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盤點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2日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是根據建設部建標[2001]87號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今天小編分享了民用建築設計通則,一起來了解吧。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 告

  第327

  建設部關於釋出國家標準《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的公告

  現批准《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為國家標準,編號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 37—87同時廢止。

  本規範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5年5月9日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前 言

  1 總則

  2 術 語

  3 基本規定

  3.1 民用建築分類

  3.2 設計使用年限

  3.3 建築氣候分割槽對建築基本要求

  3.4 建築與環境的關係

  3.5 建築無障礙設施

  3.6 停車空間

  3.7 無標定人數的建築

  4 城市規劃對建築的限定

  4.1 建築基地

  4.2 建築突出物

  4.3 建築高度控制

  4.4 建築密度、容積率和綠地率

  5 場地設計

  5.1 建築佈局

  5.2 道 路

  5.3 豎 向

  5.4 綠 化

  5.5 工程管線佈置

  建築物設計

  6.1 平面佈置

  6.2 層高和室內淨高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裝置層、避難層和架空層

  6.5 廁所、盥洗室和浴室

  6.6 臺階、坡道和欄杆

  6.7 樓 梯

  6.8 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6.9 牆身和變形縫

  6.10 門 窗

  6.11 建築幕牆

  6.12 樓 地面

  6.13 屋面和吊頂

  6.14 管道井、煙道、通風道和垃圾管道

  6.15 室內外裝修

  7 室內環境

  7.1 採 光

  7.2 通 風

  7.3 保 溫

  7.4 防 熱

  7.5 隔 聲

  8 建築裝置

  8.1 給水和排水

  8.2 暖通和空調

  8.3 建築電氣

  民用建築設計則用詞說明

  ***摘錄***

  建築物設計

  6.1 平面佈置

  6.1.1 平面佈置應根據建築的使用性質、功能、工藝要求,合理佈局。

  6.1.2 平面佈置的柱網、開間、進深等定位軸線尺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模數協調統一標準》GBJ 2等有關標準的規定。

  6.1.3 根據使用功能,應使大多數房間或重要房間佈置在有良好日照、採光、通風和景觀的部位。對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間,應防止視線干擾。

  6.1.4 平面佈置宜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6.1.5 地震區的建築,平面佈置宜規整,不宜錯層。

  6.2 層高和室內淨高

  6.2.1 建築層高應結合建築使用功能、工藝要求和技術經濟條件綜合確定,並符合專用建築設計規範的要求。

  6.2.2 室內淨高應按樓地面完成面至吊頂或樓板或樑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計算;當樓蓋、屋蓋的下懸構件或管道底面影響有效使用空間者,應按樓地面完成面至下懸構件下緣或管道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計算。

  6.2.3 建築物用房的室內淨高應符合專用建築設計規範的規定;地下室、區域性夾層、走道等有人員正常活動的最低處的淨高不應小於2m。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1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有綜合解決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佈置地下停車庫、地下人防、各類裝置用房等功能空間及各類出***部;地下空間與城市地鐵、地下人行道及地下空間之間應綜合開發,相互連線,做到導向明確、流線簡捷。

  6.3.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為主要用房使用時,應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嚴禁將幼兒、老年人生活用房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 居住建築中的居室不應佈置在地下室內;當佈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對採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採取措施;

  3 建築物內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不應設定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設定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地坪的高差不應大於10m。

  6.3.3 地下室平面外圍護結構應規整,其防水等級及技術要求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GB 50108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室應在一處或若干處地面較低點設集水坑,並預留排水泵電源和排水管道;

  2 地下管道、地下管溝、地下坑井、地漏、窗井等處應有防止湧水、倒灌的措施。

  6.3.4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級、防火分割槽、安全疏散、防排煙設施、房間內部裝修等應符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 裝置層、避難層和架空層

  ***.1 裝置層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裝置層的淨高應根據裝置和管線的安裝檢修需要確定;

  2 當賓館、住宅等建築上部有管線較多的房間,下部為大空間房間或轉換為其他功能用房而管線需轉換時,宜在上下部之間設定裝置層;

