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下學期政治知識點
學習八年級政治知識有時候能改變一個人的態度中思想與信念的成分。為大家整理了,歡迎大家閱讀!
***一***
我們應盡的義務
1、公民義務的來源:
我們在社會生活國,不僅享有憲法規定的各項基本權利,還要對他人、對社會履行相應的義務。
這些義務來自親情、道德、紀律、法律等各個方面。
法定義務是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必須履行的。
2、我國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在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我們每個人既是享受權利的主體,又是履行義務的主體。因此,我們不僅要增強權利觀念,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權利,而且要增強義務觀念,依法履行義務。我們每個人都要以主人翁的責任感,自覺履行應盡的義務。
3、我國公民基本義務的含義、內容: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義務是公民的基本義務。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物,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依法納稅;等等,
4、公民履行法定義務的意義:
自覺履行這些義務,是我國法律向公民提出來的愛國的具體要求。是我們的“天職”,也是愛國的重要表現。我們要弘揚愛國主義精神,以履行法定義務的實際行動,表達我們的愛國之情。
5、廣義的義務,既包括法定義務,又包括道德義務
6、道德義務的含義、意義:
所謂道德義務,是指社會成員依據社會道德規範,自覺自願地承擔對他人、對社會的道德責任。歷史和現實都告訴我們,廣大社會成員自覺自願地履行道德義務,既利於形成溫馨、和諧的人際關係,又能夠促進整個社會的文明進步。
7、法定義務和道德義務的關係:
法定義務和道德義務密切聯絡。諸如愛護公共財物、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等道德義務被國家認可為法律規範,即成為法定義務。
二者也有區別。法定義務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道德義務是在社會生活中自發形成的;法定義務以國家強制力作後盾確保履行,道德義務靠輿論、習慣和社會成員自覺自願來履行。
8、公民基本道德規範:
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
9、如何忠實履行義務:
法律鼓勵做的,我們積極去做;法律要求做的,我們必須好去做。
法律禁止做的,我們堅決不做。
***二***
維護我們的人格尊嚴
1、人格尊嚴權的含義、表現。
①任何公民都享有作為“人”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和受到他人與社會最起碼尊重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人格尊嚴權。②這一權利表現為自尊與他尊兩個方面,
③人格尊嚴權具體體現為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
2、侵犯人格尊嚴權的後果:
人格尊嚴不可侮,侮辱者必將受到社會道義的譴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保護人格尊嚴權的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4、侵犯人格尊嚴權的事例:
拿別人的生理缺陷開玩笑;按考試成績排座;體罰學生;
5、名譽
①人的名譽是對特定人的品德、才幹、信譽等方面的客觀的社會評價。
②名譽集中體現了人格尊嚴③客觀公正的社會評價可以使我們獲得精神上的滿足,有良好名譽者不僅可獲得社會的更多尊重,還可獲得經濟利益。④侵害名譽的行為不公踐踏了他人的人格尊嚴,而且混淆是非、顛倒黑白、破壞社會道德、危害社會秩序。⑤良好的名譽首先取決於個人的良好表現。
6、名譽權
①中華民族是一個十分看重名譽的民族,崇尚“士可殺不可辱”,以自己的主觀努力追求一個好名聲,歷來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我們要繼承這一傳統,做受人尊重和讚譽的人。良好名譽首先取決於個人的良好表現。不過品行優良者並不總是受到相應的客觀評價,人的名譽權常常會受到侵害。有時,一個誠實的人會被汙衊為騙子,以致蒙受奇恥大辱,社會評價降低,精神異常痛苦。侵害名譽的行為不公踐踏了他人的人格尊嚴,而且混淆是非、顛倒黑白、破壞社會道德、危害社會秩序。
②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③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
④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7、侵害名譽權的方式:
①侮辱行為
公然謾罵人人,大庭廣眾之下諷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潑贓物等,都屬於侮辱行為。
②誹謗行為:
無中生有、捏造事實中傷他人等行為、是誹謗行為。
8、侵害公民名譽權的危害:
①不尊重他人、貶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譽受損的侵權行為;
②不尊重自己、損害自己形象的不道德行為;
③混淆是非、顛倒黑白、破壞社會道德、危害社會秩序。
9、侵害名譽權的後果:
侵權者輕則受到輿論的譴責,嚴重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10、當我們的人格尊嚴權受到侵犯時怎麼辦?
