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制的風險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7日

  年薪制並不只是高薪的代名詞,也可能意味著風險和不確定性。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年薪制的優缺點,希望能幫到你。

  

  所謂年薪制,一般是指工資一年一發,發放工資的週期從一個月變成了一年,讓一些不法用人單位找到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機會,以至於利用年薪制欠薪、減薪、逃薪、限制辭職現象時有發生,看來年薪制用不好也會很傷人。

  風險一:成為欠薪的託詞。2011年12月31日,鄒女士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實行年薪制,按月薪5000元的標準,期滿一年後一次性發放再加額外獎金。2012年5月,由於女兒突患重病,鄒女士請求公司支付此前已工作期間的工資,但被拒絕,理由是其工作時間未滿一年,鄒女士無權要求提前支付。

  支招:公司應當向鄒女士支付工資。《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也指出: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公司與鄒女士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期滿一年後一次性發放,明顯違反了月、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規定,公司自然無權將之作為欠薪的託詞。因此,鄒女士有權要求公司就工資發放作出調整,公司至少應當按每月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標準向鄒女士預付工資,期滿時再行結算。

  風險二:成為減薪的藉口 。截至2012年7月1日,苟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已滿一年。其間,苟女士從沒有遲到過一次,更沒有受到過任何批評、處分。然而,滿以為能拿到全額年薪的她,卻被告知由於物價、房價大幅上漲,公司對其包吃包住的花費已亦隨之增加不少,故必須按照每月200元的標準從年薪中扣減,以減少公司損失。

  支招:公司無權對苟女士減薪。《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3條則指出:《規定》第15條中所稱的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苟女士未曠工、遲到早退,未曾受到過批評處分,表明其已經提供正常勞動,公司藉口包吃包住花費的增加,為轉嫁損失而減少其合同工資,屬於剋扣。

  風險三:成為逃薪的手段。2011年8月5日,袁女士等人分別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月基本工資2000元,加班工資、提成、年終獎另行計算,但所有報酬都按年薪制,期滿一年後一併發放。可時至2012年8月4日,袁女士等人突然發現,公司老闆已欠下129萬餘元應付報酬逃之夭夭。

  支招:袁女士等人可以尋求公安機關幫助。刑法第276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公司老闆的行為已涉嫌犯罪。同時,袁女士等人還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獲取自己的應得報酬。

  風險四:限制辭職的砝碼。今年3月8日,連女士與一家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實行年薪制。8月1日,連女士向公司遞交了書面辭呈,言明將在一個月後離職。公司基於人才難得而一再挽留,見連女士去意已決,便以其工作時間未滿一年為由,拒絕發放已工作期間的工資。

  支招:公司無權以拒發工資作為限制連女士辭職的砝碼。《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30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年薪制的優缺點有哪些

  年薪制的優點

  1年薪制可以充分體現經營者的勞動特點。因此,企業可以根據經營者一個年度以及任期內的經營管理業績,相應確定與其貢獻相稱的年度和長期報酬水平以及獲得報酬的方式。

  2年薪結構中含有較大的風險收入,有利於在責任、風險和收入對等的基礎上加大激勵力度,使經營者憑多種要素廣泛深入地參與企業剩餘收益分配,使經營者的實際貢獻直接反映於當期各類年薪收入的浮動之中,並進一步影響其應得的長期收入。

  3年薪制可以為廣泛實施股權激勵創造基礎條件,企業既可以方便地把年薪收入的一部分直接轉化為股權激勵形式,又可以組合多種股權激勵形式;把經營者報酬與資產所有者利益和企業發展前景緊密結合起來。

  4高薪養廉。高薪不僅能對企業家產生激勵,同時也對抑制“管理腐敗”行為起了積極的預防作用。高薪本身構成了“管理腐敗”的機會成本。所以,通過實行企業家年薪制可以使企業家取得較滿意的收入,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通過管理腐敗來損害企業利益行為。

  年薪制的缺點

  “年薪制”的缺陷主要表現在:

  1年薪制無法調動經營者的長期行為。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時常需要獨立地就公司的經營管理以及未來發展戰略等問題進行決策,諸如公司購併、公司重組及重大長期投資等。這些重大決定給公司帶來的影響是長期的。但在執行計劃的當年,公司財務記錄大多是執行計劃的費用,計劃帶來的收益可能很少或者為零。那麼處於對個人利益的考慮,高階管理人員可能傾向於放棄那些有利於公司長期發展的計劃。

  2年薪制只考慮了企業的年度收益,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會導致企業家行為短期化在缺乏動力激勵的情況下,企業家也可能通過其他渠道獲取收入,通過各種途徑“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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