  3 裝置層佈置應便於市政管線的接人;在防火、防爆和衛生等方面互有影響的裝置用房不應相鄰佈置;

  4 裝置層應有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當裝置層設於地下室又無機械通風裝置時,應在地下室外牆設定通風口或通風道,其面積應滿足送、排風量的要求;

  5 給排水裝置的機房應設集水坑並預留排水泵電源和排水管路或介面;配電房應滿足線路的敷設;

  6 裝置用房佈置位置及其圍護結構,管道穿過隔牆、防火牆和樓板等應符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2 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超高層民用建築,應設定避難層***間***。

  ***.3 有人員正常活動的架空層及避難層的淨高不應低於2m。

  6.5 廁所、盥洗室和浴室

  6.5.1 廁所、盥洗室、浴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物的廁所、盥洗室、浴室不應直接佈置在餐廳、食品加工、食品貯存、醫藥、醫療、變配電等有嚴格衛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層;除本套住宅外,住宅衛生間不應直接佈置在下層的臥室、起居室、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2 衛生裝置配置的數量應符合專用建築設計規範的規定,在公用廁所男女廁位的比例中,應適當加大女廁位比例;

  3 衛生用房宜有天然採光和不向鄰室對流的自然通風,無直接自然通風和嚴寒及寒冷地區用房宜設自然通風道;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通風換氣要求時,應採用機械通風;

  4 樓地面、樓地面溝槽、管道穿樓板及樓板接牆面處應嚴密防水、防滲漏;

  5 樓地面、牆面或牆裙的面層應採用不吸水、不吸汙、耐腐蝕、易清洗的材料;

  6 樓地面應防滑,樓地面標高宜略低於走道標高,並應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溝;

  7 室內上下水管和浴室頂棚應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熱水管應防止燙人;

  8 公用男女廁所宜分設前室,或有遮擋措施;

  9 公用廁所宜設定獨立的清潔間。

  6.5.2 廁所和浴室隔間的平面尺寸不應小於表6.5.2的規定。

  6.5.3 衛生裝置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洗臉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與側牆面淨距不宜小於0.55m;

  2 並列洗臉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間距不應小於0.70m;

  3 單側並列洗臉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對面牆的淨距不應小於1.25m;

  4 雙側並列洗臉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80m;

  5 浴盆長邊至對面牆面的淨距不應小於0.65m;無障礙盆浴間短邊淨寬度不應小於2m;

  6 並列小便器的中心距離不應小於0.65m;

  7 單側廁所隔間至對面牆面的淨距:當採用內開門時,不應小於1.10m;當採用外開門時不應小於1.30m;雙側廁所隔間之間的淨距:當採用內開門時,不應小於1.10m;當採用外開門時不應小於1.30m;

  8 單側廁所隔間至對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淨距:當採用內開門時,不應小於1.10m;當採用外開門時,不應小於1.30 m。

  6.6 臺階、坡道和欄杆

  6.6.1 臺階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公共建築室內外臺階踏步寬度不宜小於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於0.15m,並不宜小於0.10m,踏步應防滑。室內臺階

  踏步數不應少於2級,當高差不足2級時,應按坡道設定;

  2 人流密集的場所臺階高度超過0.70m並側面臨空時,應有防護設施。

  6.6.2 坡道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坡道坡度不宜大於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於1:10;

  2 室內坡道水平投影長度超過15m時,宜設休息平臺,平臺寬度應根據使用功能或裝置尺寸所需緩衝空間而定;

  3 供輪椅使用的坡道不應大於1:12,困難地段不應大於1:8;

  4 自行車推行坡道每段坡長不宜超過6m,坡度不宜大於1:5;

  5 機動車行坡道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100的規定;

  6 坡道應採取防滑措施。

  6.6.3 陽臺、外廊、室內迴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定防護欄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欄杆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製作,並能承受荷載規範規定的水平荷載;

  2 臨空高度在24m以下時,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05m,臨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層住宅***時,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10m;