要求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精神損失;情節嚴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1、肖像的含義、製作方法、作用:
肖像是以容貌為中心的人體形象再現
其製作方法豐富多樣,可以用繪畫、雕塑、剪紙、照相、攝像等各種方式再現某個人的音容笑貌
肖像再現了個人的基本特徵,是每個人人體容貌的有形識別標誌,所以,肖像與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離。
12、肖像權的含義,內容:
公民依法享有對自己肖像的支配權,包括肖像製作權、使用權和獲酬權。
公民有權決定是否允許他人給自己畫像、照像或錄影等;有權決定是否使用或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就使用自己的肖像獲取報酬。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肖像和獲取報酬方面須由監護人代理或同意。
為了保護公民的肖像不被醜化或非法利用,法律確認公民的肖像權
13、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及維權依據:
①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的肖像權不容侵害,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②擅自將他人的肖像用作廣告或雜誌封面、或印在掛曆上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的肖像權不容侵害,不準擅自將他人的肖像用作廣告或雜誌封面、或印在掛曆上,否則構成侵權。
③毀損、玷汙、醜化公民的肖像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的肖像不容侵害,毀損、玷汙、醜化公民的肖像,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④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的肖像不容侵害,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14、當肖像權受到侵害時怎麼辦?
當肖像權受到侵害時,我們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必要時可提起訴訟以討還公道。
15、姓名的含義:
姓名包括正式姓名、筆名、藝名等,它作為將人區別開來的文字元號,傳達一個特定的個性化意義,是每個人人格的基本標誌。
16、法律賦予公民姓名權的原因:
姓名與其所指物件的聯絡如此緊密,一旦侵害其姓名,勢必損害其人格,因此,法律賦予公民姓名權
17、姓名權的含義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決定、使用、變更姓名,並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18、姓名權的內容:
年滿18週歲的成年人有權自主決定自己起什麼名字,有權決定使用自己的姓名或筆名、藝名,有權依照規定變更姓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權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
19、保護姓名權的法律依據: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20、侵害姓名權的方式、後果及維權方法:
干涉他人使用姓名,盜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
盜用、冒用他人姓名是侵害公民姓名權的兩種具體表現。
無論盜用還是冒用他人姓名,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侵權者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姓名權。
21、啟示:
尊重他人的姓名權,依法維護自己的姓名權,是現代人應該具備的法律素質。
***三***
生命健康權與我同在
1、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人身自由權的含義、地位、依據
①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
②人身自由權是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是我們參加各種活動,充分享受其他各種權利的基本保障。沒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難以享受。
③法律賦予我們廣泛的行動自由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類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閉、非法拘禁等限制或剝奇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都為法律所禁止。
3、生命健康權的含義、地位、原因:
①生命健康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身體組織、器官的完整、生理機能以及心理狀態的健康所享有的權利。②生命健康權是公民參加一切社會活動、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利,生命健康權是首要的人身權利
③生命和健康,對於我們每個人來說都是寶貴的。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不容他人侵犯。生命健康權是公民參加一切社會活動、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生命一旦喪失,任何權利都失去了意義。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利。
4、保護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5、我國法律是怎樣保護公民生命健康權的?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權,不容他人侵犯;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是國家法律的一項重要任務。我國憲法、刑法、民法通則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都對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加以保護。當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到非法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保護。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為法律所不容,情節嚴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6、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後果及維權辦法:
①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為法律所不容,情節嚴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②當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到非法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保護。
7、法律特殊保護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權的原因: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由於年幼、能力欠缺和經驗不足,生命健康較容易受到侵害。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給予了特殊的保護。
8、我國保護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權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9、非法使用童工的危害:
非法使用童工是嚴重摧殘未成人的安全和健康,並且殃及民族興旺大業的違法行為,法律嚴懲這種行為。
10、積極行使生命健康權:
珍愛生命,維護健康,積極鍛鍊身體,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擁有強健的體魄和煥發向上的精神;在患病時及時醫治,恢復健康,增強體質;當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進,有權依法自衛和請求法律保護。
11、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處於安全的環境,免受他人侵害,這不僅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也是我們對自己的關愛和責任。
12、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得讓與或拋棄
除了為正義而獻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得讓與或拋棄。因為人具有社會性,生命一旦誕生就具有社會責任。一個人如果因為困難、挫折、失意而自殺,必然會給親屬朋友帶來無盡的哀傷、較大的財產損失,還會引發老者無人贍養、幼者無人撫育等一系列社會問題。或公民損害自己的身體,如乞丐為博取他人同情而自殘,必然造成更大的社會負擔。因此,輕生或自殘等行為都與社會道義相悖,與法不合。
13、關愛他人生命健康
我們在享有生命健康權的同時,負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道德義務和法定義務。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即使大義滅親也不允許,因為這是侵害生命權的行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過失造成他人受傷、生病,因為這是侵害健康權的行為。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權,既損害了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也損害了自己,行為人要依法受到相應的制裁。
在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因故發生了爭執,要懂得控制情緒、寬容他人,以避免因一時衝動而導致傷害事件的發生。
初二下學期政治期中知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