場或投資者,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現代公司權力的“迴歸”,可以有效地實現對公司經營行為的監督。而監事會由於專業性較差,很難實現對公司經營者的制衡作用。由此,審計委員會應履行治理準則規定的對公司財務進行監督的職責,監事會應履行審計委員會以外的監督職能,包括監督管理當局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執行公司章程的情況、有無違法行為、有無侵犯小股東利益的行為等,使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關係。在目標一致的前提下,實現二者各行其職、各負其責,相互監督和互相依存,共同完成對公司財務和經營治理的任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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