  注:欄杆高度應從樓地面或屋面至欄杆扶手頂面垂直高度計算,如底部有寬度大於或等於0.22m,且高度低於或等於0.45m的可踏部位,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計算。

  3 欄杆離樓面或屋面0.10m高度內不宜留空;

  4 住宅、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杆必須採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不應大於0.11m;

  5 文化娛樂建築、商業服務建築、體育建築、園林景觀建築等允許少年兒童進入活動的場所,當採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也不應大於0.11m。

  6.7 樓 梯

  6.7.1 樓梯的數量、位置、寬度和樓梯間形式應滿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7.2 牆面至扶手中心線或扶手中心線之間的水平距離即樓梯梯段寬度除應符合防火規範的規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樓梯的梯段寬度應根據建築物使用特徵,按每股人流為0.55+***0~0.15***m的人流股數確定,並不應少於兩股人流。0~0.15m為人流在行進中人體的擺幅,公共建築人流眾多的場所應取上限值。

  6.7.3 梯段改變方向時,扶手轉向端處的平臺最小寬度不應小於梯段寬度,並不得小於1.20m,當有搬運大型物件需要時應適量加寬。

  6.7.4 每個梯段的踏步不應超過18級,亦不應少於3級。

  6.7.5 樓梯平臺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淨高不應小於2m,梯段淨高不宜小於2.20m。

  注:梯段淨高為自踏步前緣***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級踏步前緣線以外0.30m範圍內***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緣間的垂直高度。

  6.7,6 樓梯應至少於一側設扶手,梯段淨寬達三股人流時應兩側設扶手,達四股人流時宜加設中間扶手。

  6.7.7 室內樓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緣線量起不宜小於0.90m。靠樓梯井一側水平扶手長度超過0.50m時,其高度不應小於1.05m。

  6.7.8 踏步應採取防滑措施。

  6.7.9 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樓梯,梯井淨寬大於0.20m時,必須採取防止少年兒童攀滑的措施,樓梯欄杆應採取不易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不應大於0.11m。

  6.7.10 樓梯踏步的高寬比應符合表6.7.10的規定。

  6.8 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6.8.1 電梯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梯不得計作安全出口;

  2 以電梯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層公共建築和12層及12層以上的高層住宅,每棟樓設定電梯的臺數不應少於2臺;

  3 建築物每個服務區單側排列的電梯不宜超過4臺,雙側排列的電梯不宜超過2×4臺;電梯不應在轉角處貼鄰佈置;

  4 電梯候梯廳的深度應符合表6.8.1的規定,並不得小於1.50m;

  5 電梯井道和機房不宜與有安靜要求的用房貼鄰佈置,否則應採取隔振、隔聲措施;

  6 機房應為專用的房間,其圍護結構應保溫隔熱,室內應有良好通風、防塵,宜有自然採光,不得將機房頂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機房內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7 消防電梯的佈置應符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6.8.2 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不得計作安全出口;

  2 出人口暢通區的寬度不應小於2.50m,暢通區有密集人流穿行時,其寬度應加大;

  3 欄板應平整、光滑和無突出物;扶手帶頂面距自動扶梯前緣、自動人行道踏板面或膠帶面的垂直高度不應小於0.90m;扶手帶外邊至任何障礙物不應小於0.50m,否則應採取措施防止障礙物引起人員傷害;

  4 扶手帶中心線與平行牆面或樓板開口邊緣間的距離、相鄰平行交叉設定時兩梯***道***之間扶手帶中心線的水平距離不宜小於0.50m,否則應採取措施防止障礙物引起人員傷害;

  5 自動扶梯的梯級、自動人行道的踏板或膠帶上空,垂直淨高不應小於2.30m;

  6 自動扶梯的傾斜角不應超過30°,當提升高度不超過6m,額定速度不超過0.50m/s時,傾斜角允許增至35°;傾斜式自動人行道的傾斜角不應超過12°;

  7 自動扶梯和層間相通的自動人行道單向設定時,應就近佈置相匹配的樓梯;

  8 設定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層貫通空間,應符合防火規範所規定的有關防火分割槽等要求。

