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款物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2日

  為進一步規範對紀檢監察辦案件工作中涉案款物的管理,有關機關制定了是涉案款物煩人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以下簡稱委部機關***自辦案件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結合委部機關自辦案件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涉案款物,是指委部機關自辦案件中與案件有關的涉嫌違紀違法的錢款和物品,如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以及房產、金銀珠寶、文物古玩、名貴字畫、傢俱、電器、交通和通訊工具等。

  第三條 委部機關自辦案件中暫予扣留、封存,責令不得變賣、轉移,沒收、追繳、責令退賠等涉案款物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涉案款物的管理必須合法、公正、準確、及時,案件承辦人與保管人相分離、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各司其職。嚴禁暫予扣留、封存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

  第五條 在案件調查中,需要採取暫予扣留或封存措施的,由案件承辦人填寫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經辦案部門或調查組負責人稽核並報分管委部領導批准後執行。緊急或其他特殊情況下,經辦案部門或調查組負責人稽核批准,可先予執行,但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補辦報批手續。

  未經批准,案件承辦人不得擅自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

  第六條 採取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措施的承辦人不得少於二人。執行時應當會同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見證人一起對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當面逐件清點,當場填寫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記表***一式四份***,由承辦人、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見證人簽名***蓋章***後,交辦案部門或調查組、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機關事務管理局各一份,附卷備查一份。

  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拒絕在登記表上簽名或蓋章的,承辦人應當註明。

  第七條 暫予扣留的金銀珠寶、文物古玩、名貴字畫等貴重物品,除當場攝影、攝像或製作談話筆錄外,辦案部門或調查組應當及時委託具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鑑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進行鑑定的,可先封存保管,條件允許時再進行鑑定。

  鑑定機構應當出具鑑定書,辦案部門或調查組、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機關事務管理局各執一份。鑑定費用從辦案經費中列支。

  第八條 委部機關受理其他機關移送的涉嫌違紀案件,應當要求其他機關同時移送已暫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或涉案款物清單、已處理憑證等,經稽核無誤後填寫涉案款物移送、處理登記表。

  第九條 暫予扣留的涉案款物由機關事務管理局集中統一保管。

  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指定專人對涉案款物進行妥善保管,防止涉案款物的毀損和滅失,嚴格辦理涉案款物交接手續。

  第十條 辦案部門或調查組經批准對涉案款物採取暫予扣留、封存措施後,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與機關事務管理局辦理移交手續;在異地採取暫予扣留、封存措施,移交涉案款物確有困難的,辦案部門可以委託中央紀委相關部門指定的地方或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保管。由於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移交的,經辦案部門或調查組負責人同意,辦案部門或調查組可暫時代為保管涉案款物,但在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移交。

  委託地方或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保管涉案款物的,辦案部門或調查組應當出具委託書,並與受委託單位辦理交接手續。涉案款物保管清單應當交機關事務管理局一份備案。

  第十一條 機關事務管理局對辦案部門或調查組移交的暫予扣留款,應當在複核無誤後,開具專用收據交案件承辦人員。

  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將暫予扣留款設立明細賬,及時存入銀行專用賬戶,嚴格收付手續。

  第十二條 具有數碼特徵或其他特徵,並能證明案情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應當作為實物進行封存保管,並註明特徵、編號、種類、面值、張數、金額等。

  第十三條 暫予扣留、封存物品移交保管時,承辦人員與保管工作人員均不得少於二人,承辦人員應當填寫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移交清單,經辦案部門或調查組負責人簽字後與保管工作人員辦理移交。保管工作人員應當對移交物品逐項核對,查驗無誤後雙方在移交清單上簽字。

  第十四條 保管工作人員對暫予扣留、封存的實物應當建賬設卡,做到一案一賬,一物一卡。

  對小件物品可根據物品種類分袋、分件、分箱設卡。對大件物品,應當集中保管或委託有關專業部門封存保管。貴重小件物品應當裝入透明袋封存。對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需要定期保養和維護的物品要做好日常養護工作,防止損壞。

