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直接證據有哪些特點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8日

  直接證據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即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那麼你對直接證據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什麼是直接證據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直接證據的介紹

  直接證據: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物件的關係來劃分,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物件的證據。如結婚證、房產證。一般說來,直接證據的可靠性大,證明效力強。是依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這裡所說的證明關係,是指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是以直接證明還是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凡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即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具備條件

  第一,單獨一個證據;

  第二,能夠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第三,證明方式是直接的,無需經過推理過程。

  直接證據的特點

  1、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是直截了當的

  直接證據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即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不需要經過任何中間環節,也無需藉助其他證據進行邏輯推理就可以直觀地指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因而運用直接證據認定案情的方法較簡單,難度較小,運用起來比較便捷,只要一經查證屬實,便可用作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進而要做的工作就是查明其他次要的事實和情節,使證明的過程變得相對簡單和容易。對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明性,是直接證據突出的特點和優點。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直接證據能夠證明的情況範圍並不完全一樣,有的證明韻範圍大,有的證明的範圍小。例如,證人證言可能會詳細地描述犯罪行為的全部實施經過,卻無法說明犯罪行為實施者的主觀方面。又如,被害人雖然可指認出犯罪行為人,卻無法陳述犯罪行為的全部經過。因而,在具體案件中,一方面多收集直接證據,另一方面也不能過分迷信直接證據,只有在廣泛收集證據,綜合各種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基礎上,才能全面、充分地展示案件的全貌。

  2、直接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多表現為言詞證據

  言詞證據的重要特點之一是容易受到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而有失真的可能性。如證人對案件事實的感知和記憶因生理狀況的影響和限制而可能出現差錯,、其表達能力也是因人而異;當事人因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切身的利害關係而往往誇大其詞,或故意作出虛假的陳述;證人被收買、拉攏或受到威脅、欺騙,就會提供不真實的情況甚至故意作偽證。因此,審查直接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較為困難。運用直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十分謹慎,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對直接證據的真實性進行認真的查證核實。

  3、直接證據的數量少,且不容易獲取

  在證據的收集上,直接證據來源較窄,數量少,不易取得,在一些案件中甚至根本無法取得。直接證據的這一特點在刑事案件中尤為突出。由於犯罪分子實施行為往往具有隱蔽性,一般沒有目擊證人,因而缺少這方面的直接證據;犯罪行為是誰實施的,是如何實施的,只有犯罪人本人最清楚,但是犯罪分子案發後主動投案自首或被抓獲後主動交代罪行的較少,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情況下,就無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此外,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當事人一般只陳述對自己有利的情況,而對自己不利的情況則往往隻字不提,因此欲使當事人陳述全部情況也並非易事。

  在證據的運用中,除了要充分發揮直接證據證明關係直接這一優點外必須充分認識到直接證據的弱點,只有經過認真的審查,查證屬實的直接證據才可以用作定案的根據。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劃分是相對而言的,並且是以同一證明物件為參照的。因此,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並不是絕對的。在審判實踐中,由於間接證據與證明物件沒有直接關係,所以運用起來不如直接證據方便。但是,不能因此低估間接證據的作用。

  首先,由於案件的複雜性,有些當事人為了避免法院認定不利於自己往往把案件的真實情況和直接證據藏起來,使對方當事人和辦案人員不易一下找到直接證據,只能從間接證據入手,通過運用間接證據,調查研究逐步明朗,最後達到了解民事案件真相的目的。因此,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嚮導。

  其次,間證據可以鑑別直接證據的真偽。直接證據有的可能是真實的,有的則可能是偽造的材料,因此,對這些證據必須結合全案所有的證據材料進行鑑別,而運用間接證據是鑑別直接證據的一種重要手段。人們根據間接證據,在經驗上可以認定案件事實是否發生、變更和消滅,間接證據還可以影響直接證據的證據力。

  第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對案件真實性的反映都是有條件的,近似的和相對的,兩者都有一定的侷限性,幾個間接證據聯合起來的證明力,就可以相當甚至超過一個直接證據的證明力。所以在證明案件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由於間接證據是間接地證明案件的事實,這決定了使用間接證據的難度就更大,複雜性更多。要求當事人和辦案人員在提供、審查、判斷和運用間接證據時,更加慎重。

  首先,應當注意在運用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必須有足夠的數量,使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嚴密的證明鎖鏈,而且這個證明鎖鏈是合乎道理的、無懈可擊的。

  其次,應當注意間接證據所證明的事實與案件本身要有內在的關聯,如果沒有內在的關聯,就不能成為案件的間接證據。

  第三,應當注意各個間接證據之間,必須銜接協調一致,都是圍繞著案件中的一個主要事實加以證實;如果間接證據之間有矛盾,而無法加以排除,案件事實就無法認定。

  第四,應當注意進行綜合性的分析研究,既能從正面證實案件的事實真相,又能從反面排除虛假成分,從而得出可靠的結論。

直接證據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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