  6.9 牆身和變形縫

  6.9.1 牆身材料應因地制宜,採用新型建築牆體材料。

  6.9.2 外牆應根據地區氣候和建築要求,採取保溫、隔熱和防潮等措施。

  6.9.3 牆身防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砌體牆應在室外地面以上,位於室內地面墊層處設定連續的水平防潮層;室內相鄰地面有高差時,應在高差處牆身側面加設防潮層;

  2 溼度大的房間的外牆或內牆內側應設防潮層;

  3 室內牆面有防水、防潮、防汙、防碰等要求時,應按使用要求設定牆裙。

  注:地震區防潮層應滿足牆體抗震整體連線的要求。

  6.9.4 建築物外牆突出物,包括窗臺、凸窗、陽臺、空調機擱板、雨水管、通風管、裝飾線等處宜採取防止攀登入室的措施。

  6.9.5 外牆應防止變形裂縫,在洞口、窗戶等處採取加固措施。

  6.9.6 變形縫設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變形縫應按設縫的性質和條件設計,使其在產生位移或變形時不受阻,不被破壞,並不破壞建築物;

  2 變形縫的構造和材料應根據其部位需要分別採取防排水、防火、保溫、防老化、防腐蝕、防蟲害和防脫落等措施。

  6.10 門 窗

  6.10.1 門窗產品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門窗的材料、尺寸、功能和質量等應符合使用要求,並應符合建築門窗產品標準的規定;

  2 門窗的配件應與門窗主體相匹配,並應符合各種材料的技術要求;

  3 應推廣應用具有節能、密封、隔聲、防結露等優良效能的建築門窗。

  注:門窗加工的尺寸,應按門窗洞口設計尺寸扣除牆面裝修材料的厚度,按淨尺寸加工。

  6.10.2 門窗與牆體應連線牢固,且滿足抗風壓、水密性、氣密性的要求,對不同材料的門窗選擇相應的密封材料。

  6.10.3 窗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窗扇的開啟形式應方便使用,安全和易於維修、清洗;

  2 當採用外開窗時應加強牢固窗扇的措施;

  3 開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應低於2m;

  4 臨空的窗臺低於0.80m時,應採取防護措施,防護高度由樓地面起計算不應低於0.80m;

  5 防火牆上必須開設窗洞時,應按防火規範設定;

  6 天窗應採用防破碎傷人的透光材料;

  7 天窗應有防冷凝水產生或引洩冷凝水的措施;

  8 天窗應便於開啟、關閉、固定、防滲水,並方便清洗。

  注:1 住宅窗臺低於0.90m時,應採取防護措施;

  2 低窗臺、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寬窗臺面時,貼窗護欄或固定窗的防護高度應從窗臺面起計算。

  6.10.4 門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外門構造應開啟方便,堅固耐用;

  2 手動開啟的大門扇應有制動裝置,推拉門應有防脫軌的措施;

  3 雙面彈簧門應在可視高度部分裝透明安全玻璃;

  4 旋轉門、電動門、捲簾門和大型門的鄰近應另設平開疏散門,或在門上設疏散門;

  5 開向疏散走道及樓梯間的門扇開足時,不應影響走道及樓梯平臺的疏散寬度;

  6 全玻璃門應選用安全玻璃或採取防護措施,並應設防撞提示標誌;

  7 門的開啟不應跨越變形縫。

  6.11 建築幕牆

  6.11.1 建築幕牆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幕牆所採用的型材、板材、密封材料、金屬附件、零配件等均應符合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2 幕牆的物理效能:風壓變形、雨水滲漏、空氣滲透、保溫、隔聲、耐撞擊、平面內變形、防火、防雷、抗震及光學效能等應符合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6.11.2 玻璃幕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玻璃幕牆適用於抗震地區和建築高度應符合有關規範的要求;

  2 玻璃幕牆應採用安全玻璃,並應具有抗撞擊的效能;

  3 玻璃幕牆分隔應與樓板、樑、內隔牆處連線牢固,並滿足防火分隔要求;

