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學總結報告範文精選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1日

  社會保障問題近年來引起了越來越多和越來越廣泛的關注、討論甚至爭議,包括從學術界到平民百姓,不同學科間,不同學科內部,社會保障無疑成為了當前最備受關注的社會領域問題。為什麼社會保障問題如此引人注意呢?接下來小編給你整理了社會保障學總結報告,歡迎大家的閱讀。

  社會保障學總結報告篇一

  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和其他社會主體對於遭受自然災害、失去勞動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給予物質幫助或精神救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種措施。從這個定義我們可以看到,社會救助主要作用在於他對於受到不可抗性的傷害的公民的一種保障,它對於調整資源配置,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低保也就是最低生活保障是基於物質上的一種最低生活救助,是基於維持受保人的最低生活,那我們也知道,作為構建社會保障的“最後一道安全網”低保制度,對於那些符合條件的低保人是家中可能唯一的生活經濟來源,起作用舉足輕重。

  而這樣一種制度也是基於我們國家的國情局勢所定的,在20世紀90年代,整個國家的經濟生活水平較低,處於奔向溫飽的狀態,而東部的一些發達省份開始探索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以這樣一種制度應運而生,也是為了保障人民生活,維持社會穩定和社會和諧。而我們也可以從最早的福利國家英國來看,這樣一種制度是每個國家發展所必經之路。從《貝弗裡奇報告》裡面可以看到,貝弗裡奇先生在大量調查統計資料的基礎上,詳細分析了勞動年齡人口、老年人、供養子女等不同群體對房租、食品、衣著、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的需求,由此得出了戰後滿足人們基本生活最低需要所需的保險待遇,其中低保制度的雛形也是由此而來,這也就是針對不同型別的公民有不同的低保制度標準。 而來看一下我國農村的局勢,農村的生產力低下,基礎機械化裝置少、創新能力差等,而農村又是各種不可抗性的自然傷害導致了農村的生活問題更為嚴重,而針對農村的低保制度又有其特殊性:一是其服務物件多,服務範圍廣而散,其低保制度的局勢比較嚴峻;二是農村的百姓文化程度低,對於政策的認識和理解差,往往會出現因認知偏差的一系列問題;其次農村低保制度的實施完全靠基層官員的掌控,對於一些政府機構人員是否能夠完全按照制度所規定的那樣去實施下去,這也是考驗當地政府的一大問題。所以總而言之,作為社會救助方面必不可少————農村低保制度的實施是有著其意義和困難的。

  那麼現代我國農村低保現狀又是怎樣的呢?從國家的整體投入和涉及人群範圍來看,截至2011年底,全國農村低保物件有和5298.28萬人,農村低保月人均補助水平100.07元,2011年全國城鄉低保資金支出1284.14億元,那麼可見政府的投入是佔了財政很大的比重的,但是普遍水平較低,而且在農村這樣一個特殊局勢和群體下,實施的效果又是另當別論了。開轎車,住大房子,卻吃著窮人的低保,這樣的情況並不少見。在各種被查出的假低保事件中,不乏開小車、住洋房、家境富裕之人,甚至有些還是國家幹部、公務員,但並沒有哪一級政府及相關責任人受到處分。而這樣一些騙取低保的人往往拿走和挪用了農村真正需要這樣一種保障制度的人。

  站在整體全域性的局勢來看,現在發展的農村低保制度存在這樣幾個問題:首先是整個這樣社會救助之下的低保制度發展的較為緩慢,雖然政府往往在此方面投入了不少時間和經費,但在目前,仍以特困救助為主的黑龍江、江西、重慶、貴州、西藏、青海等省份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在所有救助物件中的比例低於10%。東部地區94.4%的農村社會救助人口是享受低保者,而中西部地區只有37.7%的救助物件是享受低保者。可見,我國特別是廣大中西部地區的農村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發展得比較緩慢。

  其次,由於一些地方發展的緩慢,這也同時造成了東西部發展和保障水平很不平衡。如在一些極為貧困的地區,如有的縣區,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範疇的才幾十人,但我們明顯可以知道其實際情況並不止於此,有名無實。而同一地區各種各樣的標準也是層次不齊。雖然在不同的地區不同的發展情況下,必須要給予不同的低保標準,但是往往當地相關機構和政府官員會藉此理由而在其中做些手腳,所以會有在一些縣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到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據一些資料顯示,2005年底全國農村絕對貧困人口總數為2635萬,其中東部9省市的貧困人口總和僅為101萬,中西部地區的貧困人口為2264萬,中西部地區的貧困人口占整個貧困人口的95.7%。中西部大部分農村地區沒有可持續發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能力,而沿海發達地區和大城市郊區有能力為這項制度的開展提供強大的財政保障。

  再次,也正是由於不同地區的差異,不同標準也導致了在低保人的確定上存在一些模糊性,保障物件的確定有較大的彈性。我們享受該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類:

  1、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民***不包括五保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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