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哲學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8日

  法哲學是應用哲學部門哲學和理論法學的一個門類,是運用哲學思維對法律現象進行抽象而形成的最一般、最基礎的法學理論,是法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篇一

  西方法哲學研究前沿述評

  法哲學是應用哲學部門哲學和理論法學的一個門類,是運用哲學思維對法律現象進行抽象而形成的最一般、最基礎的法學理論,是法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法哲學在法學知識體系中處於最高層次,為各部門法學提供理論根據和思想支援。法哲學論題範圍廣泛,涉及法學中最具基礎性、根本性的問題,如法的本質、法的起源、法的價值等等。西方法哲學歷史悠久、學派林立、觀點各異,為西方法學建構和法治實踐提供了思想資源與理論指導。當代西方法哲學吸收和運用當代西方哲學的世界觀與方法論,論題範圍和研究深度進一步拓展,取得了許多新成果,可以為我國法哲學研究與法治實踐提供啟示和借鑑。

  “語言學轉向”

  在歷經本體論中心、認識論轉向之後,現當代西方哲學的研究重心轉向語言問題。受其影響,當代西方法哲學也發生了“語言學轉向”,先後出現了語義分析法學、新修辭學法學、符號法學等流派。儘管這些學派使用的方法和論述的內容側重點不盡相同,但其探討的核心問題都與語言有關。其中,以英國法哲學家哈特為學術代表的語義分析法學、以比利時法哲學家佩雷爾曼為學術代表的新修辭學法學被認為是當代西方法哲學“語言學轉向”的佼佼者。

  法律與語言關係密切:法律必須藉助語言文字來表達,語言文字賦予法律以具體內涵。當代西方法哲學的“語言學轉向”,轉換了人們對法律的視角,使關於法律語言的研究從工具論地位上升到本體論地位。從這個角度說,法學可以被歸結為法律語言學:當我們思考法律的時候,實質上是在對法律語言進行思考。正如哈特所言,當我們思考法律本質的時候,事實上是在思考法律這個詞本身;對法律概念的認識,其方法就是對法律這個詞的意義不斷進行挖掘,並從語義分析學、修辭學、符號學等角度對權力、權利、義務等相關概念進行分析和解釋。

  由於法律所採用的日常語言具有模糊性、多義性、歧義性等特徵,西方傳統法哲學理論所認可的法律客觀性、準確性、含義唯一性等受到了語義分析法學、新修辭學法學等當代西方法哲學的挑戰。在後者這裡,法律不再被看作由一系列確定無疑、不可變更的原則和規則組成,而被認為是人類進行語言交流和司法解釋的一種手段,依賴於不同的語境,具有開放性、論辯性和創造性;同時,法律原則和規則並非因此就喪失了確定性,而是可以通過法官的司法解釋以及法官和聽眾之間的辯論達成共識。語義分析法學、新修辭學法學、符號法學等當代西方法哲學流派運用跨學科、多向度的研究正規化,對傳統法哲學中的形式主義、懷疑論等進行了批判和消解,為當代西方法哲學帶來了革命性變化,啟發人們重新思考法律原則和規則等的普適性、可操作性和具體運用問題。

  法律詮釋學

  法律詮釋學也是受當代西方哲學尤其是當代歐陸哲學的影響而產生的,其哲學根源和理論基礎是哲學詮釋學。在德國哲學家施萊爾馬赫、海德格爾、伽達默爾等人所創立和發展的哲學詮釋學影響下,法律詮釋學頗為興盛,成為詮釋法律的一種重要方法。德國的考夫曼、哈斯默爾、拉倫茲等一批法哲學家,都在研究中自覺不自覺地運用哲學詮釋學方法以證其說。

  受哲學詮釋學的啟發,法律詮釋學把法律看作文字,把立法者看作作者,把執法者看作讀者,這樣三者之間就構成了文字、作者與讀者之間的詮釋關係。法律詮釋學認為:理解法律的含義,必須通過文字及讀者的詮釋進行,而帶有“偏見”的讀者在詮釋時所面對的文字是歷史的,作者也是歷史的。因此,讀者對文字的詮釋主要在於克服“時間間距”,努力促進現實與歷史的溝通,實現讀者與文字、讀者與作者之間的“視域融合”。

  法律詮釋學以哲學詮釋學為理論依託,把法律看成詮釋的產物,或者說法律本身就是對世界的一種詮釋,從而使法哲學研究的重心從立法領域轉向司法領域、從單純的法律文字註解轉向對法律文字與法律事實互動關係的研究,以消解抽象法律與具體事實、主觀與客觀之間的對立關係。它試圖通過詮釋的方法獲得法律的“真理”,為當代西方法哲學研究提供了新視野,為法律論證和法律推理提供了新方法。但它在法律精確性、科學性問題上的詮釋學立場,受到一些學者的質疑和批評。

  後現代法哲學

  後現代法哲學發端於20世紀下半葉,是受西方後現代主義哲學與文化的影響在法哲學領域形成的“新說新論”。後現代法哲學以後現代主義為思想武器,對西方傳統法哲學進行了全方位的批判。

  後現代法哲學的觀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否認理性的權利主體存在。後現代法哲學否定西方傳統法哲學對人的基本假設,認為在現代西方社會中人只是社會結構的附屬物,並不存在“真正的人”。因此,權利主體只是法學家虛構的一個神話,權利概念乃是現代人自設的陷阱。第二,否認法律的統一性、確定性、普遍性、客觀性、自洽性、歷史進步性。後現代法哲學認為:根本不存在法的本質問題,法的本質只是一個虛構的神話。法的理念、原則、規則等,都只是特定時代人們的一種認識論建構,處在不斷變化發展的過程中。法律從來都不是固定不變的規則,也不是一定社會的客觀必然。在西方社會,法律不過是政府官員推行政治理念的一種工具,在審判中則體現為法官的行為本身。

  根植於西方傳統法哲學中的法律至上性、自洽性、一致性等,在受到後現代法哲學的猛烈抨擊之後開始發生動搖,法律制度的重心也隨之發生轉移。原來被公認為屬於私法領域的法律,如財產法、合同法等,開始轉向公法領域;自由主義和個人至上的法治理念和制度,隨著西方國家職能的擴大而逐漸遭到侵蝕。後現代法哲學的思想無疑是新潮的,它對西方傳統法哲學和法治實踐的批判也是深刻的,有振聾發聵之效。但由於後現代法哲學沒有構建自己的體系,致使其中的一些思想和觀點最終走向法律虛無主義。

  隨著學科分立與交叉趨勢的不斷增強,當代西方法哲學的新流派也層出不窮。除了上述流派和思潮之外,以美國學者羅爾斯、德沃金等為學術代表的規範性法哲學、以美國法律經濟學家波斯納為學術代表的法律經濟學分析等,都是新近發展起來的西方法哲學流派。總之,問題多元性、學科交叉性、方法多樣性構成當代西方法哲學研究的總體特徵。

  在我國法治程序不斷加快的同時,法哲學研究也日益成為熱點,並取得了可喜成績。然而,當前我國法哲學研究還存在問題意識不強、理論基礎薄弱、研究層次淺等問題。如何吸收當代西方法哲學研究的有益成果,研究解決我國法學研究和法治建設中的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哲學體系,是我國法哲學研究者面臨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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