  4 玻璃窗扇開啟面積應按幕牆材料規格和通風口要求確定,並確保安全。

  6.12 樓 地面

  6.12.1 底層地面的基本構造層宜為面層、墊層和地基;樓層地面的基本構造層宜為面層和樓板。當底層地面或樓面的基本構造不能滿足使用或構造要求時,可增設結合層、隔離層、填充層、找平層和保溫層等其他構造層。

  6.12.2 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樓地面應滿足平整、耐磨、不起塵、防滑、防汙染、隔聲、易於清潔等要求。

  6.12.3 廁浴間、廚房等受水或非腐蝕性液體經常浸溼的樓地面應採用防水、防滑類面層,且應低於相鄰樓地面,並設排水坡坡向地漏;廁浴間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築地面必須設定防水隔離層;樓層結構必須採用現澆混凝土或整塊預製混凝土板,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小於C20;樓板四周除門洞外,應做混凝土翻邊,其高度不應小於120mm。

  經常有水流淌的樓地面應低於相鄰樓地面或設門檻等擋水設施,且應有排水措施,其樓地面應採用不吸水、易沖洗、防滑的面層材料,並應設定防水隔離層。

  6.12.4 築於地基土上的地面,應根據需要採取防潮、防基土凍脹、防不均勻沉陷等措施。

  6.12.5 存放食品、食料、種子或藥物等的房間,其存放物與樓地面直接接觸時,嚴禁採用有毒性的材料作為樓地面,材料的毒性應經有關衛生防疫部門鑑定。存放吸味較強的食物時,應防止採用散發異味的樓地面材料。

  6.12.6 受較大荷載或有衝擊力作用的樓地面,應根據使用性質及場所選用由板、塊材料、混凝土等組成的易於修復的剛性構造,或由粒料、灰土等組成的柔性構造。

  6.12.7 木板樓地面應根據使用要求,採取防火、防腐、防潮、防蛀、通風等相應措施。

  6.12.8 採暖房間的樓地面,可不採取保溫措施,但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採取區域性保溫措施:

  1 架空或懸挑部分樓層地面,直接對室外或臨非採暖房間的;

  2 嚴寒地區建築物周邊無採暖管溝時,底層地面在外牆內側0.50~1.OOm範圍內宜採取保溫措施,其傳熱阻不應小於外 牆的傳熱阻。

  6.13 屋面和吊頂

  6.13.1 屋面工程應根據建築物的性質、重要程度、使用功能及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結合工程特點、地區自然條件等,按不同等級進行設防。

  6.13.2 屋面排水坡度應根據屋頂結構形式,屋面基層類別,防水構造形式,材料效能及當地氣候等條件確定,並應符合表6.13.2的規定。

  6.13.3 屋面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面層應採用不燃燒體材料,包括屋面突出部分及屋頂加層,但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物,其不燃燒體屋面基層上可採用可燃卷材防水層;

  2 屋面排水宜優先採用外排水;高層建築、多跨及集水面積較大的屋面宜採用內排水;屋面水落管的數量、管徑應通過驗***計***算確定;

  3 天溝、簷溝、簷口、水落口、泛水、變形縫和伸出屋面管道等處應採取與工程特點相適應的防水加強構造措施,並應符合有關規範的規定;

  4 當屋面坡度較大或同一屋面落差較大時,應採取固定加強和防止屋面滑落的措施;平瓦必須鋪置牢固;

  5 地震設防區或有強風地區的屋面應採取固定加強措施;

  6 設保溫層的屋面應通過熱工驗算,並採取防結露、防蒸汽滲透及施工時防保溫層受潮等措施;

  7 採用架空隔熱層的屋面,架空隔熱層的高度應按照屋面的寬度或坡度的大小變化確定,架空層不得堵塞;當屋面寬度大於1Om時,應設定通風屋脊;屋面基層上宜有適當厚度的保溫隔熱層;

  8 採用鋼絲網水泥或鋼筋混凝土薄壁構件的屋面板應有抗風化、抗腐蝕的防護措施;剛性防水屋面應有抗裂措施;

