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借款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9日

  公證處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對於你瞭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證照名稱: 編號:

  住所: 聯絡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如有:

  電話: ,傳真: ,郵編: 借款人: 以下簡稱“債務人”

  貸款人: 以下簡稱“債權人” 證照名稱: 編號:

  住所: 聯絡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下列術語具有如下明確定義與解釋:

  1擔保方式,本合同的擔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質押、保證或者其他方式的擔保,也可以是數種擔保方式。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以及其他方式的擔保人均稱擔保人。

  2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辦案費、拍賣費、印花稅、契稅、公證費、保險費、抵質押登記/備案/撤銷費等。

  第二條 借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貳佰萬元小寫¥200萬元 。

  第三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1年9月29日含起,至2012年12月29日止借款期限以一個自然月為計算單位,不滿1個月的,按1個債權人根據債務人的申請,同意向其提供本合同項下借款,雙方經友好協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簽訂本合同。

  月計算,此點注意應與第五條第2協調;若債權人提前收貸,則視為借款到期日相應提前。如果上述約定與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借款收條等能夠反映實際借款期限之檔案的記載不一致,則以該借款收條等檔案為準,該借款收條等檔案屬於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借款用途為: 。未經債權人書面同意,債務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於:債務人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不得用於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不得用於任何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禁止准入的專案或未經依法批准的專案。債務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債權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且債務人就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每日按照挪用數額的千分之五的標準向債權人支付罰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

  第五條 利率與利息計收

  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按照如下約定執行:

  1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即一年期利率6.56%上浮400%,確定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為月利率2.1866%日利率=月利率/30天。

  2本合同簽訂後,借款發放之前,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相應的貸款基準利率,則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按借款發放當日適用的貸款基準利率及本條第1款第1項約定的浮動比例確定。

  3本合同項下借款發放後,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相應的貸款基準利率,則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於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適用新的貸款基準利率的當日進行調整,在新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按照本條第1款第1項約定的浮動比例確定。

  4針對本條第1款第2、3項,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均同意自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適用新的貸款基準利率的當日含開始即按上述約定確定的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計息。依照上述約定調整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時,雙方無須另行簽訂協議,任何一方均無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也無須通知擔保人或徵得其同意。

  2、計息方式:

  1本合同項下借款利息的計收方式為按月結息,每月的20日為結息日,借款到期時利隨本清。

  2起息日為借款發放日以到賬為準,付息日為每月20日含前。

  3計息公式為:利息額=本金餘額×月數×月利率+本金餘額×零頭天數

  ×日利率。日利率計算基數為一個月30天,換算公式:日利率=月利率/30。

  4債務人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應以到達債權人指定的銀行賬戶為準。否則,視為債務人未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第六條 借款發放與償還

  1、借款發放

  1債務人將其下列銀行結算賬戶作為本合同項下債務人的收款賬戶:開戶行: ,賬戶名: ;賬戶號: 。

  2債務人不可撤銷的授權債權人直接將本合同項下借款劃至上述收款賬戶。債權人應在本合同生效且債務人辦妥本合同約定的擔保手續及借款手續債務人或擔保人提供抵/質押擔保的,應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三個工作日內,直接將本合同項下借款劃至該賬戶。債權人直接將本合同項下借款劃至該賬戶後即履行完畢借款發放義務。由於債務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方的原因,而非債權人的原因,造成債務人未能取得該借款,債權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根據實際情況,雙方也可協商使用其他方式放款。

  3債權人、債務人在借款發放完畢後應另行簽署放款確認材料。

  2、借款償還

  1債權人將其下列銀行結算賬戶作為本合同項下債權人的放款賬戶和債務人還款時的還款賬戶:開戶行: ,賬戶名: ;賬戶號: 。

  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的償還方式為:

  1到期一次償還本金。 ○

  2雙方約定的其它還款方式: ○

  還款時債務人應將款項劃至上述還款賬戶。債權人、債務人在還款後應另行簽署還款確認材料。

  3債權人發放借款一個月內,債務人如提前還款應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提前還款的,債務人應按一個月利息額支付利息。

  4債權人發放借款一個月後,如債務人提前部分或全部歸還借款本金,應提前十五個工作日通知債權人,並徵得債權人同意。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提前歸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的,債權人對提前歸還的借款本金根據實際使用期限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利息,但提前還款當月實際使用期限不足10日的,則按10日計收當月利息。

  5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在債務人同時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決定償還本金或償還利息的順序;如雙方另行協商採用分期還款情形下,且本合同項下存在多筆到期借款的,債權人有權決定某筆還款的清償順序;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多筆已到期借款合同的,債權人有權決定每筆還款所履行的合同順序。

  3、本合同簽訂後,若發生以下情形的,債權人有權拒絕放款:

  1債務人成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或者債務人發生分立、合併、重組、破產、解散、撤銷等情形的;

  2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或通過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虛假的檔案、資料、報表和憑證的;

  3債務人從事或涉嫌從事違法犯罪行為;

  4債務人發生重大糾紛或涉訴案件,可能影響償還借款本息的;

  5債務人財務狀況或經營狀況惡化或喪失商業信譽,可能影響償還借款本息的;

  6借款人未辦妥有關的政府許可、批准、登記等法定手續及債權人要求辦理的其他手續;

  7未辦理完畢債權人所要求的擔保手續;

  8債務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9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有證據證明的債務人其他可能影響償還借款本息的情形。