  第十五條 對大宗物品、特殊物品應當指定有關專業部門進行封存保管。對危險品、違禁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送交有關部門,或根據辦案需要嚴格封存,不得以任何藉口使用和擴散。

  對其他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可以與物品持有人協商或按國家有關規定,經辦案部門或調查組負責人同意後,及時委託有關機構變賣或拍賣,所得價款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辦理,並將清單、照片、變賣或拍賣結果附卷。

  第十六條 辦案部門或調查組在移送案件或因案件需要調取暫扣、封存的涉案款物時,應當經分管委部領導批准。加封的涉案款物啟封時,承辦人員與保管工作人員應當同時在場,當面查驗。歸還時,應當重新封存,雙方在封條上簽字。

  第十七條 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定期對暫予扣留、封存款物的保管情況進行自查;辦公廳案件管理局應當對暫予扣留、封存款物的管理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每年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十八條 對經調查認定不是涉案款物的,應當及時解除相關措施。辦案部門或調查組應當填寫解除暫予扣留、封存款物清單,將暫予扣留、封存的款物發還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發還時,辦案部門或調查組應當按清單與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當面清點,並由其簽收。

  第十九條 案件調查結束後,辦案部門向案件審理室移送案件時,應當在調查報告中寫明全部涉案款物數量、價值、保管等情況,提出對涉案款物的處理意見,並附涉案款物清單。

  案件審理室在審理辦案部門移送的案件時,應當對調查報告所列涉案款物與所附涉案款物清單是否相符、手續是否完備等情況進行審查,並在審理報告中寫明對涉案款物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案件審理室對涉案款物的處理意見和建議報經中央紀委會***書記辦公會***或監察部部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辦案部門,由辦案部門商機關事務管理局執行。

  特殊情況下,可先對違紀人做出處理,再對違紀款物做出處理。

  對涉案款物未經審理的,一律不得擅自處理。

  第二十一條 沒收、追繳的涉案款物,應當區別不同物件按照程式做出書面決定,由辦案部門填寫沒收、追繳款物清單,開具收據和憑證,及時送達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送達時,應當由被送達人在清單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承辦人應當註明。

  第二十二條 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退賠的涉案款物,應當區別不同物件按照程式做出書面決定,由辦案部門填寫責令退賠款物清單,及時送達退賠人簽收。退賠人拒絕簽收的,承辦人應當註明。

  第二十三條 沒收的款物一律上繳國庫。追繳、責令退賠中依法不應當退回***賠***或由於客觀原因無法退回***賠***的款物,應當上繳國庫。

  第二十四條 對應當上繳的違紀違法所得款項,由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處理決定所確認的數額,辦理上繳國庫手續。

  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由機關事務管理局通過有關部門兌現後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其他應當委託有關機構以拍賣或其他公開方式做變價處理的違紀違法物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分案登記造冊,並填寫款物移送、處理登記表。處理所得款項應當上繳國庫。

  第二十五條 上繳國庫或返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暫予扣留、封存款物,其孳息也應當一併上繳或退還。

  第二十六條 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機關的,辦案部門應當加強與司法機關相關部門的聯絡、溝通。對司法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紀的涉案款物,辦案部門應當督促司法機關予以退回,並提出處理意見,經案件審理室審理,報經中央紀委會***書記辦公會***或監察部部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後,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初核後認為不需要立案的,對被調查人主動上交的或者應當建議有關黨組織或單位責令被調查人退賠的違紀違法所得,由辦案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分管委部領導批准後辦理。

  第二十八條 以監察部名義採取的暫予扣留,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財物等措施,以及對財物進行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處理的,按照行政監察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委託地方或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保管涉案款物的,案件調查結束後,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將涉案款物的處理意見書面通知受委託保管單位,對暫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貪汙、侵佔、挪用、私分、私存、調換、外借、壓價收購或擅自使用、處理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違反本規定及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或因管理不當造成涉案款物毀損和滅失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按本規定要求填寫的有關文書和單據,應當存入案卷歸檔。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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