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環境問題的民法應對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31日
  論文摘要 在人類社會發展的同時,也產生的新的問題,尤其是對人們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其形勢日益惡化,對人們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因此,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關注。本文主要針對環境問題的民法應對進行了簡單分析,並且簡單探討了民法的創新發展。

  論文關鍵詞 環境問題 民法應對 創新發展

  在新的社會形勢下,環境問題日益惡化,成為當下的焦點和熱衷問題。對於環境問題的產生,既要考慮人為因素,也要考慮自然因素,與此同時,還要考慮到法律制度的影響,尤其是民法制度,更要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因此,對於環境問題的民法應對的探討有其必要性。

  一、環境問題下民法應對現狀

  在現有的社會環境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因此,民法的應對能力也在不斷弱化,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主要就是指民事主體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此,在選擇交易形式和交易物件時,民事主體可以根據自己意願來進行,而且他人不可以干涉。所以,從現實意義上講,在民法確立時,對於民事主體的確立,其起初就存在著問題,進行為環境侵害埋下了隱患。
  其次,所有權絕對原則。在民法中,該原則的確立,主要是建立在支配權的基礎之上的,在實施過程中,可以排除一切干涉,根本沒有任何的限制。尤其是受到傳統制度的影響,民法對於環境問題的解決,只是一味地擴張和追求財富,再加上,經濟生活中,人們需求無限增長性,要想達到理性的經濟觀念,是存在很大難度的。進而,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和制度環境下,給環境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人們的生命健康受到了損害。
  再次,過錯責任制。在民法中,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只針對自己由於過失或者是主觀行為而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很顯然這對環境沒有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尤其是隨著近年來的社會化程序的加快以及工業化的不斷髮展,由於法律上的漏洞,一些企業可以輕鬆地逃過法律的懲處。為此,這就大大影響了民法的權威性。

  二、環境問題民法應對原則

  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新的問題也在不斷地產生,為此,針對現下的環境問題,民法應對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一)秩序性原則
  在民法中,秩序性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要自覺遵守法律,不可以做出違法法律和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因為,在制定民法的過程中,立法不可能考慮到一切損害環境和公共秩序的行為,再加上社會形勢的不斷變化,還會產生一些新的問題,所以,只能通過一般性的法律條款,來制約人們的行為,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確保法律的妥當性,維護社會的基本穩定。因此,這就需要人們增強自覺意識,自覺遵守社會公共秩序,自覺遵守法律,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發展,這樣,一方面,不僅可以增強法律的包容性,提高民法的靈洗性,尤其是對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一些新的問題,可以及時調整和處理;另一方面,還可以有很大程度上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達到不治而為的效果,避免了各種利益的衝突,使得整個社會向維護正義的方向邁進。第三個方面,這也可以有效地提升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
  (二)誠實信用原則
  在現行的民法中,其誠實信用原則有著創新的理解。在現代民法中,該原則就是既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的根本依據,同時,也是規範人們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準則。在實際應用中,具體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一是該原則維護了三方利益。在民事活動中,對於民事主體行為的規範,確保雙方利益上的有效平衡,與此同時,還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社會利益的實現,這也是立法者的意志,既加強了對環境的保護,也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發展,維持了社會穩定。二是在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以安全為導向和目標,創新立法方式,確立了合理的法律條款,增強了民法的靈活性,切實加強了對環境的保護,同時,這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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