  第七條 逾期違約金

  1、債務人未按期償還本金且又未就展期事宜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即借款逾期的,債權人有權對逾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計收逾期違約金,即債務人應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日千分之五向債權人支付逾期違約金,直至債務人清償完畢逾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之日止。

  2、債務人若未按期支付利息,債權人有權宣佈本合同項下已發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債務人提前歸還借款,並且,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債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約定計收逾期違約金,即債務人應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的利息金額日千分之五向債權人支付逾期違約金,直至債務人清償完畢逾期的借款利息之日止。此條應與第五條協調

  第八條 借款展期

  若債務人認為本合同項下借款需要展期,應當至少在借款到期日前十五個工作日向債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債權人同意的由雙方簽訂展期協議,債權人不同意展期的不得展期,債務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還款。

  第九條 借款提前到期

  下列情況之一項或幾項發生時,債權人有權宣佈本合同項下已發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債務人提前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即債權人提前收貸,並有權處分抵/質押財產和/或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債務人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1債務人在本合同項下任何一筆借款本金或利息發生逾期;

  2債務人以本合同借款從事違法活動;

  3債務人未如實向債權人提交與本借款有關的檔案、資料, 危及債權人借款安全的;

  4擔保人將抵/質押財產拆除、出售、轉讓、交換、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臵抵/質押財產,足以危及債權人借款安全,且債務人未按債權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額擔保的;

  5抵/質押財產發生毀損、滅失、價值明顯減少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情況,未能獲得補救,且債務人未按債權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額擔保的;

  6擔保人發生重大變化以及其他危及借款安全的情況,未能獲得補救,且債務人未按債權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額擔保的;

  7債務人因涉及訴訟、仲裁,嚴重影響其履行債務能力,或被司法機關宣佈對其財產予以沒收或採取強制措施,影響其履行對債權人的債務清償能力的;或擔保人因發生上述情況而影響其履行對債權人擔保責任的能力,且債務人未按債權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額擔保的;

  8本合同項下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或承諾,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

  9債務人的任何其它借款、擔保、賠償或其他償債責任到期不能履行,債務人履行本合同項下債務的能力已受到影響,或擔保人因發生上述情況而影響其履行對債權人擔保責任的能力,且債務人未按債權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有效足額擔保的;

  10債務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

  11債務人違反本合同任何一項約定或違反向債權人作出的任何承諾,債權人認為危及借款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擔保方式

  債務人及/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下列擔保:

  第十一條 債務人的權利和義務

  1、債務人保證其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合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中國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要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債務人保證簽署本合同所需要的內部決議、授權手續已經完成,並保證完成全部審批、核准手續如債務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

  3、債務人保證簽訂本合同,系其自身真實意思的表示。本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未違揹債務人公司章程或任何對債務人有約束力的其它合同、法律法規或相關檔案的規定。

  4、債務人保證本合同項下借款的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不得以本合同項下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5、債務人應按債權人要求如實提供擔保及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的情況。

  6、債務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十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債權人,並且,在清償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或提供債權人認可的還款方案及擔保前不應採取行動:

  1債務人發生經濟收入狀況惡化等嚴重影響還款能力的情況發生;

  2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或重要資產;

  3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併兼併、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股權轉讓、產權轉讓、減資等;債務人為非自然人的。

  4債務人或其關聯方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作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債務人或其關聯方為非自然人的。

  5債務人或其關聯方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式,或發生其他事件,可能影響按期支付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或擔保權利的實現;

  6債務人、其關聯方或擔保人擬申請破產;

  7債務人或其關聯方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擔保物被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或者,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擔保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或者價值減少或有減少可能;

  8債務人或其關聯方為第三方提供擔保,並因此而對其經濟狀況、財務

  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9債務人或其關聯方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10債務人、其關聯方或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債務人為非自然人的。

  11債務人或其關聯方、債務人或其關聯方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債務人或其關聯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員失蹤、涉及違法違規或違反所適用的交易所規則或有異常變動;債務人為非自然人的。

  12債務人或其關聯方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債務人或其關聯方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或經濟狀況有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13在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前,債務人成為或可能成為擔保人的股東或《公司法》所定義的“實際控制人”;

  14債務人或其關聯方因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國家政策或行業標準等造成責任事故或被媒體曝光;

  15債務人的關聯方與債務人之間的控制或被控制關係發生變化;

  16發生影響債務人或其關聯方償債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項。

  7、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債務人應按債權人的要求及時提供債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擔保人合併、分立、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資產被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採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違規或違反所適用的交易所規則;擔保人為個人的,擔保人失蹤、死亡宣告死亡;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為;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未設立或無效;或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8、債務人保證不以與任何第三方發生糾紛為理由拒絕履行還款義務。

  9、債務人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歸還借款本息。

  10、債務人支付的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債務:1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擔保權利的費用;2損害賠償金;3違約金;4利息;5本金。債權人有權單方變更上述順序。

  11、債務人鄭重承諾,債務人將對在與債權人借貸交易過程中所知曉的所有與借貸交易有關的商業資訊嚴格保守祕密,未經債權人許可,絕不將該等資訊以任何方式公佈、披露或提供給任何第三方或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資訊。

  否則,債務人願承擔法律責任和合同違約責任。保守祕密的上述商業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雙方在業務洽談中債務人所獲知的債權人資訊;雙方在借貸交易進展、簽署、執行過程中形成的交易結構、交易模式、交易檔案等相關商業資訊及債務人獲得的其他與上述商業資訊相關的資訊。

  12、債務人保證其提供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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