  9 當無樓梯通達屋面時,應設上屋面的檢修人孔或低於10m時可設外牆爬梯,並應有安全防護和防止兒童攀爬的措施;

  10 悶頂應設通風口和通向悶頂的檢修人孔;悶頂內應有防火分隔。

  6.13.4 吊頂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吊頂與主體結構吊掛應有安全構造措施;高大廳堂管線較多的吊頂內,應留有檢修空間,並根據需要設定檢修走道和便於進入吊頂的人孔,且應符合有關防火及安全要求;

  2 當吊頂內管線較多,而空間有限不能進入檢修時,可採用便於拆卸的裝配式吊頂板或在需要部位設定檢修手孔;

  3 吊頂內敷設有上下水管時應採取防止產生冷凝水措施;

  4 潮溼房間的吊頂,應採用防水材料和防結露、滴水的措施;鋼筋混凝土頂板宜採用現澆板。

  6.14 管道井、煙道、通風道和垃圾管道

  6.14.1 管道井、煙道、通風道和垃圾管道應分別獨立設定,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統,並應用非燃燒體材料製作。

  6.14.2 管道井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道井的斷面尺寸應滿足管道安裝、檢修所需空間的要求;

  2 管道井宜在每層靠公共走道的一側設檢修門或可拆卸的壁板;

  3 在安全、防火和衛生方面互有影響的管道不應敷設在同一豎井內;

  4 管道井壁、檢修門及管井開洞部分等應符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6.14.3 煙道和通風道的斷面、形狀、尺寸和內壁應有利於排煙***氣***通暢,防止產生阻滯、渦流、竄煙、漏氣和倒灌等現象。

  6.14.4 煙道和通風道應伸出屋面,伸出高度應有利煙氣擴散,並應根據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圍遮擋物的高度、距離和積雪深度確定。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於0.60m,且不得低於女兒牆的高度。坡屋面伸出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煙道和通風道中心線距屋脊小於1.50m時,應高出屋脊0.60m;

  2 煙道和通風道中心線距屋脊1.50~3.OOm時,應高於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於0.60m;

  3 煙道和通風道中心線趴屋脊大於3m時,其頂部同屋脊的連線同水平線之間的夾角不應大於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於0.60m。

  6.14.5 民用建築不宜設定垃圾管道。多層建築不設垃圾管道時,應根據垃圾收集方式設定相應設施。中高層及高層建築不設定垃圾管道時,每層應設定封閉的垃圾分類、貯存收集空間,並宜有沖洗排汙設施。

  6.14.6 如設定垃圾管道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垃圾管道宜靠外牆佈置,管道主體應伸出屋面,伸出屋面部分加設頂蓋和網柵,並採取防倒灌措施;

  2 垃圾出口應有衛生隔離,底部存納和出運垃圾的方式應與城市垃圾管理方式相適應;

  3 垃圾道內壁應光滑、無突出物;

  4 垃圾鬥應採用不燃燒和耐腐蝕的材料製作,並能自行關閉密合;高層建築、超高層建築的垃圾鬥應設在垃圾道前室內,該前室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6.15 室內外裝修

  6.15.1 室內外裝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內外裝修嚴禁破壞建築物結構的安全性;

  2 室內外裝修應採用節能、環保型建築材料;

  3 室內外裝修工程應根據不同使用要求,採用防火、防汙染、防潮、防水和控制有害氣體和射線的裝修材料和輔料;

  4 保護性建築的內外裝修尚應符合有關保護建築條例的規定。

  6.15.2 室內裝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裝修不得遮擋消防設施標誌、疏散指示標誌及安全出口,並不得影響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2 室內如需要重新裝修時,不得隨意改變原有設施、裝置管線系統。

  6.15.3 室外裝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外牆裝修必須與主體結構連線牢靠;

  2 外牆外保溫材料應與主體結構和外牆飾面連線牢固,並應防開裂、防水、防凍、防腐蝕、防風化和防脫落;

  3 外牆裝修應防止汙染環境的強烈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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